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创业减税近万元
2014-08-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政策规定: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最高减税9600元。
在鼓励企业吸纳方面,政策内容包括: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此外,目前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也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实施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等。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调整了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将原来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4类群体,扩大到凡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就业的,按照原政策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后的政策取消了对这些行业的限制。新政策还提高了税收减免优惠力度。除国家给予定额税费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最高可上浮30%。执行最高限后,每吸纳一个就业人员的扣除额上限将从4000元最高可提至5200元。(据《人民日报》)
□本栏编辑/屈红梅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