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2014-07-31刘洪波
刘洪波
生活告诉我们,社会是需要热心人的;法律有时却“提醒”人们,做一个热心人是麻烦的。
在深圳,一名保安猥亵女网友,过路大学生救下女子,该保安伤了脚。救人者被刑事拘留,保安被行拘5天。媒体报道后,检察院决定对救人大学生不批捕,警方撤案,但表示并无过错。
警方迅速刑拘见义勇为者,而经被救女网友多次交涉才在事发12天后对猥亵者拘留5天。警方反复询问救人大学生的母亲能给猥亵者赔多少钱,认为救人“过度”,必须提交检察院逮捕。这不算过错。
如果媒体不报道这名救人大学生的奇遇,谁知结果会是什么呢?刑拘转逮捕,逮捕转判刑,都是可能的。就算情况不是这样,救人者至少还要多关些日子,且留下案底,从此成为“治安重点人员”。
如果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大学生看到了绕道而去,又会怎样呢?恭喜你,不管女网友下场如何,你是平安无事的,天下对你而言也是太平的。你不会因行为“过度”被刑事拘留,不会关进看守所担心判刑几年。
经过“法律教育”,这名大学生很快就被教育好了,比多少年的其他教育更有效。他表示,今后再遇到这种事就不会上前了,只会电话报警。报警后警方来不来、多久来,你不用操瞎心。色狼跑了,或者把人挟持走了呢,那也不关你的事。
如果“法律教育”继续下去,他会知道,电话报警都是多事,警方可能要你做证人,做笔录,配合调查。什么都不做,那你就彻底清静了。而你万一要管闲事,你要确保坏人不受伤,如果坏人受伤,你要确保自己受伤比他更重。
深圳南山区警方介绍此案说:办案有一个过程,事情终会有定论。现在撤案放人,算是定论吧。但既然警方并不承认有错,那么刑拘救人大学生就是对的。立案、关人,正确;撤案、放人,也正确。这就是“办案有一个过程”的意思。正确的过程,得到了正确的结论,警方一直在正确之中。救人者呢,已经被人骂成傻X了,警方也可以证明你“过度救人”,所以救人被关半个月不会有赔偿,你还要感谢警方不留案底之恩。
事情就这么荒唐。警方表扬大学生制止猥亵的行为,但基于其致人“轻伤一级”,认为“见义勇为要有度”。警方认定大学生“过度做好事”,于是接下来的一切都在法律程序上显得正当了。事情有当事双方,救人大学生是一方,猥亵者是另一方,事发于猥亵而终止于打斗,打斗中一方完好另一方骨折,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出钱给猥亵者治疗。法律严明,不受情理左右,而救人者可多给些钱,取得了猥亵者“谅解”,法院能够减轻你的处罚。这就是说,救人者是否被严厉惩处,最后可能由猥亵者来决定。
猥亵女网友的是保安人员,平时应是警方维持治安的伙伴,因此,我不能判定警方办理此案时,是否有人情案、关系案。如果有,出现莫名其妙的结果也不难理解,那么现在警方应该被追责。我还是相信没有吧,但秉公办案,仍然办出救人者被刑拘的结果,就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警方办案水平问题,要么是法律本身就有问题。
媒体报道中,还有律师出来讲法,也认为救人者行为过度,致人轻伤,应该刑拘。看来,还不是警方办案水平问题。那么就是法律出了问题咯。我知道,法理不同于情理,法理不必基于情理,法理可以冲突于情理,法理完全高于情理,——这些现在都差不多是公理级的论断。合乎法理而不合日常情理的判决,往往得到赞赏,被视为依法独立审判的证据,成为普法教育的材料。而按照情理去做事,结果违法承担后果,则是法盲的活典型。这个社会已惯于告诉人们情理是低级的,而法理是高贵的;情理是错误的,而法理才是正当的。
色狼无责而救人者被刑拘,几乎就要成为一个“法不容情”的新案例。现在,即使撤案放人,“见义勇为麻烦多”的教育效果其实已经达到了。生活告诉我们,社会是需要热心人的;法律有时却“提醒”人们,做一个热心人是麻烦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