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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劳动引发劳资矛盾

2014-08-08燕亚萍

2014年12期
关键词:情绪劳动异化劳动

作者简介:燕亚萍(1992—),女,汉族,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广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摘要:随着服务业的兴盛,情绪劳动作为其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的工作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情绪劳动本身是一种异化劳动,异化劳动引发诸多的负面效应,并由此引发劳资矛盾。文章最后介绍了减少由情绪劳动引发的劳资矛盾的一些措施,以其对劳资关系的改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情绪劳动;异化劳动;劳资矛盾

一.情绪劳动是一种异化劳动

情绪劳动是在与组织利益相关的内外部人员交往的过程中,劳动者根据组织的规范要求,通过对自我真實情绪的调节、控制,主动表达出利益相关者期望的情绪,促使组织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首先提出“异化劳动”这一概念。所谓异化劳动,即劳动产品和劳动对象不仅不归劳动者所有,而且反过来成为奴役和压迫劳动者的异己力量。此时,劳动被异化,失去其本来意义上的价值,不再是单纯满足人的需要的工具,而成为阻碍人生存和发展的异己力量。继而,马克思指出了异化劳动四个方面的体现:一,在劳动结果方面,劳动者与他的劳动产品异化。二,在劳动过程方面,劳动者与他的劳动活动异化。三,在人的类本质方面,劳动者与他的类本质异化。四,在人际关系方面,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1]。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应当是自由、自觉的,是主体生命的积极表现形式,只有这样的劳动才是真正的人的劳动。在这里,情绪劳动不依赖于、也不属于劳动者,反过来压迫劳动者自我精神的活动[2]。而情绪劳动实质是劳动者表达出“符合组织要求的情绪”的“生命活动”与自己“真实的情绪”的“精神活动”相背离。劳动者在劳动中不是肯定他自己,而是不断地否定自己。因此,情绪劳动是一种马克思意义上的“异化劳动”。

二.异化劳动的负面效应

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是一种生产,通过这种生产,产生出人与外部世界、人与人、人与人自身的异己的、敌对的关系。生产领域中异化劳动的存在,人们从事着单调、乏味、无聊的工作,感到缺乏自我表现和自由劳动的意义,于是为了宣泄和出于表达真我的需求,劳动者很可能从事一些负面的行为以解脱自己,或者逃避到另一种行为模式中寻求补偿。

学者卢云峰指出异化的劳动导致异化的消费[3]。他认为,劳动的异化状态催生虚假的消费需求。为了宣泄在情绪劳动的工作中所压抑的真实情绪,劳动者转而希望在放纵的消费中获得满足,以治愈异化劳动造成的不幸伤害,劳动者把满足、快乐同消费等同,并将之看成是对异化劳动的补偿。与此同时,这些劳动者在虚假的消费需求中丧失了消费判断能力和对消费品的批判能力,消费行为变得随波逐流,而遵从这种社会主流的消费意识使劳动者的消费过程不再自主,也已经处于异化状态。

学者张永红从异化劳动的四个具体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异化劳动导致休闲异化。一方面,资本家占有本来应该属于工人的“闲时”、“闲钱”而悠然自得,工人没有休闲的自由,本应属于工人的“闲”转化为资本家的“闲”,即劳动者被资本家的休闲自由所控制。另一方面,挥霍浪费、纵欲无度的休闲对于资本家不再是促进个体进步与发展的途径,而是助长其腐化堕落的魔鬼,这时的休闲也成为外在于资本家的一种异己力量。

异化劳动导致消费异化和休闲异化,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时不言而喻的。在异化消费和休闲异化中,劳动者失去了人的类本质,精神和生活都脱离了其本质属性,人仅仅作为一种劳动工具而存在。另外,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社会属性,但当人被彻底异化后,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日益疏远、道德冷漠,世态炎凉等现象的普遍,个人的幸福感丧失。而异化劳动造成的消极影响里,劳动者幸福感低下,承受不了一系列的不和谐,就很可能通过极端的途径来获得平衡或者寻求解脱之道。学者刘建结合异化劳动的具体概念,从异化劳动的四个方面分析异化劳动在富士康的具体体现,阐述了异化劳动使富士康在2010年上半年发生了“13连跳”事件[4]。给企业和社会以警示。

三.情绪劳动引发劳资矛盾

情绪劳动也是一种马克思意义上的“异化劳动”,异化劳动使员工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活动异化,隐藏真实的情绪,表现出符合组织要求或者规范的适宜情绪。生命活动与精神活动相背离,必然引起自我的不协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对人性的一种摧残。劳动者利益的损失,必然会引发劳资矛盾,产生非和谐的劳动关系。劳资矛盾的实质是劳资双方及相关各方在社会经济利益上的冲突。突出表现为劳动者工资水平过低、超时加班、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安全卫生事故频发现象相当普遍;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事故不赔付、随意解雇劳动者、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本文以劳动者情绪劳动的视角,从异化劳动的视角,提出一些缓解劳资矛盾的措施,以期对劳资关系的改善提供一些方法或者建议。

学者王海英通过对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深层解读,得出结论:异化劳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的分工引起的必然的社会现象,与社会制度并无本质联系,而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的一定经济形式相适应,即无论是私有制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都会有异化劳动,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环节[6]。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需要劳方,资方和政府的共同参与,才能减少异化劳动带来的损失。

首先,在资方这方面。劳方应充分认识到劳动者作为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一个群体,为经济活动的发展贡献了很大的力量。工人罢工,迫使工厂停工等一系列劳资冲突,也应给以劳方以警醒。因此,资方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使劳方更多的分享人类社会发展的果实。如提高劳方的工资,薪酬水平,减少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加强劳方和资方的沟通交流,资方可主动关心劳方的生活健康,改善劳方和资方的关系。

其次,在劳方这方面。劳方应理性地认识到在人类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共产主义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异化劳动。而商品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商品经济,能够更好促进人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商品经济中的异化劳动相对于自然经济下的非异化劳动,是扩大的、深化的劳动,因而是更人道的劳动[6]。商品经济,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自主选择职业的类型和地域,也使劳动者有了明显的主体意识,在劳动中受到尊重。在这样的经济社会中,一方面,劳动者应不断增强自己“谋生”的本领,提高自身的价值,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宝贵人力资源。我国管理学家赵曙明《赵曙明:我的管理观和人生观》反复强调:“人是可以塑造的”[7]劳动者在不断的异化劳动中,使自己的技能、涵养、礼仪等更加文明化。另一方面,当劳动者受到了不公,不合法的待遇,应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再次,在政府这方面。政府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在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同时,应该使社会中的每一个群体都能分的一杯羹。比如完善法律的建设,加强执法的力度,使资方和劳方都有法可依;加强对企业的管制,使其实行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增强其心理素质和就业能力;改进社会配套的设施,增强劳动者的生活水准;政府还可通过加大科技投入,转变产业结构,推动社会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更便捷。

四、结束语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情绪劳动引发劳资矛盾。为了缓解劳资冲突,和谐劳资关系,更为了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需要社会的每一份子贡献自己的力量。从事情绪劳动的劳动者,相应的企业和组织以及为人们造福的政府,每一个群体都做出一些改变,便可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77.

[2]戴锦明.马克思异化劳动概念的特征[J].商情.2007(9).

[3]卢云峰.马克思就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

[4]刘健.从异化劳动视角透析富士康跳楼自杀事件[J].延边党校学报.2011(6).

[5]王海英.异化劳动产生的直接原因及当代意义[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3).

[6]贺汉魂,廖鸿冰.论异化劳动的人道性——兼论马克思异化劳动论之阙失[J].齐鲁学刊.2008(2).

[7]赵曙明.赵曙明:我的管理观和人生观[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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