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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竞争情报两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2014-07-27于虹

创新科技 2014年4期
关键词:情报竞争企业

于虹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图书馆,河南 郑州451191)

关于企业竞争情报两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于虹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图书馆,河南 郑州451191)

对如何认识竞争情报(CI)的作用与效果,以及不同竞争形态下竞争情报进行了分析。最后,还对与此相关的竞争情报强度问题作了简要论述。

CI作用;间谍式CI;规范式CI;创新式CI;CI强度

在我国当前的竞争情报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时常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本文对竞争情报研究中存在的两个重要问题进行再思考,以期提供一个有益的解决思路。

1 如何认识竞争情报的作用与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竞争情报在实践中的应用大多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于是理论界就出现了所谓“竞争情报鸡劣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竞争情报无用论”(是皇帝的新装)。实际上,这些论调尽管有失偏颇,但也确实提出了一个应当如何客观看待竞争情报的问题,也就是说该如何认识竞争情报的作用。笔者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把立足点放在哪里,即立足于谁来看。如果仅仅立足于竞争情报本身,就容易脱离实际,放大竞争情报的作用,比如,在情报学界所构建的典型竞争情报系统(包昌火等)中,最高领导者是CIO,由于没有涉及CIO的产生以及CIO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关系,容易使人产生如下误解:CIO只是竞争情报的CIO,这就会放大竞争情报的作用;如果立足于企业管理,则它不过是企业竞争中众多工具、手段的一种,是企业资源、能力体系中的一种,是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是形成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因素,仅仅必要,但非常不充分而已。在管理学界看来,构成企业核心能力的关键在于战略、技术、资本、质量、渠道、客户、品牌、速度、创新、组织方式、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学习能力等等,显然,一般不大涉及竞争情报,换言之,这无疑矮化了竞争情报,对竞争情报的热情推动者而言不啻是泼了一瓢冷水——竞争情报无足轻重。但完全由管理学界来确定竞争情报的作用也不尽合理。

当情报学界把竞争情报与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其他措施与手段联系起来相互比较时才容易产生对竞争情报作用的客观而真实的判断;当由实践的主体——企业界独立自主地认识竞争情报时,才会产生关于竞争情报的真实认识,但问题在于:企业界往往并不能真正做到独立自主,他们对竞争情报作用的认识往往要受到专业研究领域的启发和诱导,乃至最后形成误导;当管理学界和情报学界各自展开对竞争情报作用的企业调查时,所得到的结果会产生相当的偏差。要客观真实地判定竞争情报的作用,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竞争的现实情况。当行业集中度很高时,竞争情报对企业来说显得重要;当行业集中度很低时,竞争情报的作用就不那么明显。集中度高意味着行业的相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的总和比较大,则竞争主要在几家大企业之间展开,由于它们实力强大,则竞争强度也往往较大,从而对竞争情报的需求也比较强烈,同时大企业在开展竞争情报的现实条件上也具有优势。二是竞争互动。当企业处于激烈竞争之中时,或者说当企业主要侧重于竞争时,就会推动竞争情报的开展,则竞争情报的作用就相对明显;相反,当竞争不那么激烈时,无需冒风险去刺探对手的敏感情报,则竞争情报的手段、方式、渠道、边界就要比较讲究,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作用。三是市场地位。在市场领先者看来,如果它没有遇到一个明确的挑战者,则意味着竞争不激烈,竞争情报相对不那么重要,但如果遇到一个或几个较有实力的挑战者,则竞争可能异常激烈,竞争情报的作用就比较显著;对市场跟进者或者追随者来说,竞争情报相对重要,那些雄心勃勃,立志做大的主动挑起竞争的攻击者,会处心积虑、无孔不入地刺探领先者的各方面情报,寻找薄弱环节加以攻击,自然竞争情报显得比较重要。四是国情的不同。竞争情报的逻辑前提是市场竞争,是自由的市场竞争,在这种环境下,竞争情报的作用容易凸显。因发达国家有相对成熟、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则它们的竞争情报活动较有成效;我国则有所不同,市场环境的发育不很成熟,至今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就是说,我国经济的政府管控、介入、干预过多,尤其是宏观调控较多,加上国企的行业垄断现象,对企业之间的公平自由竞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当然也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竞争情报活动的开展和成效的取得。五是企业处于什么发展阶段。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竞争情报作用也不尽一致,根据卢毅的观点,一个完整的企业生命周期包括诞生期、幼儿期、童年期、成长期、成熟期、稳健期、新生期七个阶段[1]。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发展任务会有所不同,遇到的管理陷阱和危机会不一样,企业投入竞争的资源会不一样,自然企业的竞争能力也会不一样。总体而言,当企业处于诞生期、幼儿期、童年期时,由于竞争能力较弱,竞争不那么激烈,加上对竞争情报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则竞争情报活动的开展普遍较少,当然也谈不上显著的竞争情报成效;相反,当企业的发展进入成长期、成熟期、稳健期、新生期的时候,企业的实力大增,竞争能力提高,也能够投入一定的资源开展竞争情报,对竞争情报的认识和重视度也会提升,从而会开展较多的竞争情报活动,则竞争情报的作用能够比较好地体现出来。六是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在不同规模的企业那里,即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中,竞争情报作用也不一样,大企业意味着实力强,自然其情报能力也强,有条件开展竞争情报,自然竞争情报的作用和效果会有明显的体现;反之亦然。七是企业的技术含量和发展阶段。在不同技术含量、不同的发展阶段的企业那里,竞争情报的作用和成效也有明显不同,即在高新技术企业(新兴行业企业)与传统企业中,竞争情报的作用也不一样,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短,竞争激烈,对竞争情报的倚重要大得多,从而推动企业较为频繁、高强度地开展竞争情报活动,广泛地监视、获取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的各种情报,并且通过反情报活动严密防范竞争对手的情报刺探,这样,其竞争情报的作用和成效就比较明显,有时甚至出现情报制胜的现象;不过,在传统企业那里,情况就有所变化,导致竞争情报的作用和成效不那么明显。

2 三个不同竞争形态下的竞争情报

这里所说的竞争情报,表现为竞争情报行为,主要包括搜集、分析行为,利用行为等,其中最典型、最能代表竞争情报特色的是竞争情报搜集行为,它是竞争情报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其他行为的先决条件。我们依据三个形态的竞争理论来分析不同竞争形态下的企业竞争情报行为取向。基本假设(逻辑前提)是:竞争情报与竞争形态的匹配性、跟从性。

在20世纪80年代,竞争情报研究基本上都建立在纯粹对抗式竞争的基础上,间谍式竞争情报以及情报安全、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很多,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对手的机密情报“拿来”。后来情况有所变化,企业之间出现了合作,变成了“竞合”关系,则企业之间的竞争情报也相应调整,台湾学者的网络组织中的合作竞争案例研究表明,在合作竞争中,企业之间的接触频率明显提升,从而也会给竞争情报带来机会;到90年代中期,企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变化,在过去的竞合基础上出现了超强竞争,也称为超越性竞争,导致竞争情报也相应变化。根据南开大学王迎军教授的竞争层次模型[2],这里构建出三个竞争形态及其对应的竞争情报关系模型如下:

图1 三个竞争形态及其对应的竞争情报

在上图1中,三个不同形态的竞争表明竞争的时序性、层次性和一定程度的发展性。三种方式的竞争情报分别代表了相应竞争形态基础上的竞争情报主导范式,或者是新的方式改变了原有竞争情报的态势,成为新的具有标志性的竞争情报新范式。

对抗性竞争,对应间谍式竞争情报。与你死我活的竞争相适应,竞争情报活动也奇计百出,五花八门,挖空心思,尔虞我诈,竞争情报往往沦为谍报行为,多在非法地带内展开,当然,更不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要求。于是,竞争情报的行为表现为显著的非常规性,情报活动的对抗性明显,刺探与反刺探,挖墙脚,美人计,金钱收买,等等,一时层出不穷。

合作性竞争,对应规范式竞争情报。所谓合作竞争,通俗的理解是先合作造饼,再竞争分饼。相应的,竞争情报开展的渠道比较正规,行为比较谨慎,总体比较规范,多在合法地带内从事竞争情报。竞争情报实践如此,竞争情报理论也基本上同步反映,研究竞争情报的职业伦理、合法开展一时成为研究关注的主题。由于竞争者之间为合作伙伴,则对合作伙伴的竞争情报行为选择上不能不有所考虑,以免对这种合作伙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或伤害。合作竞争的形式主要包括战略联盟、连锁经营、下包制等,相应的,也出现了不同合作形式的竞争情报。合作的紧密程度对竞争情报行为有一定限制,形式越松散,则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自我约束越低,合作越紧密,则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越高。

超强竞争,对应创新式竞争情报。超强竞争,要求竞争创新,即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的突破,超越也含有自我超越的意思。竞争更趋激烈,互动频繁,因为企业追求更高的市场地位,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利润空间和持久竞争优势。不言而喻,竞争情报活动也需要与之同步开展,全面配合,不断超越,不断改变和提升能力,实施创新,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强大的武器,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当然竞争情报的创新并非一次性创新,而是贯穿于竞争情报的整个流程,落实到竞争情报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与企业管理创新相结合。竞争情报创新的方向是增强灵敏性,重点是注重实效,支持企业的战略制定,能带来绩效,并且这种创新是全方位的创新,包括技术和系统的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等等。在此过程中,竞争情报需要与企业的当下重大事项紧密结合。由于强调创新,则具体来说,竞争情报的行为方式乃至手段就往往是非常规的,但这种非常规与对抗式竞争的情报活动的非常规有所不同,这里的非常规是在讲究合法和道德伦理的约束的前提下。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论述只是竞争情报行为与三个竞争形态(阶段)的总体对应,具体到一个企业,其竞争情报行为取向则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不一定完好地符合上述对应性。

与不同竞争形态下的竞争情报活动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竞争情报强度问题。竞争情报强度是企业竞争的活动频度、范围、深入度、持久度、互动性、竞争情报人员、经费、系统、竞争情报项目数量与质量等等的一个综合体现,是竞争情报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表现。总体而言,竞争情报强度与竞争强度成正比,即竞争激烈,竞争情报活动频繁,竞争情报强度大,反之亦然。具体来说,在那些资源相似性大、市场共同性强、行业集中度高、市场处于发育阶段的新兴行业中的成长型企业之间,竞争情报强度一般较大。

[1]卢毅.企业的7个发展阶段.http∶//blog.sina.com.cn/s/blog_ 49a4992d0100mdv1.htm l.

[2]王迎军,柳茂平.战略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12):154.

G350

A

1671-0037(2014)02-52-2

2014年1月6日。

2014年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重点研究项目“新安全形势下我国企业的情报保护问题研究”(14B630016)研究成果之一。

于虹(1964.11-),女,本科,馆员,馆长,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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