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转变教育管理方式
2014-07-26何秀超
何秀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强化国家教育督导”,这是教育督导第一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全会的《决定》中,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指明了方向,是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指南。下面,我就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谈一谈自己的体会,供大家参考。
充分认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势在必行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世界一些教育发达国家,无一不将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抓手,保障和推动本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两个方面,对推进教育督导改革与发展做出了战略部署。《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使教育督导有法可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新中国历史上最高层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为建立权威、独立、有效的教育督导体制开创了新的局面。
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亟需我们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1.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
教育决策和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两个轮子”,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实现管办评分离,需要“两个轮子”平行运转。为此,既要简政放权,完善教育决策职能和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也要强化督导,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执行教育决策的监督与指导,并在政府的主导下,培育一批专业评价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评估监测中的作用,努力强化政府的标准制定、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监测、信息服务职能。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必然要求
《教育督导条例》提高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层级,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为推动教育督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落实《教育督导条例》,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制度,健全督导机构,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强化督导问责,充分发挥好督导的监督、指导、评估、评价和监测功能。
3.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旧突出,学前教育入园难、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校乱收费、素质教育难以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差、高等教育学术行为不端等,反映出教育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期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但执行中缺乏落实,违规违纪行为缺乏监管。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在做好事前规划引导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复查和奖惩制度,落实好事后监管和督促。
明确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深化教育督导改革,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思路。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原则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围绕这一思路,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督政,要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督学,要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评估监测,要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准确把握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1.加强督政工作,促进教育公平
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是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保障的有效办法。目前的督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基本限于对各级政府履行发展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对政府履行发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职责、统筹规划、教育投入等方面的督导尚未有效开展;没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临时性、政策性检查多,制度性、常态化监督少;督导问责机制尚未建立,削弱了督导的实际效果。
我们将以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在督政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提高督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研究制定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开展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综合评价。二是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就一些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如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等开展专项督导。落实《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做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工作,督促各地各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三是继续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要求,继续对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地区进行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研究制定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在此基础上开展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发布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报告,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本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四是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提高督导的权威性。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规范流程,丰富载体,提高实效,强化结果使用。建立健全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明确督导结果是资源配置、干部任免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加大整改复查和监督问责力度。
2.加强督学工作,规范办学行为
督学的根本任务在于督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和中小学校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并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督学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包括:督学队伍力量弱,专职化、专业性不强;督学工作不规范,很多地方还普遍存在着对学校多头检查现象,学校对此意见很大;督学效果不明显,没有真正发挥督学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以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和督学责任制,定期发布督学报告,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在督学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的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出台中小学校素质教育评价办法,对全国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中小学校素质教育专项督导工作,开展素质教育特色示范校认定工作。继续开展职业教育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校企合作、对口就业、学生资助发放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研究制定高等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开展高等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二是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大对学校督导评估的工作力度。三是做好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公布督导检查结果。四是建立督学报告发布制度。统筹开展各级各类学校专项督导,由县、市、省和国家按年度发布督学报告,把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评价。
3.开展评估监测,提高教育质量
科学的监测评价是提高教育质量,开展督学、督政工作的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系统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评估职责与管理职责捆在一起,自己评自己,引起了社会的质疑;监测资源分散、各自为战,没有归口管理、科学规划、统筹设计;缺乏科学评价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指标体系、科学方法、工具手段;教育质量监测报告发布机制尚未建立;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测还未有效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以建立由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为目标,在评估监测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教育质量监测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和工具。二是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督学、督政提供基础,为教育决策提供支撑,扭转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单独以考试成绩评价学校和学生的倾向。开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质量监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常规监测、地方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情况监测以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质量监测,加强对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位授予、教育质量以及资源配置的监测。三是建立规范的教育质量监测报告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四是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价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质量评价。五是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借鉴先进经验,促进监测工具、平台和资源共享。
着力加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体制机制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督导经费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改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困扰改革的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按照《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要把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全面加强督导工作提供保障。
2.健全督导机构,整合监测资源
截至目前,天津、安徽、贵州、江西、西藏、湖北、青海、陕西、广东、宁夏、云南、江苏、四川、山东、海南、黑龙江、辽宁17个省(区、市)相继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省(区、市)要合理划分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整合力量,尽快组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按照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开展工作。在国家层面,我们将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资源,统筹开展全国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同时引导和委托社会机构参与评估监测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整合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为系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奠定组织基础。
3.完善法规条例,加强队伍建设
要完善《教育督导条例》配套制度,各地要继续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教育督导法规规章。要研究制定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督导评估评价事项,归口综合督导检查工作。要完善督学选拔、聘任、管理、培训办法,研究制定视导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探索建立督学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组织编写督学培训教材,指导地方做好责任督学培训和视导员培训工作。要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专兼职督学队伍,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配齐专职督学,聘任一定比例的兼职督学,探索建立督学资格制度和职级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强化教育督导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