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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功效研究

2014-08-02梁红卫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科技推广社员技术推广

梁红卫

(洛阳理工学院 社会科学系,河南 洛阳471023;河南区域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洛阳471023)

2012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首次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地位。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服务功效,对于构建农村新型多元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国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即“一主多元”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在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不可小觑,它在内部以社员为基础积聚需求和资金,从外部引进农业科技技术加以转化和扩散,并将技术推广情况向技术提供方进行反馈,其技术推广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推广服务活动,贯穿于科技信息传输与扩散的整个过程,涉及科技与信息的导入与输出两个向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涉及与其他科技服务主体以及非社员农户的关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技推广主体的关系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技术研发力量和资金相对较弱,合作社所需的科技成果基本上依赖外部输入,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技推广主体的受授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公益性服务,另一方面从农业科研、农业高新和企业获得人才和技术支持。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农业科技单纯的受体,其与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存在互动关系,在引进技术和信息的同时,输出资金和科技需求信息,反馈技术实施效果与改进愿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社员农户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和技术等服务。但由于合作社的社员基本上是由本地农民组成,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由于社员与非社员同处一地,彼此属于乡邻或亲属关系,生产经营内容无疑是茶余饭后的主要谈资,加上农业生产场所一般是开放式的,农业生产技术的工艺过程保密性差,容易被非社员模仿。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能够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增加合作社收入,所以合作社在优先满足社员需求的前提下,也会力所能及地为非社员提供技术服务,从而出现农业技术由合作社社员到非社员的辐射与扩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运行机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主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农业科技推广和使用有着天然的自觉性,在农业科技推广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业科技服务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以下机制。

(一)参与动力机制

农民成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改善生产与生活条件。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因而,合作社社员对科学技术具有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服务的原动力。

(二)成果选择机制

引进技术首先涉及科技成果的遴选问题。由于资金来之不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技术成果的遴选相当慎重,引进技术的动议提出后,合作社负责人会派出技术人员与骨干社员多方咨询、考察、比较。如果认为所选技术可行,则需要按照合作社章程履行相应程序,由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三)科技传播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引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呈现层级传递的特点。对于引进的技术成果,合作社先安排本社中科技素质较高的技术骨干与技术提供方进行有效对接,再由技术骨干向其他社员和非社员讲授技术要领。

(四)信息反馈机制

信息反馈包括正负面的传递。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的技术符合预期目的,合作社会对科技成果进行肯定评价,并将正向信息反馈给科技成果的供给方;如果信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田间地头的实际转化过程中,由于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出现了偏离预期成果的现象,因合作社社员置身于生产第一线,会最先发现变异的征兆,及时通知技术成果提供方,由其派员对症处理并对相关技术进行改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服务效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有效载体,它加强了农户、推广机构和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促进资源整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推动我国农业科技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引进和使用过程中,促使农业高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公司和农业推广机构等各种农技力量在产业链上进行整合,打破了原有科技资源的隶属系统和行政区域的界限,实现了产、学、研紧密结合和技术要素的优化配置。

(二)放大农户科技需求

尽管农户对农业科技高度认同,但因资金有限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可以有效克服单个农户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科技成果转让费用的障碍,能够促进农民对科技成果的潜在需求转化成现实需求,使科研成果得以顺利转化,从而减少科技资源浪费。

(三)提高农技传播效率

农业推广系统的高效运转是科研成果最终转化为生产力的基本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一方面为农业科技推广提供了新平台。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不必再直接面对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只需与合作社安排的技术骨干进行对接传授即可,由此提高了科技推广的速度与效率。另一方面推动着科技推广模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即以往农户从技术人员处被动接受技术,向积极学习新技术,主动参与技术推广的模式转变,有助于提升农业技术推广的效果。

(四)引导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我国每年大量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主要缘于技术与需求的严重脱节而丧失生命力。合作社作为农户的联合体,集中放大分散农民的科技需求,向科研机构反馈,使科研机构能够及时把握市场需求,调整和确定研发方向,开发出具有良好市场增长潜力的新技术。另外,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其社会影响不断扩展,可以在科技政策和技术需求等方面代表本行业农户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科研机构开发出适宜性技术,避免农业技术与产业链脱节的状况发生。

(五)提高农户科技素质

教育与培训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技术为载体,服务为手段,通过专家授课、典型讲解、田间指导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着全套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使农业技术快捷地被社员认识和掌握,提高了生产效能。同时,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培训,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的知识结构,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

(六)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是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必须以开展规模化生产的组织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不利无法监管的格局,其联合农户进行土地或劳动集约化经营,制订有统一的农业生产流程,设置了完善的监管机制,具备农产品质量认证所需的产地编码实施环境和软硬件设施,为农业标准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载体,为有效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条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效能制约因素分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晚,起点低,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实际效果。

(一)合作社的农技服务功能尚未被广泛认知

我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界定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人们主要关注合作社帮助农民增收与农业增效上,而对其在农业科技推广的功能认识不足,合作社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尚未为大众所熟知。

(二)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

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是合作社的核心和重要财富,足够的技术服务人员是做好专业技术服务的必备条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主体是农民,科学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导致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差。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多为村干部或种植大户,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缺乏优秀的技术管理人才。较低的学历层次和较为薄弱的文化基础,限制了其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严重阻碍了相关新技术的推广。

(三)合作社经济实力弱小

当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处于资源型的生产销售初期阶段,基本上仅限于本村组参与,存在整体规模较小、产品单一、实力微弱、市场开拓能力差、辐射范围窄、服务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积聚起有效科技需求。受支付能力限制,无力引进先进技术,制约了农技推广的进行和农民素质的提高。

(四)合作社运行不规范

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的运行机制是农业技术转化的重要保障。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者和经营管理者主体为农民,主要靠长久积累的经验行事,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许多都是家庭朋友式的联合,碍于面子等原因,多数专业合作社都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部分合作社虽然成立时有较为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加以实行。缺乏制度规范,合作社成员难以建立规则意识,经常出现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降低了农业科技的转化效率。

(五)合作社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农业信息化水平不仅是衡量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评价技术扩散的有效尺度。当前,信息化渗透到农业各环节各领域,与整个产业体系融为一体。信息网络具有覆盖广、成本低的优势。提高合作社信息化水平,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向广大社员进行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不断开阔成员视野,提高成员素质。当前,我国基层合作社普遍资金短缺,无力购买信息化基础设施,掌握信息化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用人才也极为匮乏,加上受传统农业生产意识所限,导致合作社对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信息资源的分析与利用程度极为有限,合作社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长期得不到更新,严重阻碍了科技信息的有效利用和普及推广。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效能提升路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村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为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技推广工作中的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广泛宣传合作社的科技服务功能

在国外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与公共(政府)机构、盈利(私人)机构共同构成多元化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体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由于合作社建立时间较短,其科技服务功能尚未为世人广泛知晓。因此,应深入研究合作社的科技服务机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合作社开展农技服务的典型做法和积极成效,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参与农技推广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引导合作社强化科技服务职能

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服务。把合作社作为农技推广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加大国家涉农项目向合作社倾斜力度。以资金和项目为杠杆引导合作社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建设,改善生产条件,为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奠定基础;对合作社开展的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农民生产培训指导、农业信息咨询服务等给予资金扶持。对于自身建设规范、开展工作扎实,科技创新与推广成效显著,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切实提升合作社成员科技素质

社员的素质关系着科技转化率的高低,决定着合作社的兴衰成败。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合作社发展状况,统筹规划,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合作社成员素质,帮助合作社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社科技人才队伍。要重点加强合作社负责人和骨干科技人员的科技培训,着力提高他们进行科技服务的组织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扩大科技培训的覆盖面,通过聘请专家授课、举办培训班、实地考察、观摩交流等方式,在合作社成员中培养科技能手,丰富合作社成员的科技素质,提高对新技术的接受与辐射带动能力。拓展大学生“村官”的服务领域,为具有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选派大学生“村官”,为合作社开展科技服务注入活力。

(四)适时倡导合作社合作与联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散、弱”,造成技术需求及参与技术创新和转化的动能不足,规模经营的效用不显著。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可以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提高对社会资源的承接和利用能力,减低技术交易成本。建议在合作社发展状况较好的地区,倡导合作社根据需求自愿合作与联合,建立合作机制或联合机构,共同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技术信息与咨询服务,在科技服务中形成联合引进、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互帮互助、共同发展机制。

(五)扎实推进合作社技术规范建设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现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跨越,既是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新形势下建构建新型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现实需求。为使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效提升农技推广效能,政府要强化指导服务,引导合作社以规范建设为重点,加强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要帮助合作社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做到实施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上市有标识。鼓励合作社创建以技术标准为基础、质量认证为形式、标志管理为手段的质量保证体系,争创名优品牌,做优做强合作社主导产业。

(六)着力提高合作社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水平落后是抑制合作社科技服务效能的瓶颈。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促进合作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提升合作社管理服务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解决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科技服务缺渠道、社事管理缺平台、市场连接缺桥梁、产品营销缺载体的难题。推进信息化建设,首先要提高合作社社员信息化知识水平,针对农民文化素质普遍相对较低的实际,要加强对合作社成员开展计算机、信息机等信息基本装备知识和有关信息平台应用知识培训。在普及培训的同时,遴选个别社员建立专(兼)职信息员队伍进行重点培训。增加资金投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购买电脑等硬件设备、建立个性化专业网站进行资金补贴,帮助合作社改善信息基础条件。加强资源整合,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积聚分散于政府农业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单位的农业信息资源,建立农业技术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合作社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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