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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管理

2014-08-08张兴和

2014年12期
关键词:研发费用管理

作者简介:张兴和(1975-),男,汉族,辽宁庄河人,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经济学。

摘要:科技进步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世界上的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都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的。推动企业持续创造性的发展,需要以先进的理念为引领,需要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企业的代表,更需要坚持发展先进技术,先进技术的出现需要企业持续的人力、物力投入,需要源源不断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以此提升企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管理

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创造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有一些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近年来的政策变化给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带来了一些改变,为此,笔者结合企业工作实际,谈谈个人对于这方面的点滴看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政策规定

1、高新技术定义:2008年,我国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等八大行业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费用定义:2008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界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方法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方式核算。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支出,要区分不同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实际支出,应于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实际支出,同时符合无形资产准则5个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4、《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税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不同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一企业的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的,这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有利之处

这些相关政策法规是从鼓励企业开发创造、立足于科技创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方面,引导、鼓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1、 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中国创造的实力基础。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了4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投资比例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认定高新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企业要享受该方面优惠政策,就需要在研发费用投入方面满足要求,这样有利于企业增加在研发方面投资,增强企业投资的主观性。

2、 有利于增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军事武器的发展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发一代、想像一代。高新技术企业想长期发展,必须在研发方面有长足的投入和产出,长期持续投放市场才可能形成先进技术的产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当期利润。企业决策层会更加关注企业长期的具有潜力的研发项目,将企业资源合理分配和统筹安排利用。

3、 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指标的稳定,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投入能动性。一部分企业对于管理层经济指标的业绩考核往往与其薪酬挂钩,因此管理层很重视当期的利润水平。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抵税政策和可资本化规定,可降低研发投入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弱化管理层为追逐当期利润而减少研发支出的短期行为。

三、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相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 对于无形资产认定条件,可操作性较弱。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明确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5个条件,概念性比较强,而且需要收集较强的综合基础资料作为判断依据,这样企业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进行论证,比如“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有足够的扶、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等,作为企业操作难度比较大。

2、 对于资本化支出判定标准缺乏统一规范,容易造成企业主观调节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比如“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证明其有用性”、“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这些条件需要主观职业判断,因此给予企业可以主观判断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这样容易导致人为原因设计基础条件,进而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

3、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投资者难以准确了解企业信息。研发费用的投入会长期影响企业的发展,从投资者的角度,需要清晰了解研发费用情况,以便于对企业价值和企业经营理念有一个比较充分的认知,在这一方面,尚无明确的披露要求。

四、 高新企業研发费用核算管理的建议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学习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增设研发费资本化支出最低限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100%指标(以下用字母“P”表示)符合:1.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P≥6%;2.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P≥4%;3.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的,P≥3%。因此笔者认为,既然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基数有此要求,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实质上是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了补助,因此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投入在上述要求比例内的部分,无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要求,均不应该予以资本化,而超出部分,符合准则可资本化条件的,可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2、提高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更大鼓励企业研发创造投入,提高中国制造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层级,可以对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基于税收方面考量,企业会权衡得失,从既减少企业税负角度,可很大程度减少企业通过利用准则将当期应予费用化支出转为资本化处理动因。

3、严格界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在研发费用核算,可按费用设置明细帐,按研发项目设置核算内容进行会计核算。按研发费用类别设置明细帐,包括人员经费(下设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三级明细)、直接投入、折旧费、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模具和装备制造费等科目,再按费用明细区分具体研发项目,规范核算研发费用。对于加计扣除的部分,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6]1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界定,绝不允许滥竽充数,将不应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人为原因享受政策优惠,防止超范围归归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数,防止企业应缴税款的流失。

4、规范和提高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质量。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建议明确规定披露内容,明确披露研发主体,分别列明研发费用总额、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及研发项目名称情况,对于研发项目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可规定不披露相关内容,这样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价值和发展情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国税发[2006]1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5]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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