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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及其提升策略

2014-07-25孙春伟赵桂华

关键词:实效性

孙春伟+赵桂华

摘要:诊所法律课程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方式,是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实践教学,其实践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效性。要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应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加强教师配备,采用集中授课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授课方式。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课程;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1-02

一、诊所法律课程的特征及意义

诊所法律课程是当前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基本方式,也是法律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所谓诊所法律课程,在当前并非是被普遍采用的法学课程名称,而是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的部分院校采用的一种以课堂教学的方式开展的法律实践教学。诊所法律课程,可以作为法律专业的正常教学内容安排,纳入教学计划中,也可以作为法律专业毕业班级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灵活安排。

诊所法律课程与其他法律课程的不同之处以及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实践性。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独立从事法律业务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也是面向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的现实需要。诊所法律课程,以教学课程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并且作为一种法律课程,不同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最主要之处也就在于实践性。因此,以实践性为目标的法律课程,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灵活安排。在课程的名称上,可以称为诊所法律课程,也可以称为法律实践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可以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在法律本科的大三或者大四,作为正常的法律专业课程严格管理,也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教学安排。特别是作为一种灵活的教学安排,诊所法律课程可以在大三的下学期或者大四的上学期,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组成内容灵活安排,可以不受严格的固定的教学时间与教学地点的约束,可以由任课教师采用集中进行的方式开展教学,也可以采用讲座方式,每周几个半天集中授课。

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关系。诊所法律课程,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与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方式不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而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案例教学、学生到公检法部门毕业实习的方式。在课题教学中,传统法律课程中,与法律实践教学关系密切的课程主要是过去的律师实务课程,现在也可以是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在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相关课程中,多采用案例作为教学的内容,通过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实践性。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由于各个高校对法律实践教学的安排有很大不同,在有关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名称与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有的学校在法律教学计划中安排了律师实务课程,有的学校则没有这门课程,有的学校安排的是其他相关课程。因此,在传统法律课程中,以实践教学为内容的法律课程还不够突出。相比之下,当前开展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其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已经成为公认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被一些法律院校采用。这样,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的明显不同也就是实效性。所不同的是,在具体的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各个法律院校在教师安排、教师的授课内容以及方式上,在对实践教学的体现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同。

诊所法律课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形式,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现代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但是,这种最初来自于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在我国的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由于过于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而缺乏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等种种原因,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在我国的实效性还有待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能否真正达到理想的目标,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对于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问题,要认真对待,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努力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成为我国深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提升诊所法律课程实效性的策略

当前我国一些法律院校开展的诊所法律课程为代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实效性不高,在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独立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们通过对已经开设诊所课程的部分高校大学生的调查问卷,也反映出了大学生对诊所法律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获得的结果是,有70%接受调查的大学生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差。影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措施也必然是多方面的。对于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其实效性,应当在课程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内容、教学技术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诊所法律课程是一种很受学生欢迎,并且又是各类法学院校都适用采取的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我们在肯定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当重点研究解决如何进一步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问题。对于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其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主要的措施涉及到课程的合理安排、教师的合理安排与鼓励等措施。

在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安排上,具体的问题与措施又有很多。首先是诊所法律课程在什么学历层次的法律专业教学中采用的问题,被调查的60名大学生中有56人认为应当在本科采用,占93.3%。对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有90%以上的研究生认为应当采用。这表明,诊所法律课程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应当在法律本科教育中普遍采用。至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实践上还缺乏有关尝试与经验。从问卷调查的结果上看,法学硕士研究生是普遍欢迎采用诊所法律课程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其次,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应当在大学的哪一个学年进行。大学生对这个问题的问卷回答是,选择在大二进行的有40%,选择在大三进行的有60%,选择在大一进行的一人也没有,选择在大四进行的只有13.3%。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最希望在大三开设诊所法律课程,法律实践教学也应当尽量安排在大三。至于大四毕业班的法律专业学生,我们习惯上把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在大四进行,但是,调查结果表明这种安排学生普遍不欢迎。究其原因,应当是因为大四学生面临的实际问题很多,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情把注意力集中到法律实践教学上,他们首先面临每年9月举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然后又面临着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种应聘考试等等实际问题。大四学生面临的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理解,应当在教学安排上予以考虑。再次,我们在问卷调查中,也有一些学生提出了加强诊所法律课程的其他意见,有的学生建议增加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时,也有的学生建议增加诊所法律课程内容,这些建议充分体现了学生对诊所法律课程的认可与期盼,对于改进诊所法律课程,提高实效性具有意义。以上关于诊所法律课程安排的具体措施,应当通过教学计划体现出来,应当以教学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以便在教学中执行。

诊所法律课程任课教师的安排与鼓励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课程实效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是由具有什么样条件的教师讲授诊所法律课程的问题,有63.3%的受调查学生选择应当由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讲授,也有少数学生补充提出应当由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其次,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师应当由一人担任,还是由多人担任的问题。在当前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院校中,采用一人担任的情况比较多,由一人任课便于统一教学内容与安排,便于管理。在学校能够胜任诊所法律课程的法学教师不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样的教师安排。由多名胜任的法学教师共同承担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可以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可以开阔教学的内容。在管理上,由多名法学教师共同承担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需要做好合理的安排与衔接,需要在学时上合理分配。

有关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技术方面,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学生建议主要有:课程安排要合理,要分层次、渐进式教学,以大三为重点;开展的时间适当延长,增加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加强实践培训,不应是简单的上课讲座,不应当停留在诊所课程上;要增加学生互动,提高学生参与率;教师授课要轻松,客观、生动的实践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增强记忆,调动学生积极性,促进发散思维;完善考试方式。学生的这些建议,都是很合理的,应当为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所采纳。

参考文献:

[1]陈习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运行保障[J].教育与职业,2012,(26).

[2]王波.影响大学生职业能力培训的观念和体制因素探讨[J].职教论坛,2012,(24).

[3]刘五一.影响高职教学质量的因素浅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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