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草原文化的法治化建构
2014-07-22蔡欣欣
蔡欣欣
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文化是由生活在北方草原上的各个民族经过不断的开拓、创造、积蓄、创新、发展而形成的以“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为核心理念的地域性文化,其独特的地域民族特色、丰厚的文化积淀贯穿于蒙古民族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道德礼仪等各个方面。草原文化在草原儿女的血脉中发展传承,不仅对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今天内蒙古自治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一种精神指引和前进动力,并成为推动内蒙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力驱动。
一、草原文化的法治内涵
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包括由低到高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法制。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环节构成的系统。第二个层面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公众认可制度,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实现方式,能主动地根据宪法法律为一定的行为行使相关权利、履行义务。这需要后天的教育、培养和引导,是巩固和完善制度成果的保证。第三个层面是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在这一层面上,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信仰、习惯,并内化为全社会自觉遵从的生活方式——既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又能以守法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制度、行为和意识三个层面中,意识是核心、是精髓。
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草原民族、法律因素和文化因素三元共生的。因此,总结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不能忽视草原民族在我国民族法治建设中积极投入参与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不能简单地套用对法治的理解。从理论上看,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显示出民族发展规律与现代法治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相统合的特点。因此,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多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必然的社会现象,是国家法治在民族领域的具体化。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继承并融入了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中具有现代价值和普遍意义的优秀法治元素。可以说,草原文化的法治内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源泉。草原文化的法治内涵是以科学而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和丰厚而坚实的民族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以民族法律真正实施为内容的,以维护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发展繁荣为目标的,依照民族法律调整我国民族关系、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种社会有序状态。
二、草原文化核心理念的法治体现
我国北方草原生态系统敏感而脆弱,不适宜发展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生活在这样生态地理环境中的草原民族只能“逐水草而居”,选择由草场、家畜和人三个要素组成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来维系和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平衡。但带有脆弱性和非自足性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使得草原民族产生了依赖自然、爱护自然、珍视自然、回报自然的生态理念。因此,生态地理环境也是草原文化赖以产生、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崇尚自然”这一理念概括的是草原民族敬畏崇拜自然,与自然共存共生适度索取,珍爱自然、尊重生命的生态环保意识、循环节约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和谐共荣意识等。从蒙古族的习惯法到成文法都以其权威性、威慑性与强制性手段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体现了蒙古民族崇尚自然的草原文化。如《喀尔喀法典》之《三旗法典》中规定,相关区域内的活树不许砍伐,如砍伐将被没收全部财产,同时还赏赐植树者。《察哈尔正镶白旗查干乌拉庙庙规》规定了放牧人在不同季节的放牧时间,并规定放牧人放牧时要注意查看四季的草色,选择最好的水草放牧,如果遵守规定并且牲畜繁育增长,赏给放牧人马、牛;反之则撤销放牧人的吃穿,让他自力过活。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札撒》则明确规定:禁止在青草生长时挖掘草场,如有违背,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禁止污染水资源,如“禁止水中溺尿”、“禁民人徒手汲水,汲水时必须用某种器皿”、“禁洗濯、洗穿破的衣服”等。所有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忌习俗、制度规定等使得草原民族与草原草场、湖泊、动物等自然要素和谐相处,人与生态协调发展,反映了草原民族对大自然的崇敬、畏惧和顺从,也表现出潜在的尊重自然规律、善待生态环境的生态意识和外在的行为规范。
作为草原文化观念范畴中最有张力的理念,践行开放是在草原地理生态环境、草原民族游牧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草原民族多元构成的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意义层面的理念。草原民族开阔的视野、宽广的胸怀、粗犷的性格和淳朴的气质,以及对偏居于封闭、落后的生活状态不满足的生活态度,促进和成就了他们开放的理念。草原民族作为草原文化的创造主体,对待周边文化的态度也是包容、开放的。由于单一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对自然高度依赖,草原民族只有以合乎历史进步的积极姿态参与、融入其他地区社会生活的实践,与其他经济体保持互补的联系,才可以保障社会产品的正常供给,维系民族、部落和部族的繁衍生息、社会的发展运行。称臣、和亲、纳贡,甚至金戈铁马的袭扰、征战、掠夺等都是其与外界交往,开拓更广阔的空间的非常手段。正是其兼收并蓄的特质,使草原民族多次开辟历史新篇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北方草原民族史也是一部民族融合史。信奉万物有灵的自然崇拜萨满教虽然为草原民族所创,但草原民族对待不同宗教也持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成吉思汗《大扎撒》法典中说“一切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了民众在信仰上的差别,使得在草原地区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各种宗教都得到了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元朝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唯一明确提出宗教信仰自由的王朝。蒙古民族在800年内创制和使用过十余种文字,这在世界文字史上也是独树一帜的。在文化沉淀和文化积累上,与定居民族相比,草原民族践行开放的理念使其用开放型的文化心态接触、融入外来文化,在与外来文化的冲突和碰撞中汲取并整合外来文化的营养,使草原文化始终处于破坏与重建、重建与破坏的循环之中,既丰富了自身的内涵体系和文化结构,又迅速同构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推进了草原文化的发展延续。可以说,草原民族践行开放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了草原文化整体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线,使其难以形成根深蒂固的文化结构和文化传统,使草原文化始终保持着复合性与多元化的文化个性。
恪守信义既有伦理道德的价值,又具法律规范的功能,是草原民族在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条件下形成的理念。在游牧经济条件下,草原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松散的,因此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必定会出现漏洞和真空,因而伦理道德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真空的规则。伦理道德提供了法律所必备的正当性和普遍适用性。要把在语言、信仰、风俗等存在差异的部族聚集到一起,需要在心理层面形成民族认同和价值共识,这只能借助道德资源以维护社会秩序。因而,草原社会高度重视伦理道德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个体的道德修养和原始的自觉法律意识,规范个体的言与行。作为草原民族思维基本方式和处理关系的心理定式,信义理念成为草原民族伦理道德体系和原始法律规范的基石。“信义”不仅包含诚信、正义、忠诚,也体现着名誉、仗义和侠义。草原民族的气质、风范、品格都折射了恪守信义的理念,在草原民族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也体现着恪守信义的思想特质。信义成为草原民族坚守不渝的立身准则,也是治国理政和维系部族团结稳定的工具,依靠这一重要的精神纽带和潜意识,强化草原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正是由于恪守信义理念的影响,草原民族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强烈的民族群体意识和集体意识。《大扎撒》也把信义固化为法律制度,规定“撒谎者将被处以死刑”。
三、草原文化法治化的建构
就草原文化法治化建设而言,其在制度、行为和意识上所要求包含的内涵应当也是“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积极内核。只不过这里的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突破了伦理道德意义层面和政治经济意义层面,上升到了法律意义的层面。简单地理解,崇尚自然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在时空上对生存资源进行重组,合理保护和高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践行开放就是要要立足于草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完善结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拓市场,发展草原经济,降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运行成本;恪守信义,就是遵循公平、追求正义、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合理分配社会的利益。
制度层面,草原文化所包含的法治内容当然不是理想主义的,对人性的期待当然没有脱离实际,其所表现出的科学有效、权责明确、有奖有惩的理念也正是法治所需要的。草原文化的这些核心理念抑制了草原民族向自然过度索取、欺诈、自私等不良行为,使其思想与行为能够符合草原文化核心理念的要求,留给了后人一个生机盎然的绿色草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草原文化的这种克制自己的行为而使其符合某种评判标准的作用就与法律的作用相类似。从根本上说,法律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使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草原民族的核心理念,是要达到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而法治依据是法律规范,要达到的是法律层次的目的。因此,构建草原文化法治化传达法治理念的时候,可以把草原文化这种伦理道德层面的“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思想升华为法律高度,以彰显法律对每个人行为约束的强制性、权威性、公平性和正义性:首先,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结构的最基本要素,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必须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既应该有鼓励性规范,还应该有禁止性及惩罚性的规范,从而使得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时或是出于对制裁的恐惧,或是出于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可以得到的利益而自觉遵守法律。最后,法律规范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公正而有效地引导、约束政府行为,完成法律使命,实现法的价值。我们今天依然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层面的现实主义的法治内涵,指导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制的制度建设。
在漫漫历史长河中,草原民族虽然以人治为其背景色,但其“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行为准则是草原民族与自然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而逐步形成的。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民间信仰、禁忌习俗、习惯法、成文法和行政制度等,这都得到了草原民族的普遍的遵从。在草原文化崛起和发展的过程中,草原民族依附自然、善待自然、回报自然,尤其重信尚义,与周边不同的民族、部落和部族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如清代数百年的旅蒙商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恪守信义。草原民族的信义文化为草原民族以口头契约为主要形式的易货贸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础。如果将草原文化中的“信”理解为诚信,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草原文化中的“义”则不仅包含着义务和正义,权利也应是其重要内容,把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与法律所授予的所享有的权利统一起来。正义就是在经济意义上的摒弃见利忘义、不仁不义,在法律意义上的制裁欺诈、伪劣,二者上升为法理就是“法律正义”:法律在整体意义上要符合道德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的价值和个体利益,合理、公平分配社会利益。草原文化法治化构建中,也不能忽视草原文化的道德力量,重新构建道德平台,清除社会在发展中的道德滑坡现象,用法律和道德力量共同引领社会进步。
意识是草原文化法治化的建构中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如草原民族“天人合一”不仅是一种认识,而且也是一种感受、一种责任、一种道德规范,人们应顺应、关心和保护天地万物,从而使人的自然生态意识与伦理道德观念合二为一。草原民族对自然的崇尚也可以说是一种信仰,不仅把崇尚自然、珍爱生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深印在自己的心目中,而且把对理念这一所蕴含的价值融入了自己的血液中,并最小心地呵护,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草原民族这种意识的形成需要后天的教育、培养和引导,要想在建构草原文化法治化的过程中根除意识成分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每一个人在潜意识里都是趋利避害的,恐惧法律的制裁,因而都会权衡利害、损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选择遵守法律。法治正是利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待法律外在态度的这一特点,恰当合理地运用法律的强制力让人们守法,而不是利用人们的慈善、怜悯、尊重和良知让法律得到遵从。同时,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以权利为中心,突出对权利的保护,让公民维护自身权利,这也是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律的一个亮点。在现代社会,个人可以在权衡实现权利的成本之后做出自由选择,或选择诉讼,或选择和解,来捍卫被侵害的权利,实现自身的利益。在草原文化法治化的建构中,就是让法律成为信仰,使其不仅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获得普遍遵从,并内化为自觉遵从的生活方式——既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各种破坏法治建设的行为作斗争,又能以守法有效推进法治建设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