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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落实当事人刑事和解工作探析

2014-08-08郑修站

2014年11期
关键词:被告人检察机关嫌疑人

郑修站

ぷ髡呒蚪椋褐P拚荆男,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当事人刑事和解,简而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协商后达成和解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模式。当事人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刑事诉讼宽严相济政策,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一、当事人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与实践プ罡呷嗣窦觳煸海玻埃埃纺辏痹拢保等沼》⒘恕豆赜谠诩觳旃ぷ髦泄岢箍硌舷嗉眯淌滤痉ㄕ策的若干意见》①,2011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下文简称《若干意见》],对和解的内容、途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有了明确的规定。プ2002年起,全国各地不断探索刑事和解,出台很多可行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一些省级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自2005年起,探索和解机制的地方检察机关年均至少有50%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和解机制予以处理。”②

二、刑事和解的审查主体ピ诩觳旎关进行刑事和解,一般由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和派驻检察室作为审查主体,以公诉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为配合,重点审查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并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1、审查批捕阶段,侦监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和解合法、真实、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认为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决定不予逮捕。

2、审查起诉阶段,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或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后,公诉部门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若情节轻微,无须判处刑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3、派驻派驻检察室可以帮助促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保障协议真实、有效,并利用自身优势配合调查了解辖区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非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三、刑事和解的主体。

刑事和解的主体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要求下,检察机关才能启动和解程序。

和解的主体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可以作为和解的主体;如果被害人因故无法直接参与和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主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在和解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到场。

四、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バ薷暮蟮摹缎淌滤咚戏ā饭娑ǖ暮徒獍讣范围比较宽泛,但是既然法律已经对此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1、基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些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四、五章,侵害的主要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公共利益,有和解的基础。之所以要强调“因民间纠纷引起”,是因为这些案件对社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修复社会关系。

2、渎职犯罪之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较小,被害人容易谅解,也比较容易被社会心理所接受,所以可适用和解。但渎职犯罪侵害了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赖,和解的基础不存在,因而不适用刑事和解。3、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不能完全排除适用刑事和解。尽管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上述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但是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笼统,③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和目的来看,对于上述案件,过失犯罪并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适用和解;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ゲ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有故意犯罪的,不用刑事和解。

五、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做有罪供述。必须将该条件作为适用实行和解的先行条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进行刑事和解之前,需查清案件的事实、证据,保证属实。

3、双方自愿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

4、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当事人和解要遵循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否则,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

六、刑事和解的程序

1、告知程序。如果案件符合前述和解的范围和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并告知适用和解的原则、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征求双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审查程序。首先,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能仅凭双方的合意就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其次,对和解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应当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具有自愿性。审查的内容有:一是被害人参与和解是否迫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压力;二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三是当事人双方内部是否意见一致;四是和解过程中是否存在司法人员诱导、强迫的情况。最后,审查和解的合法性。当事人和解要严格遵循强制性法律规定,和解的程序与和解协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启动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的,启动和解程序,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启动。一方想要和解的,也要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了解其和解的意愿。ゾ龆ㄊ视煤徒獬绦虻模要及时送达听取被害人意见书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及时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和解程序进行前,也要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4、和解的期限。检察机关应对和解规定期限,尤其在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和解的效率,严格在期限内和解完毕。

5、当事人亲自参与。 刑事和解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与,如果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参加和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参加和解。

6、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室、媒体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作用。这些可赢得当事人双方的信赖,也能提高和解过程的透明度。

7、和解文书的制作与送达。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可由相关部门当场制作协议书,也可在达成协议后一定期限内制作,当事人双方签收后生效。

七、刑事和解的执行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协议,若在审查逮捕阶段,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捕。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免除处罚。ト绻和解失败,或者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入正常办案程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注解:

①第26条提出,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研究,积极提出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②吴孟栓、石献智、王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解读, 载《公检法办案指南》2011年第5期。

③规定为: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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