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告别“财政养老”
2014-08-15深圳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共产党员(辽宁) 2014年2期
深圳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文/吕绍刚 张娜 据《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深圳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2010年2月,深圳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启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新进入行政机关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跟企业一样,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8月,改革之“火”烧到了深圳事业单位。据介绍,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采用“新人新办法”,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深圳新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一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目前,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
当前,委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是以离职当月的职级来计算一个比例。而经过测算,基本养老加职业年金的新模式和现行退休制度的待遇水平大致相当。
而在大众看来更为棘手和难办的“中人”(在职的委任制公务员),据透露,目前,经过详细的测算和调研,深圳人社局已向上级部门提交了一套关于“中人”改革的完整方案,只待上级部门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