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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的合议制问题研究

2014-08-08张金阳孙小夕李忠萍

2014年11期

张金阳 孙小夕 李忠萍

作者简介:张金阳,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教师。

摘要: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内部矛盾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变化。表现在案件上,就是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了90%,在大量的民事审判案件中,审判机关的枉法裁判、个别司法人员的知法犯法行为依旧大量存在。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的民事抗诉案件,提出建立什么样的审查模式,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外部监督作用提供一点的鉴。

关键词:民事抗诉;审查模式;独自审查;合议制审查

我国民商事诉讼案件复杂程度逐渐加大,加之以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审判,造成了我国民商事诉讼案件错审、错判大量涌现。在两审终审的现行审判模式下,为更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显得极为必要,这在更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无法再次对错误判决予以推翻的尴尬局面。ト嗣窦觳煸喊讣管理中心在接到当事人申请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提抗申请后,会将案件分到具体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再将案件交给办案人进行初步审核。民事抗诉案件的大量激增,加之以检察院民事办案人员较少,这就使得一位办案人员需要办理十几件民事抗诉案件,一件民事抗诉案件也只能由一位办案人审查,造成了目前我国民事抗诉案件的独自审查现象的出现。

一、独自审查的利弊

1、独自审查使得案件审查的效率较高。独自审查最大优点就在于其有高效率性,可以避免合议制由于意见无法完全统一,造成民事抗诉案件久审不结的尴尬局面。面对“爆炸式”增长的民事抗诉案件,独自审查是全国检察机关最为通行的做法,这也能够适应《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理民事抗诉案件3个月的审查期限的要求。2、独自审查会影响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质量。受个人个人因素的影响,由于个人的经验程度不同,思考问题的维度和思考侧重点亦不相同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质量必然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如果独自审查办案人的经验较为丰富,思考问题的维度较为全面,就会使得民事抗诉案件得到很公正且较为全面的评价,反之,抗诉案件质量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得到相反的评价。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样,“案件审查受限于法官一人的智慧与经验,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1]

3、独自审查不利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民事抗诉案件。一般民事抗诉案件都经过了至少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这类民事抗诉案件的法院结论也是各不相同,很难统一,各级法院及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各不相同,这就使得办案人员在众多不同评议中得到自己的公正性结论往往难度较大。随着案件复杂多逐渐加大,独自审查对于解决这样复杂的民事抗诉案件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二、应适时适用合议制审查抗诉案件ス赜诤弦榈母拍睿有学者给出这样的论述:“合者,协商!共同也,议者,商量!讨论也;合议,简单来说就是多数人共同商量讨论”。[2]民事抗诉案件应当适时推行合议制度,完善司法民主制度逐步推进,不断适应复杂的民事抗诉案件,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使案件当事人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

1、合议制审查有利于处理复杂的民事抗诉案件。实行民事抗诉案件合议制审查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得出较为公正的审查结果。面对越来越为复杂的民事抗诉案件,独自审查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合议制审查可以集思广益,对民事抗诉案件的评议维度较为全面,思考方向也较为广泛。

2、合议制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并避免民事抗诉案件审查判断失误,有利于权力的互相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合议制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办案人员的互相制约,防止办案人员权力无限制、权力滥用,造成权力“寻租”的违法情况出现。“独立的外部关系,民主的内部机制,是合议庭切实履行审判职能的两根支柱。空有独立外壳,缺乏民主内涵的合议庭制度不可能在司法改革中获得成功。”[3]充分利用司法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的合议制,使民事抗诉案件得到公正的审查结论。3、合议制有利于总结出抗诉理由较为充分、合法、合理的案件审结报告。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案件进行审查,最终是要得出办案人对本案的审查结果,即抗诉案件的审结报告,抗诉案件的审结报告最终将转化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或检察建议。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多角度、多维度对抗诉案件进行梳理,形成抗诉理由较为充分、合法、合理的案件审结报告。

三、民事抗诉案件合议制审查的完善建议

1、增加人员编制、临时借调及挂职锻炼等方式并用原则。解决当下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案多人少”的现实障碍,需要运用增加人员编制、临时借调及挂职锻炼等方式并用原则,增加办案人员数量,以增加人员编制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原则。民事抗诉案件必然将在今后的检察机关工作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增加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的办案人员数量,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障碍。以临时借调及挂职锻炼等方式为辅,可以解决短期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激增的问题,这些方式也只是临时性做法,不能长期予以适用。

2、改进合议制合议模式,采用两人合议制,并设置主辅岗合议制度。人民法院的合议制度一般以三人组成居多,但这种方式有事很难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其他意见不同的合议组成人员就放弃自己合议的责任,使合议效率极低或者流于形式。在检察机关的合议制审查中,应当改进合议制合议模式,采用两人合议制,并设置主辅岗合议制度。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合议制的效率,并能够有效防止合议制审查流于形式。

3、合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合议组成员,防止出现集体风险问题。将合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合议组成员,每一个合议组成员对案件审理后,需要独立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并将该审查意见一并附卷,合议组成员需对自己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将审查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防止出现集体承担风险的放松心态,并在必要时将合议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公开,以便更好地防止权力乱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ゼ觳旎关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各种质疑,应当积极完善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模式,不断提高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并不是像一些有错误思想的法官所说的那样“检察院抗诉已把再审制度推到极致,为了抗诉而抗诉,完全违背了民诉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恰恰相反,检察机关正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审判机关个别司法人员权利乱用,防止审判机关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在审判机关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在审判机关内得到解决。王安石曾经说过:“理天下之财者法也,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莫理”,检察机关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做的更好,建立健全审查模式,逐渐消除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完善审查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外部监督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聪:《审判组织—合议制还是独任制—以德国民事独任法官制的演变史为视角》[J],载《福建法学》2012年第1期,第76页。

[2]田萍:《论合议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4月博士论文。

[3]林劲松:《我国合议庭评议制度反思》[J],载《法学》2005年第10 期,第17页。

[4]李召亮:《合议制功能实现的保障》[J],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年10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