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火车票不能退”实属霸王条款
2014-08-09雨辰
雨辰
最近,网络上一则铁道部的霸王条款被盛传。上海一名乘客的实名制动车票丢失,他因为行程问题需要退票,而当其去退票窗口咨询时,却被告知丢失的票即使凭身份证也不能退,也不能办理改签。“我承认自己弄丢车票有责任,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这究竟是乘客的固执,还是铁老大的霸道?
对于这一规定,铁路部门给出的解释是为了阻断重票登车的违法行为。而法律界人士认为,按合同法的规定,旅客购买了火车票,便已与铁路运输公司达成了有效的客运合同,在旅客已履行支付票款义务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按合同法规定,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铁路公司的这一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应让旅客为车站的管理漏洞埋单。
从火车票实名制实施以来,舆论对于火车票丢失后不能退票不能改签的规定就一直口诛笔伐,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然而铁路方面自是岿然不动,墨守成规,让人颇为无奈。
诚然,火车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基本凭证,但火车票不是唯一的凭证,火车票丢了,铁路方面的购票系统里储存的实名购票信息没丢,这些实名信息也是一种有效的电子版合同凭证,依据电子版合同凭证完全可以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因而,即便实名火车票丢失了,退票或改签也不违反契约精神,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过去没有实行实名制时,火车票丢失无法退票,人们可以理解。如今,火车票都是实名购买,售票系统可以查询到乘客的信息,退票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障碍。然而,自从2011年火车票实名制以来,广大乘客依旧要面临车票丢失不能退票的尴尬。尽管公众和媒体普遍质疑,但铁路部门却无动于衷。
的确,火车票丢失属消费者的过错,但在购票时消费者与铁路部门已经达成了合同,不管票据存在与否,都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执行。
剖析铁路部门规定火车票丢失不能退的动机,无非是为自身规避风险考量,避免有人乘机“捡票”乘车。应该说,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但防范逃票行为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只要在进站口和列车上加大检票力度,防止“顶包”行为不难做到。铁路部门岂能为了减少自身的管理成本而绑架消费者权益?
火车票丢失不能退,不仅是自私自利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铁路部门在未与旅客协商、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车票丢失不能退的条款,排除了旅客自由退票的权利,加重了旅客退票成本和风险,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实名制购票机制中,乘客出让了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权,理应得到更方便快捷的服务。铁路部门必须主动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尽快废止霸王条款,畅通退票渠道,让丢失车票的乘客也能实现退票诉求。如果铁路部门依然故我,消费者协会组织有必要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不能退票的规定无效,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