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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4-07-30成琳吕宁斯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21期
关键词:众筹商业模式

成琳+吕宁斯

内容摘要:众筹模式尚处于初级阶段,现仅能回报以实物或服务,平台运营经验不足。涉嫌非法集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金融监管仍处空白等制约了众筹的发展。全面防范法律风险,有助于众筹更好地发挥民间融资便利平台的作用。

关键词:众筹 商业模式 法律风险防范

众筹,译自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具体指融资者借助网络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募集创新项目资金,并回报以实物、服务等(国外包括股权)。作为以“小商品、小项目”为对象的民间融资的创新模式,众筹是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的典型应用模式之一,可谓互联网金融的新秀。

众筹可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四大类,不同类型在运营模式、项目属性、目标客户、法律风险等具有差异性。美国首创众筹商业模式,并出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下称“JOBS法案”)为众筹提供法律保障;采用奖励制的Kickstater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众筹平台,以Amazon支付平台支持资金流通,为创意类项目提供网络融资渠道。我国的众筹模式处于初级阶段,如“点名时间”、“众筹网”、“大家投”等众筹平台,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受法律等因素制约,我国还没真正意义上的股权类众筹网站,投融双方的融资行为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众筹平台与融资者之间多为有偿或无偿的居间合同关系。

众筹的商业模式分析

通过网络平台,每个众筹项目设定筹资目标和天数,若在设定天数内达到目标金额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支持者可获得相应回报,网站也将按比例收取佣金;反之,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作为平台式的商业模式,众筹通过网络平台对接融资方和投资方,减少了交易环节和成本,提高融资的效率,而且融资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风投等机构,而是广泛的互联网用户。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回报方式的多元化

众筹最普遍的回报方式是产品权利、股权、期权、可转债等。以美国Prodigy Network的摩天大楼融资项目为例,投资人通过购买摩天大楼的权益,可获得租金和地产增值的机会,并可通过转让计划进行权益买卖,相当于二级市场。国内则有所不同,回报多以实物居多,尚未涉及股份和债券等资本回馈。如典型的众筹成功案例《大鱼·海棠》,它是以电影票、海报、DVD等作为投资标的。而美微传媒公司在淘宝网销售原始股的行为被证监会叫停,被定性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

(二)投融资双方目标的多重化

众筹平台的牵线功能突出,既能助创业团队验证项目受欢迎程度,也能为投资者(甚至专业投资者)找到具有一定投资意义的项目。对融资者而言,商业价值已非唯一标准,也为了实现梦想、获得技术或管理经验的帮助等,简称为“筹人、筹钱、筹资源”。投资者的目标不一,通过预购个性产品提升生活水平、参与共同创新的过程、以股权方式共享项目收益,甚至无偿助人等都成为众筹的特色。以“很多人咖啡厅”经营模式最为典型,由很多人集资、很多人管理,采用人才分组模式(如财务组、后勤组),出资人在相关领域的特长和管理愿望转化为对咖啡厅的协同管理。目前,该模式的盈利能力较低,但却满足了投资者的精神层面。

(三)融资手段的多样化

从效率维度而言,众筹以其自由运作的特点影响着“需求-供给”关系,进而影响着生产资本,即通过让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前移,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事实上,这是将生产的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让原本也许无法成型的新产品获得绝对的生产保障,也满足了小众用户更细致化和更个性化的需求。再以Given众筹约礼为例分析消费环节,用户可在Given平台上选好其他电商平台的商品为礼物,并通过网络平台将心愿单分享给好友,好友可投入数额不等的资金,一旦凑资足够,Given系统便自动下单。这既节约了众多送礼者在单人挑选礼物所花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能更恰当地满足许愿者的心愿。简言之,投资者也是消费者。

众筹运行的法律障碍体现

(一)众筹的合法性未明

众筹的法律定性不明,缺乏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而国内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众筹平台往往沦落为产品打广告或新产品试用的平台,背离了融资初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集资,众筹游离于合法边界。此外,现有法律规制的衔接不佳。除合同法、知识产权的法律,众筹现多以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法律为指引,而非针对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法。虽然从法理角度分析,众筹参与的三方主体明显不存在存贷款、借贷款的关系,但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左右生死,众筹的未来仍不算明朗。

(二)资金监管有待完善

国内外众筹在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上主要体现在资金发放和监督层面的差异。国外项目成功了,资金立即全额发放给融资者,同时,如Crowd check中介服务能为企业提供确认众筹资格服务,众筹行业协会提倡平台自律,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而国内为了保护投资者,资金一般先汇入平台开立的账户,再根据项目进度分次发放,确定投资者都已收到回报,融资者才能获得全额资金。众筹平台的资金管理已涉及资金代管业务,按惯例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因此,央行已明确众筹的监管主体为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众筹平台上发布的多为创意项目,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不乐观,仅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保护过于薄弱。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需要将创意通过外观图片、设计思路等内容公布在众筹平台上以引起网友的关注,面临创意被抄袭的风险。而众筹平台的防御门槛不高,加之项目从募集成功到产品生产的周期一般较长,此时山寨产品可能早已在市面上销售,这导致了众多的创意项目不敢登陆众筹平台,影响了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endprint

众筹发展路径的法律探析

(一)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

明确划分众筹和非法集资,并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开股权制众筹,能积极推动新型网络融资发展。以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动为角度,我国现有的众筹仅以非资金的方式予以回报,类似“团购+预购”预消费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和目的上的差别,其合法性应予以明确。而美国政府适时推出JOBS法案,正式将股权制众筹合法化,值得我国借鉴:通过立法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完善信用体系构建,并加强法律监管,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让众筹的多元化特性助力民间融资。当然,适当参考金融行业的规定,避免演变成与银行贷款、投资类似的金融零售产品,才能保证众筹用户群的大众化。

(二)完善金融监管,规范众筹的资本运作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如何保证资金运用的有效性,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监管资金的流入、流出,对国际性的洗钱活动的监察等监管问题仍待解决。众筹融资主体多为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仍达不到税收监管的范围;众筹往往聚集着社会的闲散资金,本土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势必加大社会风险。现有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线下活动,线上集资行为仍为监管的空白。而美国以JOBS法案明确平台禁止从事的业务、信息披露要求、投融双方的限制、发行者的法律责任等综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我国的监管模式提供借鉴。

(三)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资金管理

众筹的筹款、管理费扣除、向融资者发放资金等全程涉及资本运作,应明确资金管理的义务归属。改变现有的直接经手资金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运作资本,可降低众筹平台自身的风险,与非法集资相区分。国内的众筹平台应效仿Kickstarter网站,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打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根据项目进程将发放资金指示传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

(四)让律师等配套资源进驻众筹平台,助力实时风险防范

从初始两个月的项目“预热期”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到项目信息披露、融资风险的提示、资金运行等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是项目融资失败后的后续问题等都会引发法律风险。现有众筹平台一般只标明了简明的法律风险提示,若产生法律纠纷也只能后续化解。“众筹网”和北京市版权交易中心合作建立“版权保险箱”的同时,也引入了北京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机制,该做法值得推广。鉴于国内的众筹模式仍处于初步阶段,众筹网站的盈利能力弱,融资者更缺乏盈利保证,因此,为了减少法律成本,众筹平台应引入律师等专业人才,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同时可尝试建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以实现互联网的跨领域纠纷解决,减轻诉讼成本。

(五)扩大目标客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众筹未来的发展之路可聚焦在扩大融资目标客户方向,从现今的零散个体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客户上,能提升众筹三方主体的竞争力。正如“点名时刻”CEO张佑所言:个人筹资偏向感性支持,注重与项目发起人的互动与共鸣,而企业偏向理性经济人角度,注重估量产品的市场前景,两者正能相互补充。首先,立足于国内小微企业创新不足的现状,项目发起者的创意产品正可弥补企业的研发能力。其次,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企业参与融资,企业的市场经验及抗风险能力无疑为项目的成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进一步而言,仅向有投资意愿的企业阐明详细的项目创意,也能更好地保护创意。最后,众筹平台在对单一群体促进项目转让或合作的过程中,避免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也获得更多的利润,有效改善了现今难以盈利的局面。

(六)实现跨金融领域合作,创新资本交易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传统的资本交易模式已走在与网络融合的探索路上。早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和中国平安联手成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表明保险行业正式踏足互联网金融领域。接着,长安责任保险携手众筹网推出一款名为“爱情保险”的意外险的附加险种,成功“众筹”1万份爱的承诺后,成功启动在线产品预售。对众筹网而言,扩展了其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而对长安保险而言,公开预定的方式开辟了保险销售的全新渠道,获得更多的关注度的同时保证了投保数据量,从而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此外,众筹与创意紧密相连,因此,打造跨领域的合作,迎接新旧结合的挑战,让传统的交易模式获得新生力量,能不断完善众筹的商业模式。

结论

在国外,众筹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并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助力众筹发展。而众筹与我国传统的融资法律体系产生了不适性:合法性未明、缺乏监督机制等,暗藏较大的法律风险。正视众筹通过互联网搭建的民间融资的便利平台的积极性,众筹发展的良径亟待探寻。从宏观层面而言,通过为众筹的法律地位正名,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股权制众筹进行法律豁免,以区别非法集资;并对众筹的三方主体实行适度的金融监管,可规范众筹的运行机制。从微观层面而言,平台应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独立管理、律师进驻等配套资源及时化解法律风险;而将融资目标客户扩大到企业、拓展跨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为众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8)

2.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金融前沿,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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