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税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2014-07-21程绍军
程绍军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中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明朝税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程绍军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中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明朝推行的“一条鞭法”通过赋役合并、折银征税、以银代役、税分两处、官收官解等手段,简化了征税科目、降低损耗、避免劳逸不均、方便国家财政体系运行、防止官员贪污加派,对明王朝当时解决财政困难、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一条鞭法”的施行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减化税制、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此后农民对朝廷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商品经济得到了发展。
税制;一条鞭法;意义
经过明朝初年恢复生产时期后,到明朝中期,土地大量兼并,服役不均相伴产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首先,沉重的赋税、徭役、惨重的地主剥削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农民难以生存,被迫背井离乡。各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朝廷面临严重的统治危机。其次,兼并土地的贵族、官僚、地主属于特权阶级,在赋税缴纳上享有降低或减免的权利,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卫所屯田也随着土地兼并的风靡盛行被逐渐破坏,国家财政支出加大。同时,军户受到惨重剥削,被迫出走流亡,直接削弱了明朝的边防力量。针对上述问题,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内推行“一条鞭法”,通过赋役合并、折银征税、以银代役、税分两处、官收官解等手段,简化征税科目,降低损耗,避免劳逸不均,方便了国家财政体系运行,防止了官员贪污加派。其实施对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解决当时朝廷所面临的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简化了税制,方便了赋役征管,降低了税收成本
“一条鞭法”是我国三次里程碑式的赋役制度变革之一,自唐实施“两税法”进行了简化税制的尝试之后,简化税制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一条鞭法”在我国封建社会税制改革中起着上承唐“两税法”,下启清“摊丁入亩”的作用,是实行单一税制的重要步骤。它实行的“赋役合并,量地计丁”、“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摇役”[1]、“将一切征项,包括赋、役及额外加派、土贡方物等,悉井为一条,化繁为简,它取消里甲、均摇、杂泛等摇役名目,而实行银差,使摇役空前简化”[2]。至清在“一条鞭法”基础上进行“摊丁入亩”改革,实行“丁摇与地赋合二为一”,使得“丁银随地起征”,基本上取消了人头税,将赋税摊入土地征收,开始实行单一的土地税。可见,“一条鞭法”在简化税制中起到的作用之大。一般情况下,赋税名目繁多时,朝廷难以使农民清楚了解赋税征收的种类及数目,这就便于官吏和地主勾结巧立名目增派税种或增加税量,鱼肉百姓,中饱私囊。而“一条鞭法”实施后,差役、赋役、田赋合并,简化了税制,农民需缴纳的赋税清楚明白,官吏也就难以从中渔利。以往赋税征收种类多杂,征收时间漫长。这势必会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降低政府的行政效率,在此事上花费过多的时间。简化税制后,将名目繁多的赋税归为一起征收,改过去量少次多为量多次少,虽赋税总数不变,但大大提高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成本。
二、人身依附关系松解
“一条鞭法”量地计丁将原须按人头征收的赋税部分摊入田赋征收,同时免除自服劳役改为出钱雇人服役。虽然明代有的地区是丁六粮四,有的地区是丁田平均分配,只有个别地区,丁居四分之一,而粮食居四分之三。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头税在弱化。到清“摊丁入亩”把丁银摊入田赋,统一征税,完全取消了人头税。“一条鞭法”将以丁户为对象征收的人头税部分转化为以田地为对象的物税,物税增加人税减少,实际上是按财产征税的比重增大。这样,在农民多土地少的封建社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减轻了赋税负担。同时,以银代役减少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可以自由的离开土地从事其他职业,这样农民对朝廷的人身依附关系就松弛了。
三、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实行以前,赋税征收实物,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只需换购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地主阶级进行的商品行为也不多。而“一条鞭法”实施以后,赋税折银征收。农民不能维持简单的以物易物的生活,为了得到需缴纳的银两,农民需将农作物拿到市集出售,这就必须要迎合市场需求种植一部分经济作物;以银带役的实行减轻了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使农民时间自由,一部分农民外出经商或务工挣取钱财,至使苏州松江地区“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处,屠沽贩卖,莫不能之”[3],浙江常山地区,“丁壮者,屏来招而事负载,以取日入之佣值,务本力农已去十五”[4]。《四友斋丛说摘抄》也有记载:以前经商的人比较少,而现在由务农改为经商的人是以前的三倍;以前没有游手好闲的人,而现在不务农而游手好闲的人已经有十分之二三了。如果将人民分为十分,已经有六七分不在务农了。“士农工商”在我国封建社会商人处于末流,商人在赚取钱财后,所赚取的钱财一般用来购置土地、房屋等固定产业,或花钱买官,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的钱财却不多。“一条鞭法”实施后,人头税减少了土地税增多了,商人对购置土地的兴趣减弱,将挣得的钱财再次投入商品流通环节,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则通过三个途径获取白银:一是加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出售以获得货币;二是要求农户用银钱交租;三是自己经商直接赚取白银。无论是何种途径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仅土地、房屋、美食已不能满足地主阶级的需求,他们向往更奢侈舒服的生活,挣取更多的钱购买奢华消费品,更加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用银量代替实物征收赋税后,所需的物品就得向市场购买,加大了商品流通,从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可见,“一条鞭法”的实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明朝中期朝廷所面临的财政困难,对明朝后期及清朝的赋税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对当代也有其借鉴意义:不仅按行业的不同征收税率不同,并且同一行业收入不同征收税率的百分比不同,这是公平赋税的体现。当然,作为封建社会为维护其统治而进行的改革,“一条鞭法”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例如改革没有因地制宜且不彻底,仅仅是税收征管的改革,并没有监督制度相伴产生,而且改革毕竟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
[1]明史食货志[M].卷78.
[2]蒲志新.略论明清时期的赋税改革[J].社科纵横,2009,(05).
[3]明经世文编[M].卷22.
[4]万历常山县志[M].卷3.
K248
A
1674-9324(2014)29-0172-02
程绍军(1970-),男,内蒙古通辽人,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中学校长,研究方向:中学教学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