也谈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014-08-15曹吉明
曹吉明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从殷商时期的“听五声,察狱讼”到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人性善恶的争鸣,无不反映出我国古代哲学思想家很早就开始对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进行缜密性思考与规律性探索。到了近代,犯罪现象受到西方法学家和医学家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当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在1872年出版了《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研究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专著开始,包括龙勃罗梭、冯特、汉斯?格罗斯以及菲利等众多人开始对犯罪人乃至潜在犯罪人心理的研究出现了飞跃,进一步推动了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发展,在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扩张的过程以后,欧美及日本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也得到迅速发展,对犯罪人的心理、精神、身体以及犯罪人生活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研究都很活跃。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的转变,特别是文化科学的复苏,公安工作也得到完善与建设,这也就使得我国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迎来了新的“春天”。
归结起来,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主要是综合运用哲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统计学、遗传学、生理学、解剖学、精神学、生物化学以及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包括违法与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知情人心理、见证人心理和司法执法人员心理等内容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思维科学的跨界交叉综合性学科,其既是理论科学,又是实践科学。同时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由于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实践服务,因此它对此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实践价值。
1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意义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为扩大犯罪信息来源提供了科学依据与方法技术,为社会、学校与家庭的犯罪预防提供了必要理论与技术支撑,它对整个犯罪科学的研究和发展以及心理科学的应用与完善做出了极大贡献。
1.1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有助于犯罪科学的研究和发展
自人类社会出现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一直在犯罪这个问题上进行着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但直到犯罪科学出现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诸如人们为什么会犯罪,其犯罪动机与原因是什么,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有哪些,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究竟如何,实施犯罪后其内心又有何种感受,我们应该如何有效的发现与抓捕犯罪人,又该怎样预防与矫正犯罪心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无疑都是犯罪学科所要分析与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很多学科都从各自领域的研究角度作以研究,而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学科的独特视角,它更注重对个体问题的研究,特别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犯罪心理机制以及社会文化背景对个体心理发展影响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对此做出了深入的探讨与解答,它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犯罪人犯罪的原因、犯罪人的心理机制,揭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为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提供了心理学的依据,同时也就为上述疑问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为整个犯罪科学的体系内容充实、知识架构的完善以及理论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2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有助于心理科学的应用和完善
在心理科学诞生一百多年以来,其理论与应用都得到了迅速地发展,由于人的心理现象极其复杂,因此包括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应用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个性心理学等在内的众多领域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各自均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一定程度下这些心理学的观点、方法与成果也以应用于对犯罪心理规律的研究的过程当中,但是无论如何它们不是专门以犯罪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等专门犯罪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这些内容在上述学科当中只是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一个特殊类型,而作为专门犯罪人心理、行为规律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此时却还处于整个心理科学的边缘地位。
为了凸显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在心理科学体系中的价值所在,特别是在应用心理学中的地位,长久以来,犯罪与司法心理学领域中的“拓荒者”经过执着地探索与辛勤地耕耘,逐渐建立起了这项学科独有的理论框架与知识体系,特别是揭示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犯罪人是否存在固定的犯罪心理结构,其具体由哪些心理成分构成,犯罪人心理结构与守法者的正常心理结构有无实质上的区别,怎样加以证实以及怎样测量与犯罪人心理等重要问题。这些研究的成果和所发现的规律对犯罪与司法心理学自身是重要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必将使我国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科学理论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同时也对整个心理科学的发展与丰富都是一个贡献。
2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实践价值
如前所述,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作为犯罪学和心理学的交汇点上发展起来的学科,其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惩治违法犯罪与犯罪作斗争以及改造与矫正违法犯罪人心理具有重要的实践与应用价值;同时它对于整个社会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培养以及党和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1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惩治违法犯罪与犯罪
作斗争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公安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发现当利用普通侦查手段确实无法对案件进行侦破,这就会对惩治违法犯罪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与此同时,这些所谓的反侦察高手当实施犯罪得逞以后,并且回忆自己已经把犯罪现场的痕迹处理干净,没有任何疏漏,一时间也未被发现,便自认为自己手段高明,老谋深算,认为公安机关难以破案,而故作自我安慰、盲目乐观、沾沾自喜,其侥幸心理较为严重,这一系列问题确实都给公安机关的破案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公安司法人员就无从下手,那么究竟该如何着手去处理这些案件呢?
有经验的办案人员此时就会利用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有关知识来分析破案解决问题,并且大家发现如果能够熟练掌握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就能够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洞察犯罪人的动机、经历与个性特点,准确地把握住犯罪人在作案前中后的心理活动规律,以此便可采取相应的策略措施对犯罪人进行缉拿抓捕。同时,在审讯过程中,也可以利用犯罪人心理变化的规律来调整审讯策略,有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利用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来甄别判断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及案件有关情况等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办案机关确定犯罪排出无辜,揭露犯罪活动的全过程以及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对于瓦解犯罪人的抵抗心理,挖掘余罪掌握犯罪人的其他犯罪经历等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核实证人证言,并节省整个办案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因此说,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惩治违法犯罪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2.2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改造与矫正违法犯罪人心理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为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犯罪心理的矫治提供心理科学的支持与帮助。在我们国家对于罪犯多大部分都是以劳动改造的形式进行处罚,但是很多犯罪人在走出监所重返社会时,经常会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为什么这些人会在犯罪人统计中占据较高的比例以及我们如何能够使这些走出监所重返社会的人,能够摆脱犯罪心理不再继续犯罪,并能快速适应社会也就变成现阶段我们所研究一个重要的课题。
对于犯罪心理的矫治,我们必须对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通过判明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对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及发展变化规律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对犯罪人进行犯罪心理辅导、犯罪心理干预、犯罪心理诊断以及犯罪心理治疗等心理学的专业技术手段与方法措施,重新调整与改造其心理结构,消除影响其犯罪的各种内在外在因素,使其人格完成其再社会化的过程。因此说,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改造与矫正违法犯罪人心理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2.3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于党和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随着我国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理论与技术的不断成熟,特别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我们可以看出测谎结论已经开始在侦查导向、查找线索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所得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的探讨,但这一问题却始终未得到有效地解决。关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所得的测谎结论在我国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无论是97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2年新刑事诉讼法都始终没有以明文的法律条文规定给予答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多道心理测试的测谎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说测谎结论现阶段只能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当然,我虽然说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100%可靠,并且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所得测谎结论其应用价值极高,但是对于测谎这项新兴技术而言,由于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测试人员理论技术与经验水平的影响,其理论的认可度与技术的成熟度确实还没有达到炉火纯青的造诣,我们更不可将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作用无限地夸大。因此我们说每一项技术的运用从理论到实践再到普遍被社会所接受都需要一定的历程,我们只有将此项技术的理论进一步深入地进行探索与研究,才能更加准确广泛地应用于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之中,也才能将这一学科不断地发扬光大。
3 结束语
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雷洁琼教授曾指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在其头脑的支配下,即在其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是犯罪心理外化为行动”。总之,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作为在打击与预防犯罪的实践中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学科,其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研究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变化的规律,可以说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实践服务,因此它对此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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