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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标识不醒目71律师讨要知情权

2014-08-07

质量探索 2014年10期
关键词:金龙鱼知情权食用油

转基因标识不醒目71律师讨要知情权

转基因食用油的标识被指“不醒目”。多个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厂家近日遭到了起诉,原因是“转基因标识不清。”

71律师讨要转基因食用油知情权

“我不反对转基因食品,但我认为一些厂家‘转基因标识’太小,看不清楚,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9月24日,云南省律师许思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针对转基因标识不清的问题,许思龙于今年8月在微博上发起维权法律行动倡议。为此他联合70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存在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今,包括昆明、西安、福州、青岛等地,全国有9起已立案。涉及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等多个知名品牌的食用油。

针对起诉,食用油厂家进行了回应。金龙鱼称,其产品“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走访:转基因标识“羞答答”

9月24日,笔者来到了长沙市开福区的麦德龙超市。超市内有多款食用油在销售。笔者注意到,这些食用油都将“非转基因”作为了卖点。以一款金龙鱼的5L花生油为例,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非转基因”字体明显较大。在一款食用油的包装上,厂家还打出了“非转基因油,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的广告语。

不过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一些品牌的转基因食用油,“转基因”几个字却显得“羞答答”。

金龙鱼一款5L的食用调和油,厂家并没有把“转基因”几个字明显标识出来。在配料表的标签处,记者才看到“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字样。若不仔细看,很难发现“转基因”几个字。在一款福临门的食用油的包装上,“转基因”几个字同样没有明显标识。

“国家没有要求醒目的‘非转基因’标识,偏偏很醒目;国家要求醒目的‘转基因’标识,反而不醒目。”许思龙说,生产商的做法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笔者了解到,国家相关法规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管理办法》都对“转基因标识”有规定。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回应:“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近日,许思龙已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起诉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金龙鱼的生产公司)与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要求三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基因食用油,重新更换产品标签,转基因食品标识清晰后再进行销售。

对此,食用油企业并没有回避。9月11日,金龙鱼的生产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发表了《关于金龙鱼产品标识的声明》。其表示:我司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标识符合我国农业部制定的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关于标识位置,该标准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关于字体,该标准要求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我公司产品的标识只能并且已经完全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标注,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中粮福临门公司公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公司产品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争议:1.8毫米的字体是否“明显”“醒目”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的要求,转基因标识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

而在许思龙看来,“1.8毫米的字体,不可能明显”。

他直言,“符合国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他表示,国家法规的效力高于国家标准,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而1.8毫米高度的字体实在太小,目前国标尚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的效力要大于标准,生产商不单要遵守标准,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许思龙看来,所谓“明显”“醒目”,就意味着消费者只要一看食用油的包装,就能够看到相关信息。

“厂家越是将‘转基因标识’标得不明显、不醒目,就越会增加消费者对于其产品安全性的质疑。”许思龙说,他起诉的目的,也是希望厂家将“转基因标识”做得醒目一些,让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据《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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