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中的教师待遇:国际比较
2014-08-06杭玉婷吴云香
杭玉婷,吴云香
(1.上海海关学院 教务处, 上海 浦东 201204; 2.上海财经大学 发展规划处, 上海 杨浦 200433)
当前,我国各大学正在制定大学章程。作为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待遇应当是大学章程规定的内容之一。教师待遇能否得到充分、完全的保障,实际上折射了大学对于学术自由的维护程度以及对于学术价值的认可程度。然而,国内当前的研究中,关注教师权利者甚多,专门关注教师待遇者甚少。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以“教师”并含“权利”为模糊主题进行文献检索,文献数量高达1 862篇,而同样以 “教师”并含“待遇”为模糊主题进行检索,仅发现18篇文献,而且这些研究没有注意到教师待遇的国际比较。本文以比较的视角,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共10所大学的章程文本中关于教师待遇的相关条款,以期为我国大学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教师待遇的内涵
待遇一词在《辞海》中有四种内涵:1.看待,对待,尤其指对待人的情形、态度和方式;2.接待;3.经济报酬,即物质上给予的报酬;4.社会权益,主要指政治上所给予的权利和地位[1]。本文所研究的待遇即指后两种内涵。
就教师待遇而言,《教育百科全书》一书认为教师待遇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反映。教师社会地位具体反映在教师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上。教师的生活待遇又与教师的职称等级等有密切的关系。教师的地位直接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教师素质提高及教师队伍的发展[2]。
中外学者对大学章程中教师待遇都有研究,且对其内涵各有表述。
我国学者文达综合分析《宪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教师权利的规定,且在教师只是作为高校教师这一角色的前提下,概括认为我国高校教师享有以下六项权利:一是学校教育权;二是学业和品行评定权;三是享受法定待遇;四是参与学校管理权;五是参加培训权;六是学术自由权。明确定义法定待遇是指法律上对“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工资、医疗和退休退职等方面的待遇的明确规定”[3]。
美国大学的行政部门和教师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用的美国大学教师手册中规定,教师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师的评聘及教师服务责任、教师的学术权利与责任、教师的福利、教师参与大学治理、教师请假、大学的非歧视教师以及有关其他条款方面的政策和权利[4]。
综合中外的观点,笔者认为教师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法定待遇,一般是学校规定的,且没有法律效用的权利,包括教师的聘任晋升、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在聘用过程中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法定待遇,即享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包括教师的福利、休假、工资、医疗和退休退职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大学章程中的教师待遇,且由于各国的法律、政治、文化,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不同,章程中的待遇既有法定也有非法定性质,以下统一称之为教师待遇。
二、国外大学章程中教师待遇条款的分析
本文选取美国、英国和日本共10所大学章程文本进行分析比较,7所美国大学,1所英国大学和2所日本大学①。
(一)教师待遇条款的共同点
研究发现,所选取的10所大学的章程文本②都对教师待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相关条款表明教师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是聘任、降职与解雇事务。包括:员工的任命,终身任职、升职以及退休;撤职、降职以及终止任命的程序;解雇;补偿;分别任职与兼职;校外任职;政府活动;杰出大学教授职;兼任教授职;临床教员;退休或荣誉教员;科研科学家和科研教授。其中,对于教师的任命、终身任职和升职大多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任命的等级、任期和方法,任命的等级不同,任期和任命方法也不同。
第二是假期、工资和福利事务。包括:职员工资、休假、假期津贴、教研员工病假、其他学术人员病假;基金(含教授基金和各种奖项)、赠予大学员工的礼物和奖品、遗属抚恤计划、健康计划、教职工子女的奖学金和学费减免计划、大学住房方案、伤残及家事假期、学校资源。
第三是原则和政策事务。包括:专利、版权、电脑软件所有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平等就业机会、不歧视政策、反歧视行为政策;同工同酬政策;为残疾员工调整工作场所环境的政策;因育儿、护理等而停职的规程。
(二)教师待遇条款的不同点
由于英美日这三个国家的法制、文化传统、高等教育治理传统和体制以及大学性质等的不同,这10所大学章程对教师待遇虽均有涉及,但详尽程度有较大差异。表1梳理了英美8所大学(其中包括7所美国大学和1所英国大学)章程中有关教师待遇的16项条款。
表1显示:国外大学章程中教师待遇下列两个方面提及的频率最高。一是员工的任命、任期、任命程序、终身任职、升职、退休等与聘任相关的事务,包括密歇根大学等在内的5所大学都有详细的规定;二是员工的休假和病假及其相关条款等物质待遇相关规定,包括麻省理工学院等在内的5所大学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教师的等级、任命是事关教师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各校章程教师待遇条款数量及详细程度各有不同。从数量上看,16项教师待遇条款中,密歇根大学相关条款数量最多,有12条,占据总条款数量的3/4;其次是康奈尔大学,有9条,超过一半;再次是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各有5条,占总条款数的1/3。
以此为例,发现不同大学章程对此规定都具有本校的特色,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维护本校教师的权利和本校教师的主体地位。
第一,不同的大学对教师等级的任命有合并定级和分别定级。如康奈尔大学章程在第十七章“教育和研究人员的任命和任期”中规定:“学校教育和研究人员的任命应当依据下列等级进行:学校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临床教授、副临床教授、助理临床教授、讲师、资深学者、高级科学家、研究科学家、首席研究科学家、高级研究助理、高级扩展教授、高级讲师、专业图书馆馆长或档案室副研究员、扩展副教授、博士后副教授、博士后研究员、讲师或教学助理以及医学院由校长在医疗事务教务长的推荐下批准的其他等级和头衔。描述性用语如‘访问’‘代理’或‘研究’可能先于头衔。”②麻省理工学院在章程第六章“教学和研究官员”中规定,对教学官员和研究官员进行分别定级,这与康奈尔大学的合并定级不同[5]。
表1 英美大学章程中教师待遇条款③
注:●表示有此条款,○表示无此条款。
第二,任命方法和任期不同。任命的方法有选举产生和直接任命,或由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不同级别的教师的任期也各有不同。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学校教授和副教授应当由学术事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无明确任期规定。校长应任命全日制服务、任用最长期限为五个学术年的教授和副教授。助理教授应当由校长任命,任期不超过四年。助理教授服务的最长期限为全日制服务的六年。高级学者、资深科学家、研究员、首席研究科学家、高级研究助理、高级扩展助理、高级讲师、临床教授、副临床教授和助理临床教授应当由校长任命,任期不超过三年,可无限期延长。当高级讲师或讲师是为了长期教学的需要而就业,任命的期限可以分别为五年和三年。一年的任命应当保存一年的替补和其他短期的需要,及初次试用。讲师应当由校长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年。讲师的最长服务年限为五个学术年。助教应由校长任命,任期不超过一年,可无限期延长。”麻省理工学院规定:“所有教学和研究官员的任命,除了章程提到的或董事会直接任命的,应基于几个系的提名,并经过其所在的教授会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启示
第一,完善教师聘任条款。对国外多所大学章程文本的分析显示,教师聘任是教师待遇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有关教师聘任的具体条款应包括:教师任命的等级、任期、任命程序、终身任职、升职以及退休等一系列条款。这一条款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使教师管理有章程可依,从而保障教师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助于大学管理的规范化,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我国大学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教师聘任相关事务条款,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对于教师等级、任命等程序性事务也要有所规定。
第二,教师应具有与社会整体水平相符的物质待遇方面的保障。在一些国家,大学教师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职业声望高,福利待遇好,有助于大学教师安心学术与教学工作。国外大学章程大多注重对教师的物质保障,其中京都大学章程对此规定尤为全面。它在章程后详细规定了多方面的细则:《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工资及津贴规程》《教职员工寒冷地区补助发放细则》《教职员工据点补助等发放细则》《因育儿、护理而停职等的规程》《教职员工退休补助规程》《教职员工退休补助规程中总长另外规定的金额等的相关事项》《京都大学理事会成员退休补助规程》《教职员工工作时间、休假等的规程》《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因自我提高等而停职的规程》《京都大学合同制教职员工及小时制教职员工超过年龄上限后雇用相关特例的规则》等,有效地为教师物质待遇保障提供了依据。我国学者郑礼认为日本大学教师的待遇很高,包括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物质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家属抚养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超课时津贴、教师研究生兼课津贴和特种工作津贴)、奖金、退职金等[6]。
但是,在我国,大学教师的物质保障现实不容乐观。与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相比,教师的工资和福利等并不能为教师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8—2011年间,教育行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在19个行业④中靠后,且最高行业平均工资是教育行业的2倍以上[7]。此等现实,使一些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面临生存压力,不能安心教研,重科研而轻教学,或导致教师人才流失,这是提高大学教育质量、推动大学发展的阻碍。根据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接受调查的青年教师对于学校津贴及本单位用人制度的满意度低于一般水平,均为2.81分(5分为最高分)[8]。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认为,只有将基本的生理需求满足之后,才会考虑高级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生理需求的满足决定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根据这一理论,只有教师的衣食住行、医疗和子女教育等基本需求满足,教师的教学和研究才能够有序进行[9]。我国大学章程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稳定师资队伍,为教师的物质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第三,章程条款应体现一定的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对教师的管理,即是对人才的管理。而大学教师又是特殊人才,对他们尤其需要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章程中需要对教师进行人文主义的精神关怀,消除任何有关性别、宗教、信仰、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歧视,推崇男女平等、保护残疾人和尊重女性。
国外大学章程文本对于教师待遇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人文主义价值观。一是关于宗教的非歧视政策。如加州大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对董事的任命,教授、教师或其他办公人员的聘用,招生或任何其他目的都不能进行宗教、政治或党派方面的考核;任何时候,校董事不能是大部分信同一个宗教或都不信教;不管是信仰哪一个宗教还是没有宗教信仰的人都有权在学校里办公、任职和学习。”事实上,对于宗教的非歧视观念在中国早期大学也曾践行。复旦大学创校校长马相伯先生就曾提出如是办学信念“崇尚科学,注重文艺,不讲教理”[10],明确学校不受宗教束缚。二是有关就业的非歧视政策。如斯坦福大学明确提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不歧视政策和反歧视行为政策、同工同酬和为残疾员工调整工作场所环境”,京都大学专门设立了《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教职员工因育儿、护理而停职等的规程》以保障女教师的权利。
我国大学章程对教师待遇进行制度规定时,也要汲取这种人文主义精神,对教师给予精神关怀。
第四,章程应体现国家和学校特色。我国大学章程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学校特点。因为中国和外国的历史、政治、文化的不同,所以我国的大学章程不会与国外大学章程一模一样,因此不能对国外章程文本相关条款照搬照抄。此外,研究也发现,即使是同一个国家的大学章程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如与斯坦福大学相比,密歇根大学更突出教师聘任方面的条款,斯坦福大学更注重完善教师的工资、福利等规定,体现人文价值的关怀。所以,我国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条款规定的详细程度、以章程规定还是以下位规章加以规定,都需要结合本校实际,灵活操作。
注释:
① 7所美国大学分别是:密歇根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杜克大学、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和斯坦福大学;1所英国大学是牛津大学;2所日本大学是学校法人早稻田大学和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
② 章程文本内容均来自张国有的《大学章程》。
③ 根据政府与大学的权利关系,周光礼和朱家德提出了两种大学治理传统——“罗马传统”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前者以意大利、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认为政府应深入介入大学运营管理,高等教育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后者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为代表,主张大学内部实行高度自治。(周光礼,朱家德.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5):27-30.)英国美国同属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故将英美两国条款进行比较。
④ 19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
[1] 夏征农.大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232-233.
[2] 曲大富.教育百科全书[Z].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9:395-399.
[3] 文达. 我国高校教师权利内容探析[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69-73.
[4] 叶信治.美国大学教师手册的性质、内容和功能[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8-40.
[5] 张国有.大学章程:1-5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6-80,113-145.
[6] 郑礼.日本大学教师福利待遇[J].上海高教研究,1997(3):63-6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144-147.
[8] 朱新秤,卓义周.高校青年教师职业满意度调查:分析与对策[J].高等教育研究,2005(5):56-61.
[9] 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5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55-78.
[10] 高伟强,余启咏,何卓恩.民国著名大学校长(1912—1949)[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5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