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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刑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2014-07-22平,王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服刑计分看守所

王 平,王 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 上海 201199)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原判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由于这一群体服刑时间短、人员流动性大,加之看守所投入在留所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方面的人力、物力十分有限,因此短刑犯①本文中的短刑犯特指原判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一直处于“收得下、管得住、不出事”的低水平层面。为了消除和预防短刑犯可能给监管安全带来的危害,了解短刑犯的特点,提高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短刑犯的特点

B 监狱作为上海市为数不多的收押短刑犯的监狱之一,截至2013 年3 月底,共有在押罪犯1800 人左右,而其中短刑犯有222 人,占到在押犯总人数的12.3%。本文将结合对B 监狱222 名短刑犯的调查情况,进行短刑犯的特点分析:

(一)有前科或劣迹者较多

在222 名短刑犯中,有过前科或者劣迹②劣迹指曾被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共有98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44.1%,其中,同时拥有前科和劣迹者21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9.4%。短刑犯表现出的高再犯率值得我们去深思。

前科 劣迹一次 26 人 一次 17人二次 21 人 二次 8人三次 14 人 三次 5人四次及以上 3 人 四次及以上 4人

(二)以贪利型犯罪为主

在所触犯的罪名方面,以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贪利型犯罪占据了多数,共有114 人犯贪利型犯罪,占短刑犯总人数的51.3%。

罪名 人数盗窃罪42开设赌场罪 16诈骗罪 13职务侵占罪 13信用卡诈骗罪 12其他贪利型犯罪18

(三)低学历、无业人员比重较大

在被调查的短刑犯中,低学历、无业人员所占比重较大,其中无业人员(包括无正当职业的农民)共有102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45.9%,高中及以下文化学历者129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58.1%。这一群体因文化程度较低,且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因此,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必然性。

文化程度 人数文盲2小学 22初中 85高中 20高中以上11

(四)年轻化趋势明显

在222 名短刑犯中,年龄在18 ~40 周岁之间的共有202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90.9%,其中18 ~30 岁之间的有85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38.2%;31 ~40 岁之间的有117 人,占短刑犯总人数的52.7%。

二、短刑犯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态度差”增加改造难度

很多短刑犯在入狱前为低文化、少技能的无业人员,自我约束性和服从意识往往较差。在进入监狱以后,他们中的有些人依仗自己刑期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上较长刑犯罪轻,拒不认罪、悔罪,并认为自己只是时运不济才进了监狱。因此,在改造中,有些短刑犯会表现出混刑度日、不思进取的倾向,这无疑给教育改造工作增添了难度。

(二)“刑期短”影响改造效果

自短期自由刑出现以来,法学家们围绕它进行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许多法学家都因短期自由刑时间较短,难以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而对其持否定的态度,如“犯罪学之父”——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C.Lombroso)认为判处短期自由刑只会让犯人与其他犯人之间“交叉感染”,并且监狱机构没有足够的时间将犯人改造好;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V.Liszt)也认为,“短期自由刑既无改善,亦无威吓之效果,只是打击犯罪经历之人的自尊心而已”[1]。而在司法实践中,短刑犯的改造时间短、改造效果差也确实是一直没有解决的难题。

在短刑犯“留所服刑”的时代,由于看守所警力配置十分有限,加之教育改造并不是其主要职能,因此投入在这一方面人力、物力十分有限。有些看守所给“留所服刑”罪犯安排了诸如给小商品包装之类的简单手工劳动;而更多的看守所为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选择了不给短刑犯安排任何劳动改造活动。

而短刑犯在转入监狱服刑后,同样会面临改造时间短、改造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以上海为例,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罪犯会由看守所转入新收犯监狱进行为期一个月左右的入监基础培训,在培训结束后会分流至其他监狱服刑。在进入正式服刑的监狱后,还要进行为期一至两个月的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教育、劳动生产操作方法等进一步的细化培训,在这一系列的培训结束之后,再扣除掉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时间,短刑犯的刑期也就所剩无几了。可以说,如果还是按照现有的常规模式来改造短刑犯的话,只会收效甚微。

(三)“减刑难”降低改造积极性

减刑作为一种鼓励罪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的制度,在改造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短刑犯来讲,由于受限于现有的相关规定,获得减刑变得十分困难。

在短刑犯“留所服刑”的时代,公安部门也曾出台过有关“留所服刑”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如2008 年公安部就出台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8 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这一规定由于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加之许多看守所都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留所服刑”人员计分考核体制,因此这一时期的短刑犯减刑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而进入监狱服刑之后,短刑犯要想获得减刑也是非常困难的。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11 年出台的《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②沪司狱﹝2011 ﹞5 号《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规定,经考核评估,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考核的结果,可以提请减刑、假释。而在司法实践中,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是依法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罪犯考评累计分达到45 分,可以表扬一次;其中,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的累计分达到35 分,可以表扬一次;累计两个表扬,可以记功一次。

根据《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规定,罪犯考评等级被设定为A、B、C、D、E 五个等级(A 级为优秀级,B 级为良好级,C 级为常规级,D 级为过渡级,E 级为起步级)。各等级对应的每月得分值分别为A 级7 分、B 级5.5 分、C 级3.5 分、D 级2 分和E级1 分。罪犯等级每季度评定一次,等级一般应逐级升降,而新入监的罪犯则从E 级开始计分,其中,考评等级为D 级、E 级的罪犯,原则上不能提请减刑、假释。这样的政策规定,基本上断绝了短刑犯减刑的希望。

为了适应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2012 年12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①沪高法﹝2012 ﹞542 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的第七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或者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一次或者虽未获得表扬,但能够遵守监规,无任何违纪扣分,且能够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减刑。被判处拘役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后方可减刑,减刑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根据这一规定,表扬不再作为减刑的先决条件,而且短刑犯可以获得总计不超过两个月的减刑,短刑犯减刑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

但是针对短刑犯的专门考核计分规定并没有同时出台,因此,在如何认定短刑犯确有悔改表现、如何判定哪些短刑犯应当获得减刑、短刑犯的减刑程序是否应与长刑犯一致等问题上,依然处于无据可依的状态。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一)围绕短刑犯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改造方案

由于传统的改造方式并不能在短刑犯身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建议制定符合短刑犯特点的专门教育改造方案:

1.设立专门收押的短刑犯监区。相比于长刑犯,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犯罪手段上、还是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往往都有所不及,如果将短刑犯与长刑犯混合关押、在同一场所进行劳动改造,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短刑犯与长刑犯之间相互交流犯情、长刑犯向短刑犯传授犯罪技艺的情况,从而增加短刑犯出狱后再犯的风险。为防止混押可能出现的“交叉感染”,可在监狱内设置专门收押短刑犯的监区,实现短刑犯与长刑犯之间的居住分离、改造分离。

2.取消短刑犯在新收犯监狱阶段的过渡。由于短刑犯的刑期短暂,为了给教育改造留出足够的时间,建议取消短刑犯在新收犯监狱的入监教育培训,直接将短刑犯从看守所转入服刑监狱,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活动。

3.对每一批新收的短刑犯,可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驻监检察官或监狱管教民警进行逐一的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评估的结果,结合其犯罪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文化程度等来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从而在短时间内提高改造的成功率。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教育改造的目的之一是让曾经犯罪的人回归社会之后,寻找到合法而稳定的谋生手段,从而远离犯罪。而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C.Lombroso)曾在其所著的《犯罪人论》一书中提到,劳动应当被用来重新激发委顿的精力,被作为生活的调剂,它是一切监狱机构的目的,以便帮助囚犯在获释后能够找到谋生的职业[2]。而从目前上海市监狱系统的短刑犯教育改造工作现状来看,仍然是不尽如人意,短刑犯的劳动改造主要还是以缺乏技术含量的小商品组装、包装为主,短刑犯依旧无法在改造过程中获得一门可靠的技术,作为出狱后稳定的谋生手段。

针对短刑犯普遍文化程度较低,难以获得一份稳定工作的特点,监狱相关部门可以在狱内开办一些容易掌握、符合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班,例如电焊、木工、家电维修等,并将短刑犯在技能学习中的表现纳入日常考核的范围之内,以督促他们更好的掌握技能,从而在出狱后能够获得一份可靠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降低再犯风险。

(三)积极推进短刑犯的减刑工作

1.出台针对短刑犯的计分考核规定。尽快出台短刑犯的专门计分考核规定,从而为短刑犯减刑提供依据。对于短刑犯,我们不能盲目地将其与长刑犯以同一标准进行考核奖惩,要加大对短刑犯“认罪悔罪”态度和程度鉴定、识别的标准研究,实现标准的量化与可操作化,以准确判定短刑犯的认罪悔罪程度[3]。

2.以“日”为单位开展减刑。传统的长刑犯减刑往往都是以“月”为单位进行的。但是,由于短刑犯刑期都在一年以下,考虑到教育改造效果、实际服刑时间及法律、政策规定,建议短刑犯以“日”而不是以“月”为单位进行减刑。

3.缩短减刑的审核时间。一般来讲,罪犯减刑一般要通过监狱提请,驻监检察室审核,法院审查、裁定、公示等程序,而这一系列程序要花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对于短刑犯来讲未免有些过长。

因此,监狱、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尽可能加快审查速度,监狱可根据短刑犯是否达到法定时间和考核要求等实际情况随时上报或每隔半月上报一次减刑;驻监检察室对于短刑犯减刑提请的审查最好在1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而法院的审查、裁定工作则尽可能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1]谢瑞智.犯罪与刑事政策[M].台北:文笙书局,1996(增订版):217.

[2](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52.

[3]刘新克.关于对短刑犯心理行为特征及矫正改造对策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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