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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问题的探讨

2014-08-12郑清文

科技视界 2014年19期
关键词:问题

郑清文

【摘 要】北京市最早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经过多年的推行,家庭寄养模式逐步完善。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家庭寄养中断给儿童带来心理上的伤害、缺少对寄养家长的专业知识培训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完善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问题

1 北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发展的背景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是我国近年来推行儿童福利社会化的一种尝试。长期以来,我国在孤残儿童养育方面采取的都是集体供养模式,如儿童福利院模式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问题增多,其中弃婴数量也大大增多,增加了儿童福利院的压力。同时,西方当代福利国家的思想和人本主义思想等传入我国,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具有借鉴意义。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许多的变化。90年代初,北京、上海等地逐步推行了家庭寄养模式。其中,北京市最早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于1992年和1996年先后在延庆和大兴进行试点。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院内寄养的不足,满足了儿童心理上对家庭的需要,有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并能够很好的融入社会。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广泛推行,政府逐步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推进这种模式的发展,但家庭寄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家庭寄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 家庭寄养儿童心理发育上存在问题

虽然家庭寄养模式给予了孤残儿童家庭的温暖和亲情,但是这些孩子与家庭及其成员的特殊关系有时候会导致孩子产生不良的情绪反应,例如自闭、内向、冷漠等等。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福利机构的人员需要对寄养家庭进行必要的教育,在于寄养家庭的共同努力下,使得寄养儿童能够健康的成长。

此外,许多家庭存在过分溺爱寄养儿童的现象。一方面,参加家庭寄养的家长大多数是出于对孩子的喜爱和爱心。这些家长认为这些孤残儿童从小失去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所以格外的同情这些孩子,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与照顾。另一方面,参与家庭寄养的家庭多数是没有子女的家庭,其中很多父母年龄偏大,对于寄养的儿童给予更多的疼爱。但是,很多情况下父母对孩子的爱变成了溺爱,缺少适当的引导与教育,对孩子言听计从,使得有些孩子养成了娇气和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这些对他们的未来发展和融入社会都是不利的。短期内,不利于寄养儿童更好的适应生长环境的转变,更好地融入新家庭;长远来看,会对儿童以后融入社会以及建立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家长在给予爱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方法,教会这些孩子去爱别人,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以及环境的变化,使得孩子能够健康、全面的成长。

2.2 家庭寄养安置中断对孤残儿童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家庭寄养管理机构能够调整寄养家庭。因此,有时候寄养家庭会面临寄养关系中断,儿童调离寄养家庭,这对家庭和儿童来说都是残忍的事实。寄养儿童与家庭在长时间的接触中已经产生了深厚的亲情。一方面,寄养儿童对家庭生活环境几经适应,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感和归属感,并且逐渐的融入进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如果安置突然中断,会对寄养儿童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对亲情的再一次剥夺,使得孩子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加重。长期以来,对于孩子融入社会、增强自信以及健全的人格的努力都前功尽弃了。另一方面,对于寄养家庭来说,长时间的情感付出和感情需求的满足的中断,会使得这些家庭对家庭寄养模式失去信任感,面对这种调整产生挫败感,会影响到其他寄养家庭或者想要参与寄养的家庭,不利于家庭寄养模式的推广和发展。

因此,应谨慎对待家庭寄养关系的中断。对此,政府为了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对一些政策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如2003年颁布的《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规定以合同的方式来固定寄养关系。

2.3 寄养家庭里的家长专业知识不足

家庭寄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工作,需要寄养家庭的父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从心理上来看,孤残儿童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家人的关爱,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阴影,不能很快的适应新的生活环境,需要家长采取有效科学的措施帮助孩子消除隔阂,然而,许多家长往往缺少专业知识来教育孩子,通过不适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关爱。此外,对于一些寄养的残疾儿童,在治疗和健康照顾、恢复等方面,缺少需要专业的医疗指导,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恢复,不能满足寄养儿童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促进孩子心理和身体的健康成长。

2.4 缺少科学的评估体系

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过程中,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首先,寄养家庭的选取时,应该考虑寄养家庭所在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家庭经济条件、卫生条件、家庭关系的和谐程度等。然而,由于有些地方在选择寄养家庭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选取条件,出现了一些虐待寄养儿童等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情况。其次,在寄养关系建立后,儿童福利机构缺少定期、有效的评估,对于寄养情况的监督不完善,不能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最后,家庭寄养缺少科学的评估指标,机构指导具有随意性,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2.5 相关政策不完善,法律不健全

家庭寄养的法律支持不足,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关于寄养的法律。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较少,不够具体详细,对于家庭寄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作用较差。实际工作与理论上反差较大,各地对于家庭寄养的操作体系不够统一。在工作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政策作为指导,操作性较差。

3 完善家庭寄养模式的对策

3.1 减少家庭寄养模式自身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

处理好中断寄养、寄养儿童与家庭分离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在最大程度上较少寄养中断情况的产生,一旦寄养中断,应该采取科学有效的介入方式。包括提前介入和事后介入,提前介入是指在中断寄养的一个月前或者更早通知寄养儿童及其家庭,使其做好心理准备,同时儿童福利院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来帮助寄养儿童平稳的度过环境转变期,较少心理上的波动。事后介入是指帮助寄养儿童更快的适应院内生活,避免身体和心理上的不适应,减小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提供正确的引导。

3.2 完善寄养家长培训体系

应该加大对寄养家长的培训,重视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通过培训寄养家长,使其更好地对孤残儿童进行心理上和身体上的照顾,使得孩子能够更快的适应家庭生活,有助于健康成长和健全人格。同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业服务人员不充足的局面,缓解了福利机构的压力。

3.3 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家庭寄养评估体系,增强管理力度,设立一系列相关评估指标,对福利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评估。一方面,对福利机构的寄养家庭的筛选、监督、效果的考核进行评估,完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对寄养家庭进行评估,促进寄养工作的持续发展与完善,通过监督寄养儿童的实际生活情况,来提供有效的指导与督促。此外,还应该加强除政府外的社会监督,保证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4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政府部门应该完善与家庭寄养相关的法律政策,弥补家庭寄养模式的不足,使得家庭寄养模式更加的规范化、法律化、标准化,有利于这种模式的广泛推广。建立一套完善详细的法律,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同时,提供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政策,指导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 结语

北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应该加强政府、服务部门、寄养家庭以及社会力量的合作,不断完善家庭寄养模式,使其能够在全国得到实行。

【参考文献】

[1]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01.

[2]郭玉云.儿童福利院家庭寄养模式现状、问题、对策[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

[3]姚晓文.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初探[J].经济论丛,2011,05.

[4]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5,06.

[5]朱孔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问题与对策[J].社会福利,2009,09.

[责任编辑: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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