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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2014-08-08张丽丽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刑罚

作者简介:张丽丽(1989—),女,汉族,河北邯郸市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保安处分与刑罚都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手段,但两者却有着明显区别。刑罚是以罪责为基础,着眼于行为人的过去行为;保安处分不以罪责为基础和限度,而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惩罚依据。但由于两者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二者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对改革刑罚体系、预防犯罪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刑罚的关系进行研究,对两者相互联系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改革刑罚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罚;特殊预防

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将来可能犯或再犯)为基础,对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有重要意义的惩罚措施。既然保安处分和刑罚在功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如何处理两者间的关系,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就成了重要话题。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与刑罚关系的探讨,对刑罚与保安处分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对吸收保安处分制度以改革我国的刑罚体系有重大意义。

一、保安处分概述

ケ0泊Ψ质撬孀拧澳康男獭彼枷氲姆⒄怪鸩浇立起来的。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前期旧派主张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对行为人的恶行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通过威慑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JP3〗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特别是犯罪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导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菲利提出的“犯罪三原因论”等,这些促进了“新派”的产生,新派否认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是基于某种原因,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应当注重刑法的目的性,为有效实现特殊预防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性与保安性。基于这一理论,针对特殊预防的保安处分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受到关注。ヒ话闳衔,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一种国家处分。但是在对保安处分进行描述时又存在着差异,如所谓保安处分,广义上讲,就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基础,所实施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国家处分。陈家林教授指出: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为基础,在对其进行社会保安的同时以改善、治疗行为人为目的的国家处分。ザ、关于两者间关系的理论学说

如前所述,保安处分是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其重点在预防行为人将来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而在特殊预防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而刑罚是以行为人实施过去行为时的罪责为基础,其预防功能表现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两者在特殊预防方面有着相同目的,如罗克辛教授指出:“刑罚和保安处分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相反两者经常会同时出现。罪责作为刑罚的条件和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条件, 共同存在于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之中的,结果,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法律后果不仅可以各自独立适用,而且也可以同时出现”。近几年来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人们认识到刑罚并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人们开始反思刑罚的弊端,并开始探索将保安处分引入刑法体系。プ莨鄹鞴刑法体系,在处理刑罚和保安处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主要存在着“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一元制”模式只承认刑罚或保安处分其中之一,认为仅有刑罚或仅有保安处分就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元制”模式则认为保安处分和刑罚同时存在才能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二元制”的模式内部根据适用方式的不同,又存在着“并科主义”、“择一主义”和“代替主义”,“并科主义”主张对行为人同时适用刑罚和保安处分两种制裁方式;而“择一主义”则主张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在两者之间择一即可;“代替主义”则认为大部分情况下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刑罚只起到补充作用。随着理论的发展,“一元制”和“二元制”的对立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元制”逐步向“二元制”靠拢的趋势。ト、我国保安处分与刑罚关系的构建ノ夜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使用“保安处分”这一术语,但是通说认为我国存在着类似的制度,如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令制度、行政处罚法上的吊销驾驶执照等,我国学者将其称为“保安性措施”由于我国的这些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制度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其实施程序并未像刑事诉讼那样严格,所以有学者提出了将这些措施整合起来并归入刑法之中,构建中国的保安处分和刑罚相结合的制度。ザ源耍笔者认为:一方面,对刑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类似于保安处分的措施应当按其涉及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区分,对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自由的,纳入刑法体系之中,用严格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对那些不涉及重大公民权利的制度仍保留在原部门法中,这是因为这些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在其部门法范围内已经能够很好地实施,且如果将这部分制度也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对先行的刑罚制度进行改革,适当吸收一些保安处分措施,使刑罚保安处分化,以强化刑罚的执行效果,如对执行完短期自由刑后仍有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ソ嵊铼ケ0泊Ψ执悠洳生之时起就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其在预防犯罪、弥补刑罚的缺陷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而对其与刑罚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更好地发挥两者的长处这对改革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更有效地预防犯罪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对此的探讨还比较肤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学者对此的系统性研究成果。お

参考文献[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8—10页.

[2][日]大谷实著 黎宏译.刑法讲义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版,490页.

[3]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685页.

[4][德]克劳斯.罗克辛著 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法律出版社1997,第3版,4页.

[5]参见:徐松林.保安处分及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 2001,8(4).

[6]参见:刘菲.论我国保安处分立法的社会意义[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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