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2014-08-12王琦智
王琦智
【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纠纷形式的多样化,原有商务合同中存在一些漏洞,为此,相关法律工作者越来越重视新电子商务合同的规范化。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要约;数据电文
一、电子商务合同现存问题
1.口头形式日益明显
电子商务之所以近年来迅速发展,主要是依靠网络平台能够实现交易的简洁化和快速化。在这种形势的带动下,一些电子商务合同通常是以口头的形式订立的,而较之传统的书面合同而言,这种口头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对簿公堂后不具有法律的效应。面对这种情况,商业界和法律界共同研发了数据电文。所谓的数据电文就是将原有的口头合同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下来,这种数据可以在电脑的磁盘中获取,这样就改变了“口说无凭”的尴尬。但是,这种数据电文的规定与我国现有的书面合同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大部分情况下合同法对数据电文是不适用的。联合国对此的评价是,如果数据电文能够实现纠纷后的材料调取,那么可以适当的扩充原有的书面合同的内涵,换言之,人们已经开始接受数据电文,并希望其逐渐合法化。
2.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严格化
所谓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就是在意思传送到对方的过程中,或者是刚刚传达到对方的那一刻起,要约方出现了变故,发出另外一份数据电文,要求撤销或者撤回先前发出的合同内容和具体信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在这一过程中还没有发生,不产生双发的利益损失,所以,国际和国内的商务法都是保护这种形式的。这种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包括要约的撤回和要约中承诺撤回。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撤回必须在对方没有回复之前做出,否则对方答复后就是合同生效时,单方面意思撤回视为违约,对合同双方而言都是一种损失。同时这样规定也能够更加的规范要约方的合同订立意识,避免反复撤回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需要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具有下列形式之一,不可以进行意思的撤回与撤销:①在发送的数据电文中,要约方已经明确规定了该数据电文中的内容和承诺不可以进行撤销和撤回;②对方已经接收了该数据电文,并已经为履行该数据电文内的内容做好了全面的准备,甚至已经有经济投入和设备引进了。此时,进行的意思的撤回和撤销可以视为合同违约处理,要约方需要按照合同违约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3.要约概念模糊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意义上来说,所谓的要约就是合同中的某一方积极主动的诚邀另一方与其订立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符合要约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合同的内容详细;其二是可以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要求。对于一些界定比较明确的商业形式比如商品的价格明细表、建筑工程的招标书等不存在争议,而在网络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是否也应该界定为要约的范畴之内呢?这一争议比较大。三种方式看起来比较容易得到认同,但是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因为一旦出现了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字眼,那么双方在纠纷中就可以各执一词,扩大了纠纷的范围。
二、时间和地点界定标准参考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就是交易迅速,因此交易过程中瞬息万变,精确的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如下几种形式的分析:
1.承诺的生效时间界定参考标准
数据电文的承诺生效时间就是合同开始执行的时间,对此问题,各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我国基本上遵循到达时间为基准的原则。也就是数据电文已经传输到对方的接受数据平台后,合同即开始生效。而西方国家则依据他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订立了以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切实二者各有利弊,只是思维习惯的不同而已。对此,国际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硬性规定,可以依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具体的选择。
2.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界定参考标准
电文的发出地与收到地是法律处理纠纷的一个重要参考数据,为此,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说主要以双发设有经营场地的地址作为电文地址。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逐渐引入了国际的机制,以便更好的与国际接轨。
三、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电子合同中的条款格式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合同法规范化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要肯定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固定可以减少电子商务的手续,简化其操作流程,更快速的实现经济贸易,这无疑是电子商业的一个发展,但是由于这种形式的固定化,也一定程度的违背了合同法的“自由化”原则。越来越多的电子合同片面的强调条款格式化,对此,电子商务合同法中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2.意思撤销和撤回的注意事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做出重新安排”还有人认为: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
四、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合同不断的规范化是未来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新事物的发展过程必然是艰难的,但是只要积攒足够的经验,善于从经验中总结教训,通过广大法律人员的共同探讨,电子商务合同法一定会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更好的维护电子商务的运营,减少不必要的电子商务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