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
2014-08-15杨敏
杨 敏
张巧良,是山东省政府今年聘任的15个法律顾问之一,他发现,每逢开会研究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合同审查、重大信访案件,省政府主要领导都会问:法律顾问到了没有?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自选动作”,在山东省已经运行了半年时间。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这项制度就变成了适用于各地、各级政府的一项“规定动作”。
始于基层创新,终于顶层设计,查阅四中全会《决定》会发现,多项成熟的地方创新经验在此上升为法规制度,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意。
那么,法治政府拥有哪些基本品格?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又为基层创新提供了哪些探索空间?
法治政府的实现就是限权、控权,这既是顶层设计的主线索,也是基层创新的“方向牌”。
首先,法治政府应是有限政府。一是规模不能过大,二是职能不应太多,三是权力在一定范围内不可超越。从既往地方创新实践来看,在政府职能转变,限权、控权等方面,已经积累起较多成熟的经验。譬如深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邯郸市政府权力清单等等。但是,庞大的政府机构一直没有走出“帕金森定律”,陷入越改革越臃肿的怪圈。
今次《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和部门自己量体裁衣制定的“三定方案”,自己拟定的“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都将迎来更严格的法定规范。
其次,法治政府还应是透明政府。第一个维度是公开可视,政府行为要从“黑箱政治”走向“金鱼缸政治”;第二个维度是具有回应性,能够对民意关切做出及时反应;第三个维度是可对话,将由上而下的政策过程变为可以协商甚至是博弈的政策过程。
近年来,尽管多地涌现出旨在“让民意领跑政府”的创新之举,诸如杭州的“开放式决策”,温岭的“民主恳谈”。但是,这些地方经验仍然存在复制难题,样本同时也是孤本。
此番《决定》推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不再是点缀之笔,而是必由之路,这将极大推动杭州、温岭等地的创新经验得以大范围复制。
当然,法治政府更应是一个责任政府,既指政府权责一致、对行为自负其责;同时也意味着可以追责、问责。
现实政治生活中,不乏“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式”干部,不仅仅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隐患。
《决定》中不仅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由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完整步骤,从过程上对决策风险进行控制,还创新性地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是,每一项决策既要追求结果正义,也要追求程序正义;同时,每一项决策也必须有对应的人负责,确保不会出现无人担责的真空。
法治的要义到底是什么?
孟德斯鸠说,一条万古不易的政治经验是,握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某种外在限制为止。因此,法治,其逻辑起点和制度目的均在于给公权力这匹“烈马”套上“缰绳”。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实现归根到底就是限权、控权。这既是顶层设计的主线索,也是基层创新的“方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