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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负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

2014-07-31梁芷铭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20期

梁芷铭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流企业以个体利益最优化为目标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外部影响将导致外部性,进而促使物流市场资源配置失衡和市场部分失灵,最终使得市场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本研究首先理清物流活动负外部性的内涵及其外延;探讨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风险及其根源;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采购政策等方面给出政府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若干可行策略。

关键词:物流企业 负外部性 政府规制

物流产业是支撑现代经济和社会健康平稳运行的动脉型产业,在当代社会经济中发挥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物流产业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等负外部性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产与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此同时,受制于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阶段性目标的局限,我国物流产业系统的负外部性问题存在测量难、监管难和治理难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背离整个物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趋势的市场不公平性问题。为此,政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对物流负外部性进行相应的政策引导和规制,以便实现物流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双重目标。

物流生产及其负外部性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90)在《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提出外部性概念。随后,西方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管理学家对外部性投入了极大的研究热情,理论成果颇丰,角度不同,观点各异,至今对其定义仍然是一个难题。但是,对外部性问题的理解还是形成了大体一致的看法。经济学家认为,外部性主要是指在缺乏任何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造成的影响。更进一步地说,当存在外部性时,市场环境下各个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将无法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因此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从庇古的“公共产品最优提供模型”、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困境,到科斯的“外部侵害”分析方法、诺斯的“搭便车”正外部性,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与解释,但归结起来无外乎两类: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界定。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从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看,外部性就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结果,即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导致利益的失衡。因此,负外部性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本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在目前的理论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负外部性的产生是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为国家的适度干预、政府的规则管控提供了相当好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一方面,企业生产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负外部性影响,而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作为市场守夜人的政府不得不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制措施使得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

众所周知,物流过程中存在诸多的负外部性表现,如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噪声污染、物流商品存储中使用保鲜剂、干燥剂、杀虫剂等化学药品,不可降解塑料袋、纸盒、透明胶等包装材料的滥用或过度重复包装等等。物流过程中的这些负外部性,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影响可持续发展,形成代际外部不经济等问题。“特别是各类波及范围广、影响时间长、损失格外大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外部性环境问题频频困扰各国政府和居民”(黄寰等,2011)。因此,为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政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或者规制。卡恩(Kahn,1970)指出,“管制的本质是以政府指令替代竞争,以此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良好的经济绩效”。而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1999)则将管制定义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赵晓兵(1999)总结了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并认为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是最有发展前景的一种手段。赵伟滨、卜伟(2006)从企业绿色物流问题切入探讨了外部性内部化问题,认为政府需要加强干预并扶持绿色物流业的发展。叶伟媛(2009)则从法律政策、行政干预、税收补贴、排污权交易制度及道德约束等角度,探讨了物流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思路。

根据富兰克·奈特(Frank Hyneman Knight,1924)的观点,物流企业产生“负外部性”的根源在于各级政府缺乏对于该物流企业所享有的稀缺性物流资源的产权的清晰界定,从而使得该企业在滥用社会稀缺资源的同时却并未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从而使得负外部性风险暴露。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群体的生态环保观念日益增强。但是,由于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多数物流企业在企业利润率最优化目标的导向下,不愿意牺牲短期利益来弥补由社会所承担的负外部性损益。我国学者对企业负外部性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林成(2011)认为,马歇尔、庇古、科斯和布坎南是外部性理论发展进程中的四块里程碑;庇古与科斯的外部性政策具有内在一致性;“市场失灵一政府规制一政府失灵一放松规制”是外部性政策演进的内在逻辑;市场调节与政府规制的功能互补是外部性政策的新视角。

综上所述,物流产业的负外部性系指在物流企业从事物流生产或消费活动中,附带产生了对本企业以外的环境或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的额外成本,并且施加这一影响的物流企业并未向受到该企业负面影响的自然环境或其他社会成员支付相应的代价的一种状态。此时,该物流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其应当支付的边际社会成本。

物流企业负外部性风险的分析

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决策主体通常通过对企业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进行比较来作出决策。如果给他人带来的是福利损失(成本),可称之为负外部性(唐跃军等,2010)。相关研究标明,在政府管制前提下,企业是否实施绿色物流及实施的力度与政府采取的规制措施和规制力度有关。而物流企业在实际业务运作中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与其物流企业边际成本以及社会边际收益与其物流企业边际收益之间并不对等。这就导致物流企业运营决策所引致的物流企业利润水平与其引致的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加值之间的不对等。根据物流企业属性及其经营决策内容的差异,物流企业决策的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因此,物流企业应当承担负外部性风险主要涉及时间外部性和空间外部性两大方面。endprint

(一)物流企业的时间负外部性分析

物流企业的时间负外部性系指从时间层面而言,在物流活动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活动未能充分实现对物流相关资源的高效利用效果,从而背离了物流相关资源在代际间的公平配置目标。物流活动中各物流企业应当本着对后代人的可持续生产与生活负责任的态度来设计其物流运作方案,以充分降低其行为对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不利影响。但在物流活动实践中,物流企业对负外部性的管控措施主要在资源投入总量与投入方式、物流运作模式选择、物流产品与服务消费模式的实施效能等方面着手。而当前物流企业在作出上述决策时主要以本企业的资产净利率为主要决策依据,普遍忽视确立以企业经营目标与生态环境相容为企业运营目标的意识和行动。当前物流企业决策层缺乏在逆向物流与绿色物流领域的投资能动性,忽视对业务部门进行包括不可再生资源在内的物流资源的回收与利用率的切实考核措施,从而导致企业难以达成对物流相关资源的代际公平配置目标。

(二)物流企业的空间负外部性分析

物流企业的空间负外部性系指从空间层面而言,物流活动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活动对于区域内及区域外的行为主体的福利水平造成的压力。在物流活动实践中,物流产业链上下游的制造商、分销商及零售商的业务活动会导致其他物流活动相对人及物流产业链之外的企业或个人的福利水平的降低。物流企业的物流活动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特征,这使得物流企业的空间负外部性较为容易在其物流业务覆盖地域范围内扩散。物流企业的运营内部收益却直接由该企业股东及其员工分享,其运营外部收益则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流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同一时间尺度内,物流活动的成本及其利润由不同地域的行为主体来承担或享有,这显然增进了制造负外部性的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有必要引入政府力量来对制造负外部性的物流企业的负外部性予以规制,以有效提升宏观物流市场的资源利用效率。

政府管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策略

无论是科斯提出的产权界定,还是斯蒂格里茨提出政府规制,其基本观点都肯定了政府干预在控制外部性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设定相关制度。制度是对主体行为和调整主体间关系的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则体系。“换言之,制度通过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界定,规定了各种情形下主体的权利空间和利益限度,为主体提供了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的信息和预期,同时也决定了个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社会利益的分享”(施惠玲,2003)。为此,政府应当积极作为地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来促使物流企业主动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负外部性损益,从而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产业政策

第一,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依据。地方政府应当主导建立针对物流活动的生态补偿机制,有效填补市场机制失灵条件下的物流负外部性成本控制,促进低碳物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有效的物流活动生态补偿机制,将有助于弥补物流企业为积极治理负外部性问题而额外支付的成本,激励物流企业积极投资治理外部环境,确保绿色物流企业所获环境效益高于怠于治理外部性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加快物流产业示范园区的方式,促使物流企业以产业集聚的形式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通过建设物流产业示范园的方式,有助于为物流企业治理企业负外部性问题提供学习模板,并且有利于园区内物流企业整合治理负外部性的资金实力和信息资源,共同促进低碳高效的绿色物流循环系统的建设。

第二,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首先,政府应当重视绿色物流产业发展对宏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制定绿色物流产业建设战略规划,加大在绿色物流产业技术研发领域的资金预算投入。地方政府可制定绿色物流产业技术研发目标,有效分配绿色物流产业技术研发预算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应当重点关注对物流产业污染预防技术的研发,并积极鼓励国际产业资本参与我国的绿色物流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大力吸引绿色物流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从财政资金拨付固定比例资助重大绿色物流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及其产业化进程。对于具有突出社会效益的绿色物流产业技术项目,各地政府应为其提供经营场所、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便利,以有效扶持大批中小型绿色物流创新型企业,并起到向其他物流企业树立绿色物流产业技术示范的效应。其次,政府应当重视通过绿色产业补贴的方式促进绿色物流产业的稳健发展。由于绿色物流企业给区域经济带来的外部溢出效应难以在市场条件下获得充分补偿。为此,从践行社会经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分析,地方政府应当对实施绿色物流技术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以有效弥补绿色物流企业在绿色物流设施与设备投资领域的外部溢出效益所导致的物流企业的收益减少。政府的可行选择是给予那些积极使用先进环保技术及绿色物流设施与设备的物流企业以固定资产购置差价补贴、信贷贴息优惠政策、加速折旧会计政策等产业政策支持。

(二)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税收政策

政府税务部门应当强化针对物流企业负外部性治理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物流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加大征税力度,给予绿色物流活动以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发物流企业采取绿色环保经营模式的积极性。为此,政府税收政策对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规制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若放任负外部性较强的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将导致该物流企业内部运营成本低于社会所承担的外部性成本,进而使得该类企业的物流服务价格低于那些承担物流活动负外部性的物流企业的服务价格。制造负外部性但却并不承担其后果的物流企业应当接受高税率的惩处,以使得该企业与勇于承担物流活动负外部性的物流企业能够在公正的市场平台展开公平竞争。政府税务部门通过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式来治理物流企业的负外部性问题的目的并非增加税源,而应当定位为激励物流企业采取措施促使企业的物流活动负外部性成本的内部化。在政府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的情形下,物流企业若坚持传统生产运营模式,将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从而降低其权益净利率水平。因此物流企业有较强的动机朝着政府税务部门的税收政策调整导向行事,通过投资环境治理的方式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以有效增进企业和社会效益。endprint

第二,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鉴于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测度难度较大,立法部门应当结合我国税制现状来完善既有税收制度,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并开征新型环保税种,从税制系统层面给出治理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一揽子税务解决方案。其一,税务部门应当配合立法部门调研资源税对物流企业施加的间接税负水平,在资源开采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和物流企业承担应有资源税税负水平之间寻求二者利益均衡点,并据此调高物流企业承担的资源税税负水平。高资源税税负压力增加了高资源消耗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间接提升物流企业投资绿色物流项目的收益率水平。其二,税务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分别采取多元化税收优惠政策,全面促进物流产业结构调整与绿色物流事业的推进。具体而言,税务部门应顺应物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潮流,对于在消尘、二氧化碳减排等领域的物流设施与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此举既有助于环保性物流设施与设备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良性互动,又给区域环保事业带来较强的正面示范效应。

(三)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是国家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干预经济的有力政策性工具。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来推动物流企业积极采取环保策略,进而有效克服物流企业的负外部性问题。

其一,各级政府采购政策对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规制有助于树立政府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执政之本的良好形象,这是由政府采购内生的公共服务属性所决定的。各级政府在采购物流服务时,需树立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的基本采购理念,通过采购环保与节能型物流服务的方式来间接促使物流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效率的物流产能。在市场经济机制条件下,物流企业通常偏好于追逐内部利润最优化目标,忽视物流活动所造成的外部负效应的影响,从而降低物流企业在绿色物流设施与设备领域的投资力度。各级政府通过积极采购绿色物流服务产品的方式,形成对物流企业的绿色物流服务业务的实质性补贴效果,从而间接激励物流企业在绿色物流设施与设备领域的投资积极性。

其二,政府在实施规制物流企业负外部性的采购政策时应采取综合式采购方式,以有效达成政府采购这一复杂系统工程目标。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应对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全程资质审核,以参与政府采购交易资质限制的方式来敦促物流企业重视节能与环保技术的应用与相关资产投资。立法当局应当制定绿色物流供应商资格合格法;政府可据此制定针对物流负外部性的评审体系,并依据资质评审结果给出不合格物流供应商的负面清单。政府通过深入审查和测评,将部分背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物流供应商纳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为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对高负外部性的物流企业的规制效能,政府应完善制定和实施不合格物流供应商的负面清单的评估方法和流程设计,并设计针对被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不合格物流供应商的退出负面清单机制,以敦促此类不合格物流企业通过自我完善机制来改善其负外部性危害。由于物流服务内容的差异性,政府难以真实、准确、有效的将各类物流服务活动纳入到政府制定的规制物流活动负外部性的负面清单的有效监控下。因此,在实施规制物流活动负外部性的负面清单时,政府应有效规范负面清单的操作业务流程,并强化对负面清单操作全程的风险监控,以防止规制物流活动负外部性的负面清单退化演变为市场歧视清单和滋生腐败清单。政府亦须清晰界定负面清单的行政行为边界,以有效发挥物流市场自发性调控机制,充分激活物流市场的自身净化功能对物流负外部性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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