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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别“装假”,减刑别“都行”

2014-08-13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3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张海立功

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

白岩松: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平时聊天,经常能听到老百姓有这样的对话:“那个谁谁谁判了几年?”“判了十年。”“唉,先蹲几年吧,过几年再想办法,估计四五年就出来了。”进监狱不容易,难道提前出狱就都容易吗?减刑、假释,包括保外就医,真能像老百姓所说的那样容易吗?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恐怕将来不立功就想通过假释等方式随便出来,没那么容易了。

画面解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本是为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而设立的制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这些司法制度正在受到挑战。过去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纠正涉及到68 776人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这个庞大的数字引发了外界对这三项制度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的关注。就在今年1月,媒体报道了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涉嫌假立功减刑、潜逃国外的消息。

此次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中,必须从严把握。特别是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非执法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违法违规提供便利条件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岩松:话题回到张海的身上。我们来看看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涉及的立案人数: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三人,法院系统一人,律师二人,社会人员七人,一共24人。透过这样一组数字可以看到,张海的减刑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现在,我们连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卫东教授。陈教授,您觉得在减刑、假释等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陈卫东:我个人认为,中央政法委这次发布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事件中在减刑、假释这个问题上所出现的程序运作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相关的减刑、假释条件较为宽松。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以及涉黑的案件中,问题更加突出,导致一些人逃避了法律惩罚或者缩短了应有的刑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白岩松:我注意到,这次《意见》把过去的一些原则性概念变成大家能够看明白、可操作的规定。比如说,过去的说法叫有认罪悔罪表现,在《意见》中,对于什么叫认罪悔罪有了明确的细节规定: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等。您怎么看这样的变化?

陈卫东:对于过去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典型假释所要求的“的确有悔改的表现”,这次《意见》特别增加了你刚才所谈的几方面条件: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的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消除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这些规定都使减刑假释的条件更加严格了。从这几个方面来考量,一个服刑犯人是不是确有悔改的表现,不是说遵守法律监规了、接受教育改造了、参加劳动了,就属于悔改了,还要拓展到是不是赔偿损失了、是不是退赃了、是不是协助追缴境外的赃款赃物了。这就把确有悔改表现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细化了。

白岩松:陈教授,我是这样理解的,除了刚才您说的这几个方面,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过去按照原则性条款执行,有人如果想帮一个服刑犯人提前出狱是很容易操作的,但是现在有了《意见》,想操作就很难了。

陈卫东:是这样的,因为这些条件都非常明确。比如说,是否属于退赃,退了就是退了,没退就是没退,造假很困难;赃款已经到了境外,是不是追缴回来了,造假也很困难。对于考量一个服刑犯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决定是否对他进行减刑假释,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

画面解说: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海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四年一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张海潜逃国外。

广东省江门市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林崇中,犯了罪后甚至连监狱都没进。

2009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林崇中,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林崇中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逃避入监服刑。

白岩松:不管是林崇中还是张海,要么用“金钱开道”,要么用权力影响的关系网开道,《意见》能不能堵住这样的漏洞呢?陈教授,您觉得对“金钱开路”和“权力开路”,这次《意见》是怎么“堵路”的?

陈卫东:《意见》从实体的条件适用上,对减刑假释的起止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从严原则。另外,《意见》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程序规范,凡是减刑假释,不允许暗箱操作,要通过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进行。同时,《意见》也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个环节、各个承办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有了这样一个执法办案质量责任终身追究机制,我相信,能够有效堵塞、遏制非法减刑假释现象的滋生。

白岩松:刚才您提到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相关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这对《意见》能不能更好地起到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接下来,我们继续关注。

画面解说:68 776人,这是2008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的人数。如果平均到每一天,就有超过30人被违规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数字的背后,是存在于高墙内的司法腐败。2002年,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天门市委原书记张二江,因在服刑期间积极著书改造,监狱方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一年。其后,他再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同样因写书被减轻处罚的高官不是个例,但对于具体的立功细节,公众却无从得知。正因为公众没有透明的渠道可以查询,所谓“阴谋论”的言论就会时常出现。

白岩松:监狱的高墙会让人感觉到非常神秘,这个神秘又往往会让人在联想中与不公开、不透明画上等号。《意见》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一律要上网公开。陈教授,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真正严格地得到执行?

陈卫东:我认为没有问题。中央政法委的《意见》体现了中央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态度,中央各有关政法机关都要通过相关的措施来落实。对于减刑、假释的提前公示,减刑、假释的裁定书或者说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要网上公开,都是非常刚性的规定,有关执法机关是会按照规定执行的。

白岩松:《意见》中规定,包括原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如果想要减刑,得报中央相关部门批准;原县处级的职务犯罪,要报省里批准。您觉得,为什么要加上这样的条款?

陈卫东:原县处级或者说原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人,在当地都是有影响的人物。他们的社会资源广泛,往往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得减刑、假释。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职务犯罪人员,原县处级的要报省一级的政法机关报备,原厅局级的要报中央政法机关报备,就是要加强上一级机关的审查监督。

白岩松:非常感谢您的解读。其实,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只有让细节更少漏洞,才能够更加公平。

(根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视频整理,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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