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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审判”下的司法公正

2014-08-12刘磊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自媒体

刘磊

摘要:随着自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日益成为监督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然而,对网络舆论控制不当也会导致其妨碍司法公正,形成“舆论审判”。如何在日益开放的舆论环境下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以“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中的“舆论审判”为例,对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新的舆论环境下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监管、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维护司法公正的建议。

关键词:自媒体;舆论审判;职业伦理;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3-0126-03

湖南省高院对“永州幼女逼迫卖淫案”终审判决书于2013年07月15日下达。此案引发的舆论哗然,大有挟舆论之威干预司法之嫌。“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司法也因独立而产生信任和权威。”[1]只有司法独立了,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一、“舆论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解

舆论一般被认为是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经过传播形成舆论。“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共同意见。”[2]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媒体和自媒体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博客、QQ、微博等一大批信息传播平台受到公众的追捧,人人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发表观点和意见。于是,各种各样的消息、意见、流言、蜚语、诽谤互相碰撞激荡,形成舆论漩涡。这种舆论漩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左右工作人员的意志,妨碍正常的审判程序,这种由公众的意见形成的舆论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称作“舆论审判”。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它所包涵的公平、正义精神,是全国人民及整个社会孜孜以求的价值追求,而司法独立就是决定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二、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双重影响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强大的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成为一种新的公共生活参与和监督方式,但其对司法公正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影响。一方面,舆论成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便捷、简单的选择,有助于实现司法的独立,保证司法制度的廉洁、高效和公正。另一方面,舆论由于是大量公众意见的汇总,因此常常表现出盲目性、非理性等特征,当形成巨大的舆论漩涡时,容易给司法独立带来压力,妨碍司法公正。

(一)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监督司法公正。强大的舆论压力不仅能够保障司法人员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能够监督审判机关是否依据法定程序秉公执法,从而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一系列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种保障。

2.有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到:“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舆论监督司法过程,会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从而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司法公信力。这不仅是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对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活动形成一种制约,保障司法权力的合理使用。

3.有利于促进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意识。社会热点在传播过程中,也会附带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扩散,这是对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促使公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激发公众惩奸除恶、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决心,塑造匡扶正义、打击邪恶的社会价值观。

(二)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1.妨碍司法独立。在自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司法独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网络舆论具有盲目性、非理性等特征,公众在做出评判时会出现主观臆断、从众心理、意气用事等特点,最终形成强大的舆论漩涡。面对这样的压力和干扰,司法人员不可能无所顾及、无动于衷,因而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平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其间充满了各种舆论讨伐、当事人哭诉、专家学者建议和公众围观,此案的悲情因素有些过于偏激的民意有时难免会形成一种舆论暴力,绑架司法机关,甚至左右定罪量刑抑或影响司法公正,这种情绪值得我们高度警惕。”[4] 这些例子都反映了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它干预司法独立,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2.干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被认为是“看得见的正义”,也被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是实质正义的保障。司法机关在开展司法工作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以维护程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常常迫于舆论的压力,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出偏离司法公正的举动。“程序不公是司法不公的突出表现,它使司法活动本身的合法性失去了支持,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主要症结。” [5]

三、舆论环境下维护司法公正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因此,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一,充分发挥传播媒介的优势。在发挥报纸、电视等传统传媒媒介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微博、论坛等影响范围大的自媒体平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第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通过普法工作的广泛开展,使我国的法律法规被广大公众知晓和遵守,借此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知法、懂法、遵法的社会环境。这样,公众在面对舆论漩涡时就会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保持清醒,避免冲动,理性的参与大众传播,防止舆论暴力的形成。

(二)加强监管,塑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要想在日益复杂、多元的舆论环境下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必须要加强对传媒的监督和管理,塑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一,加强对舆论的立法监督。目前来说,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用来规范网络舆论行为,因此将立法工作提上日程是当务之急。通过相关立法既可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可以规范网络舆论,实现对舆论的立法监督。第二,加强对传媒的监管。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也是舆论的引导者,但部分媒体受利益的驱使,做出违背职业道德、有损新闻事实的信息传播行为,因此,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行业的自律,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散播谣言等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促进传媒环境的健康发展。第三,加强对意见领袖的监督。自媒体时代,网络充斥着虚假、盲目和功利,滋生了“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一大批网络红人,在信息传播方面,他们具备普通大众没有的优势,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常常翻云覆雨,左右逢源,成为舆论大潮的引导者。所以,要特别注意加强对这些意见领袖的监督,防止他们被利益绑架,做出愚弄公众、误导舆论的行为,引导他们做一个正方向的推动者。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

司法从业人员是司法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它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程序是否正义、司法是否公正。早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英国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然正义就提出了两项最基本的要求,其中第一项要求就是针对法官提出的,它要求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在审判中不得存有任何偏见。因此,防止“舆论审判”,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必不可少。第一,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通过政治教育、构建制度、加强监督等一系列方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的塑造。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司法观,在司法工作中能够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努力捍卫法律尊严,避免出现被舆论左右甚至是司法腐败现象。第二,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通过加强培训使司法人员熟练掌握我国的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保证其严格依法判案。特别是在面对外界的压力或舆论的质疑时,司法从业人员更应顶住压力,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加强对司法队伍的建设,打造一支立场坚定、坚守原则、秉公执法的司法队伍,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公众盲目从众,陷入舆论的漩涡,谣言等虚假信息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这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而且将导致司法机关和从业人员陷入“塔西佗陷阱”。因此,完善司法信息的公开制度至关重要。第一,构建信息公开平台。自媒体技术的发展为司法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公开渠道。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微博等自媒体手段对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执行等环节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第二,推进案件审理和宣判的公开。意大利著名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6] 。特别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的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等都应通过官方渠道公之于众,既可以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减少猜测和盲目跟风,又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避免司法不公。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很好的普法教育活动,对促进司法公开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浙江人大,2011(12).

[2]刘建明.基础舆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3]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J].人民司法,1998(2).

[4]唐文. 舆论裹挟下的道德审判不是司法公正[EB/OL].(2013-07-03). 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1307/201307031655028841.html.

[5]付阳.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00.

[6]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陶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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