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型强互惠的共享意义制度化的均衡与内卷
2014-08-06王覃刚
摘 要:政府型强互惠将那些共享意义的习惯、习俗以具体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制度化。当制度演化收敛于某一均衡点时,群体成员对于现行的规范体系不再有异动的要求,于是制度在均衡状态下表现为被简单的遗传复制,从而强互惠的政府就无须再对这些制度的强互惠投入成本,制度演化也自发地达成了均衡状态。在自发式内卷和强互惠式内卷两种力量共同作用下,制度会呈现长期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关键词:政府型强互惠;制度化;制度内卷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1-0182-05
引言
制度是一种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其包括一系列行为规范。制度体现着被其约束的人群对自身以群体方式实现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所认知到的共享意义。在这样的规则体系中,合作与利他已经被制度化地要求被遵从以换取个体在群体中的身份认同,而那些拒绝遵从的个体将遭到群体内的强互惠者的利他惩罚,尤其是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出现使得惩罚因为合法化而更为有力,于是规则体系也更稳固地在群体中延续,从而群体实现演化的稳定均衡。
王覃刚(2007)、张洪恩和王覃刚(2007)将强互惠行为推进到了“社会为个人立法”(叶航、黄勇,2006)的阶段,将Santa Fe的强互惠理论(Gintis,2000;Bowles and Gintis,2004;Fehr et al.,2004)扩展到了政府行为的制度层面,提出了政府型强互惠概念。程宇(2011)将政府型强互惠模型首次运用到中国的不完全资本市场演化的分析。
王覃刚(2006)将行为规则、惩罚手段以及强互惠安排归纳为制度的三个方面,即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我们的研究兴趣是,那些零散的信息是如何被填充到这样的制度框架内的,或者说,那些流行于群体内的共享意义是如何制度化的。这也正是制度演化的政府型强互惠模型需要首先完成的思考。
一、共享意义的制度化
从人类作为生物物种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单个个体在面临自然生存压力时的相对弱小,他们倾向于通过友善的交往建立起以生存为诉求的群体,这使得那些可在彼此间提供确定性理解和认知的意义成为必须,从而借助这些主体间客观性的存在,群体内达成相互认同。于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早期人类在以群体方式获得成功生物演化的同时,就已经以相对固定的共享意义的方式实现了其社会制度的演化,而起初这一过程应该是无意识完全自发实现的,譬如,特殊意义指向的语音、动作以及符号图形等。这也正是王覃刚(2010)所辨识到的提供确定性意义,促成交往的可能的第一种形态的制度。
这样的制度,或者说习惯、习俗,经由群体成员的不断重复而相对固定下来,对内取得成员间的沟通和认同,对外表征该群体以确定边界,制度的贯彻取决于个体交往取向。拒绝这样的制度,就意味着拒绝与这样的群体交往或退出该群体,同时,退出是自由的,只有外部的恶劣的生存环境为这样的退出设置壁垒。然而,当群体意识到对这样的习惯、习俗的遵从与某种有意义的结果存在因果联系,尽管联系可能仅仅是偶然的甚至是无联系的孤立事件但可能发生时间上继起,只要群体成员相信这样的被假设的联系真实存在,而那种有意义的结果又与生存以及群体对生存的共同理解有关,那么群体就会采取非常慎重的方式来制度化这样的习惯和习俗。之所以说这是慎重的,是因为群体成员会推举或指定固定的个体充当负责这样的习惯和习俗的实行以及体现这样的习惯和习俗的某种仪式的举行,并且他们还被授权可以对拒绝如此的个体实施惩罚,这就是我们所辨识到的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王覃刚,2007)。他们被选择理由是,他们被相信他们能与该群体所膜拜的那个神更近地接触和对话,而神则代表了全部意义的终极理性或者逻各斯(Logos)。① 所以那些拒绝这样的制度的个体遭到惩罚的理由是,他们被认为违背了神对某种秩序的安排、违背神的某些旨意,而惩罚可以换得神对其他成员的谅解和对罪者的救赎。那些职业化的强互惠者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就是,将群体成员的共享意义或者说神的话语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制度化,然后维护着这一结果。
在一个宽泛的语境里,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习惯、习俗以及其他被群体所共识的意义以具体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过程,① 这一过程完成的是对群体的行为规范和共享意义的刻画。制度化是单个个体无法独自决定的,尽管形式化过程可能会由某一个体,即职业化的强互惠者来操作,但他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征得来自群体的必要的共享意义的认同或谅解,因为在这里职业化的强互惠者只是将群体所认为对生存有意义的——诸如合作、利他等等——认知具体化、形式化以及固定化,那些被制度化的安排是完全取决于群体意志。然而,这样的具体化、形式化以及固定化仍然需要理性的参与经由设计才可达成制度化,这也是最凸显强互惠主义特质的一种模式。强互惠主要的社会职能应该体现在对现有制度的维护上,当然如何维护还是需要强互惠者的理性设计,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强互惠者才并非所有个体皆可充当,制度被设计出来至少需要在增加不合作者的交易成本和减少一般合作者的交易成本之间的寻求一个均衡点。②而这对于大多数群体成员而言,只需要选择是否遵照被确立的制度化规范行事,而至于其何以如此则可保持理性的无知(王覃刚,2007),这一过程被交由历经强互惠锻炼的强互惠者的理性去完成。这样的进程可以表述为,群体中流行着某种对生存有意义的认知,一些智者——被认为有能力充当强互惠者的成员,将这些认知经由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并积极维护着群体对这样信念的执着,共同的信念的坚守使得群体实现紧密的团结,而这对群体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又是有益的。
王覃刚(2006)关于利他行为的研究已经表明,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是明显切合经济学理性假设的,而纯粹利他在我们的研究看来虽然最终也是切合经济学理性,但却需要借助社会资本积累的方式迂回实现。亲缘利他是以血亲、姻亲为基础的,而从人类的演化进程来看,人类的群体是需要跨越亲缘界限的;而互惠利他则需要以明确的对价为前提,而对群体成功演化有意义的合作模式又往往并不能明确为利他行为提供回报,按照社会资本的研究理路,社会资本的积累是可以给予收益补偿。然而,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展,社会中陌生个体之间的一次性交往增加,利他行为是以降低个体适应性为代价的,所以仍然不可避免出现趋利的机会主义卸责行为,从而强互惠者,尤其是固定身份的职业化政府型强互惠者的存在有助于纯粹利他在群体中的涌现。这样的结果对于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开解囚徒困局从而促成合作在群体和社会中的流行具有明显的演化意义。当群体和社会的共享意义指向实现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成功演化的合作模式时,政府型强互惠者就被选择将合作模式具体化、形式化、制度化,并通过制度的手段维护之。这样的制度也正是王覃刚(2010)所辨识的第二种形态的制度。其与第一种形态的制度的区别在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所以前者在制度化过程中更需要强互惠主义的参与。我们考虑一个双人博弈的情形,如果是简单的零和博弈,收益只在对局者之间调整划分,但当面临非零和博弈时,不合作策略可能不仅仅导致局中人的收益损失,而群体中的其他局外人也将会为此支付成本,产生负的外部性,于是群体会积极要求对不合作策略进行约束,而承担这一责任的就是群体中的强互惠者,并且为了确保足够的合法性和强制性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者演化为了职业化的政府型强互惠者(王覃刚,2007)。正是因为强互惠者为博弈设定了更严格的规则,才使得囚徒困局被解开。然而,尽管这样的规则出自职业化的政府型强互惠的设计,但仍然应该是对群体的关于合作的共享意义的制度化表达。endprint
二、制度的演化均衡
意义来源于认知的心理过程。相同或者近似的生存空间充斥着相同或者近似的符号或信号,从而产生共同的认知,换言之,近似的社会体验、场景记忆以及基于他心想象(Theory of Mind,TOM)③ 的社会交往带来共识。因此被相同的环境选择了的个体是会萌生相同的认知,那么他们构成的群体是可能存在共享意义的,这是制度化的基础。另外,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当生存环境压力尚未提供足够的更新的认知材料以充斥既有的心智结构时,群体的共享意义具有持续的稳定性,由此制度在强互惠的维系下也将表现为演化的均衡状态。
作为强互惠者的政府之所以被选择,是因为他们积极有效地充当了群体中既有共同认知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他们在这样的体系里,要么因为群体在制度下实现演化从而获得外部性,要么因为既有的分配格局使得他们作为特殊亚群体而获得利益或者拥有获得利益的手段,要么因为他们的强互惠利他惩罚而获得群体中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等社会资本的累积,总之他们愿意自己以强互惠者的职业化身份参与到社会中并被认同。而群体和社会也正因为这样的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固定存在,那些被共同认知到的对于其演化有意义的诸如合作与利他等规范才得以制度化,于是他们才可能实现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固定存在,群体成员、社会公众的理性的无知才是可能的,社会资源才可能实现更有效率的配置。在这个逻辑上,群体成员、社会公众需要让渡部分收益作为维系如此安排的职业化报偿支付给强互惠者。
职业化的强互惠者最重要的职能体现在将群体的共享意义制度化。作为强互惠者的政府的出现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共享意义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当人们的认知和心智结构决定了他们将上苍的神明奉为全部意义的终极理性或者逻各斯(Logos)的时候,作为“天子”的帝王被认为是可以与逻各斯(Logos)建立对话的或者作为其在现实中的化身,任何想成为帝王的人都必须要使得人们相信他们是如此的,从而获得合法性的身份认定。在中国古代帝国历史中,祭天就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仪式,这不仅是对社会公众关于帝王身份认定的强化,同时也是帝王自身对于其授命于天这一事实的深信的一种表现。现代国家的政府往往以各种方式表达他们代表了全体国家人民的利益诉求,即宣称他们的全部行动都充分表达了人民的共享意义,同时这样的共享意义也被以宪法的方式更庄重地记录下来,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将那些被社会所共识的规范制度化,这样的制度才切合主体间性的特征要求,才是可复制遗传演化的。于是,行为规范、惩罚手段以及对强互惠者的职业化安排都被整合到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中。而此时个体的合作和利他行为被要求达到均衡点,当这样一种状态达到时,群体或社会也因为有益的规范被维持而得以成功的演化,其中个体也因为置身于群体中而从成本—收益的层面实现了均衡。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制度均衡的进程,当外在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择了某一特征群体的成功生存,那么脑功能支持下的认知,使得群体成员辨识到那些对实现这一生存有意义的行为规范,于是一系列行为规范被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并交由群体中的强互惠者以合法的方式强制维系着,这样随着群体的成功演化,制度也被代际地复制遗传。同时,当外在的环境变动的冲击和扰动没有超越某一阈值时,这样的制度将会被稳定地维持,① 因为环境的变动可能不足以提供产生变异的认知材料或者可能不足以产生变异的动力,这样制度的复制的低成本操作仍足以维持生存,于是制度就实现了演化的稳定均衡。在这样的逻辑行程中,我们注意到,制度是出自群体自发演化的结果,在这里强互惠的政府只是完成了一个代理者的职能。然而,有政府强互惠参与的自发演化过程与没有其参与的自发演化过程仍然是存在区别的。
当没有强互惠的强制性存在时,个体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来表达对某种行为规范的不满,因此自由退出的存在可能会使行为规范体现最大多数成员的共享意义。而当政府型强互惠出现以后,制度化逐渐为进入和退出设定了边界,因为这样才可能保证强制权力的有效实施,这样个体用脚投票的机会逐渐被取消,由此制度的异动减少、稳定性增强,同时当个体面临很大的对抗成本时,会被迫表面接受既有制度,然而这种力量会被积蓄起来最终可能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另外,从政府型强互惠者惩罚手段来说,经由群体认同而获得的合法性权力使得惩罚以及之后的行为纠正的效率较之单纯依靠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者的状况,更有利于行为规范和制度的遗传复制。当多次复制后,那些需要外在强制才可以维系的制度已经内化为群体和社会成员的习惯行为,即完成了所谓的“内置化”过程(汪丁丁,2005),从而强互惠的政府就无须再对这些制度的强互惠投入成本,社会公众以及散落的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就足以保证制度的平稳演化,那么制度演化也自发地达成了均衡状态。
这里的均衡,实际上是指制度所作用的群体内的个体表现出一种停滞状态,即达尔文主义的个体停滞(individual stasis)。在这样的状态下,个体的行为从外部观察者的视角来看,在可被觉察的时间段里持续稳定均衡,从而整体而言群体和社会在一系列行为规范的不断复制上呈现出足够的稳定性。这样的均衡局面是之前的一个演化过程的收敛点,群体和社会的共同认知所识别的意义不再为新的制度安排提供素材,正如韦森(2005)所辨识的,制度源于惯例和习俗的驻存。
然而,这种均衡与传统新古典意义上的均衡是存在区别的。首先,我们强调的是制度演化的均衡,这意味着均衡只是在一个连续动态的演化过程中的停滞点,而停滞不代表停止,当环境参数表现出足够的异动,新的选择机制将被启动,那么均衡就会被打破。所以我们采取的是达尔文主义的演化思路,而不是拉马克主义的。因为前者为我们考察制度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平台,并且也为人类的理性辨识以及设计参与制度演化过程带来了可能。其次,我们对均衡界说只是表征一种停滞、驻存的状态,其并不必然与前方的均衡点构成线性的运动路径,即承认非规则的扰动对系统的作用,从而制度演化过程呈现出一种非线性不连续的点状均衡态势(Aoki,1998),这样也就排除了所谓的制度的理性设计全然取代自发演化的可能性。endprint
三、制度的内卷
当制度演化收敛于某一均衡点时,群体成员对于现行的规范体系不再有异动的要求,于是制度在均衡状态下表现为被简单的遗传复制。然而,均衡本身只能表明当下的制度对应于一组特定的环境参数是适应的,而适应并不必然指向效率。也就是说,均衡只是表征一种状态,其并不必然与效率联系。相反,我们甚至认为,在均衡处制度还有可能落入一个衰变的陷阱,即制度的内卷。制度的内卷,可理解为制度过程中的达尔文主义意义上的个体停滞,但随着时空和环境的延展,这种停滞并非指向帕累托最优的效率,而很可能体现的是社会制度的衰变过程。
内卷(involu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人类学家Clifford Geertz(1960,1970)在研究Indonesia(印尼)Java(爪哇)农业时首先提出的。Geertz用involution来描述当地农业不断重复简单再生产从而长期停滞不前的状况。尽管这样的模式并未导致人均收入的急剧下降,但却阻止了经济的发展。此后,内卷概念在历史学和社会学中被广泛运用。其中,在黄宗智(2002)的研究中是这样界说“内卷”的,其要旨在于单位土地上劳动投入的高度密集和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减少。① 我们将乡村小农经济的内卷扩展开来认识,发现这样的机制在更大的宏观制度层面也是存在的。制度的内卷,实际上可被视为一种制度模式或者制度结构的长期稳定的停滞、驻存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虽然社会制度的衰变使得制度下的社会成员的收益递减,但由于这样的过程是相对缓慢的,递减频度很小,或者缺少必要的参照系以觉察这样的衰变,或者某种系统内的力量部分抵消了衰变引发的心理骚动,总之,环境参数的偏移不足以激发群体和社会对新的共享意义的认知形成,从而制度被锁定在低效率的下降通道内缓慢下行,或者即使略有革新出现,也仅表现为在试图保持现存的结构下通过“修补”来解决新问题(张小军,1998)。我们也辨识到,强互惠主义的政府的存在可能会抵消或者减弱环境变动的冲击和扰动,而呈现出内卷态势。例如,近代中国之所以没有赶上世界的工业化进程,一来是因为周边国家相对弱小,二来是因为满清政府相对封闭的对外政策。
于是,在我们的研究框架下,制度的内卷至少表现为两种形态或者说两种形成原因。
第一种情形,从自发演化的逻辑出发,被制度化的共享意义没有增添新的素材,社会认知实践无法在群体内建构新的主体间客观的意义体系,由此缺失支持制度持续演化的动力,既有的制度模式在前一个动态过程的收敛点处长期停驻,我们把这种情形概括为自发式内卷(spontaneous involution)。当环境的变动没有启动新的选择机制,从而群体感受不到生存演化的压力时,群体倾向于保持对那些从其前辈那里承袭的意义体系的笃信。在传统的宗法社会里,那些经由先祖创设的规范被认为是充分传达了某种类似逻各斯的意志,所以才使演化得以成功而留下绵延的宗族代系,从而固守这样的规范就是遵从了某种超然的选择范式,于是自我才可能被选择成功演化,这样的逻辑为制度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在中国的历史中很容易找到这样的例证,当不可解释的自然灾难出现时,人们往往将其归罪于那些对祖宗成法的变更,进而表现出强烈的回归心态。另外,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农业社会里,人口过度增加引发的劳动的边际报酬减少对社会的冲击会被新垦土地的增加而相对减弱,于是传统的制度模式也就被稳定地承继下来。同时,缺乏竞争性的外部环境,生存压力也不会显著表现出来,所以越封闭的社会,有助于更新意义体系的认知越无法有效的型构,制度也就失去演化的可能,从而长期处于均衡态稳定遗传。正如那些长期远离人类文明演化进程的丛林部落,就将上千年的部落制度和文化完整地保存至今。
第二种情形,我们将其称为强互惠式内卷(strong reciprocated involution)。强互惠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对现行的规范和制度模式的维护,尽管这种维护并不一定代表正义和效率,却严格指向秩序。职业化的政府型强互惠者的出现更强化了以上特征。强互惠是制度演化的结果,先有制度,才有维系这种制度的政府,制度在群体内的代表性决定了政府的代表性。简言之,制度选择了强互惠,制度选择了政府。所以,无论制度本身的正义和效率如何,被这种制度选择的政府都将积极维护制度下各种行为规范和合作模式,这将为制度的驻存添加强制性的稳定因素。同时,在现行制度下,强互惠者代表着从利益格局中获益的群体,所以即便制度的低效率运行使得社会中部分特征群体的报酬收益减少,而只要政府型强互惠者自己以及为其提供足够合法性支持的群体的收益没有因此损失,他们仍将漠视制度的内卷。这也许可以为North(1981)的政府为何容忍一些非效率的制度安排长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回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由于制度来源于共享意义的具体化、形式化以及固定化,而竞争性的外部环境的缺失将使得更新意义体系的认知无法有效的型构,从而有助于制度的稳定,因此,当强互惠者维护的制度本身减弱了外部的竞争性压力,或者当强互惠者为保持既有的利益格局而有意识地设置外部渗透压力的壁垒时,社会将由于无法组织起有效的新的共享意义体系,制度就将在均衡点处内卷。
结束语
在制度的内卷中,自发式内卷和强互惠式内卷两种情形实际上是相互穿插在一起的,有时并不能完全清晰地分开,当环境压力并不足够大或者被阻隔在系统之外时,两种内卷机制都会产生作用,然而制度内卷的结果却是低效率和逐渐衰落的。正如热力学第二定律的Claudius表述指出的那样,孤立的封闭系统中熵是不断增加的,系统的无序程度将不断加深,这一过程将以热寂为终点。在制度演化中,封闭的社会结构下的内卷对于一个文化来说最终可能是毁灭性的。Prigogine的耗散结构理论表明,系统免于毁灭的出路在于通过开放系统与外界的能量流或物质流,自组织形成一种新的有序结构,从而实现系统从混沌无序向有序转化。因此,虽然制度的内卷从表面上并没有改变均衡的形态,但均衡点下却涌动着随时可能澎湃的暗流,只要外在的环境压力超过某一阈值,在生存性诉求的压力下,制度体系将走出混沌的无序,转向演化的下一个收敛点,从而成就制度演化的一个连续的过程。推动这一过程实现的重要力量也将来源于政府型强互惠。事实上,政府型强互惠除却将现有的共享意义制度化以外,其表现出来的强烈的建构理性(王覃刚,2007),也将可能使得制度体系走出内卷的路径锁定。这也是在政府型强互惠模型下研究制度自发演化与理性设计的演化理路的重要课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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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and Involution of Sharing Significance Institutionalization Under
the Model of Governmental Strong Reciprocity
WANG Qin-gang
(Institute of World Economy,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Institutionalization is the process that governmental strong reciprocity fixes habits and customs considered as the sharing significance in the population by the specific form.When the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converges to an equilibrium point,population members no longer have the alteration requirements for current standard system.The institution is simple genetic replication under the equilibrium state.So governmental strong reciprocity needs no more costs inputs.The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spontaneously reaches an equilibrium state.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two forces of spontaneous involution and strong reciprocated involution,institution shows the long term institutional blockage state of low efficiency.
Key words:governmental strong reciprocity;institutionalization;institutional involution
[责任编辑 安世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