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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辽宁省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听说省里最近调整了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到底是怎么调整的?支付方式有何调整?标准都是多少?
【沈阳】 孙阳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省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合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及有关政策,并于2014年5月21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4】112号),通知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含妊娠28周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由目前按该院普通疾病人次定额标准支付调整为按生育住院人均定额支付,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住院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3200元(包括正常产、剖腹产、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正常多胎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多胎或难产多胎增加500元;剖宫产(含剖宫产单、多胎)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000元。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标准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个人自付费用。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规定个人自付标准的由个人全部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标准内的部分,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80%补助。
(三)其他
参保人员由于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助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助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疑难重症孕产妇所占比例较大导致费用超支,视基金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产前检查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
(二)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生育住院的(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产前检查补贴,出院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准生证和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章)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三、计划生育门诊、住院费用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门诊取环术、置环术人次定额300元;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人次定额2000元;妊娠28周以下(不含28周),门诊或住院终止妊娠人次定额1000元(瘢痕妊娠、子宫角妊娠等特殊情形除外)。上述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提供生育医疗服务,不区分甲乙类。需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应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2014年7月1日后出院结算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严禁组织专家公款出国(境)休假
专家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高层次人才是推进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力量,为这些人员服务是专家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有些社会组织发出邀请,组织专家出国(境)休假、休养,请问,可否用公款让这些专家到国(境)外去休假、休养?
【锦州】 刘洪江
热情为专家服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专家的关心、爱护,但是如果违背了外事纪律,不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组织专家使用普通护照或因私出境证件出国(境),则是不允许的,不但违反了中央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专家休假工作,2009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组织专家公款出国(境)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号),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组织专家公款出国(境)休假。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不得组织专家和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公款出国(境)休假、疗养。
二、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认真清查近年来组织的专家出国(境)休假情况,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类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联谊会等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公款出国(境)休假。
四、为加强专家的联系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在国内休假、疗养。组织专家在国内休假、疗养的人事部门和承办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经费保障,要有专人负责,认真细致,搞好服务,切实保证专家安全。要把专家休假工作同为休假地区经济发展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专家休假的综合效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组织专家休假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如何设置
我是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在此想请教一个问题,党和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如何设置,有何规定和要求?
【黑山县】 刘爱民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组织设置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二是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三是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四是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五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六是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
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异同
我是一名预备党员,还没有转正。请问,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异同?
【抚顺】 李闻
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是一样的。在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之所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由于预备党员刚刚入党,一般地说,他们对党和党的事业的认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还只是初步的,同时,他们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还不够熟悉,因此,要正确地运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二是由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党员之前,也不宜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因此,在预备期间,所有的预备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认真听取党的文件精神的传达,自觉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正确行使党章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履行党章规定自己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