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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制度协同创新作用

2014-07-19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奖励制度成果知识产权

张 垒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 453007)

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制度协同创新作用

张 垒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 453007)

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两大基本制度。二者在推动创新的功能、途径和范围上既有差异也存在很强的互补性。文章通过对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制度二者差异性分析、本质互补性分析,研究科技奖励动力和运行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二者协同促进创新的运行模式进行研究。

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协同创新

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两大重要制度,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功能、地位和作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它们在功能、途径和范围上的差异,使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领域推动创新的效果相同。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制度保障。但知识产权对于创新的作用不能被过分高估,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无法全面解决创新问题。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充分发挥二者功能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作用,使其在激励创新的功能、途径和范围上差异化发挥功能,是目前我国科技政策调整和优化的方向。基于此,本文探讨科技奖励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协同创新。

1 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

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社会对智力成果的承认。科技奖励的本质是社会对科技成果的承认。成果奖是对单一成果的承认,人物奖是对累积成果的承认。因此,无论是成果奖,还是人物奖,获奖的依据都是成果。知识产权制度是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也是社会对智力成果的承认。

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和效果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鼓励创新。科技奖励主要是鼓励自主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通过政府和科技界对科技人员的承认和褒奖,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学研究事业,攻克科技难题,实现自身的价值。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鼓励技术革新和成果公告、转让等促进成果应用,通过市场认可获取经济效益来促进科技的再创新。

但是,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1]尚有差异。(1)性质不同:科技奖励制度主要是政府行为,以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和推荐奖励,实现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主要体现市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成果的申请、审批、登记、公开和公告,其权属和利益纠纷主要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2)激励方式不同:科技奖励制度以精神奖励为主,通过发放奖励证书辅以奖金、召开科技奖励大会及社会舆论宣传等方式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以财产权这种经济权利的方式对智力成果予以承认,同时适当给予精神权利,如署名权。(3)地域性不同:科技奖励制度的范围根据奖励的设置有所不同,可以是国家,可以是部或省市或行业协会等,也可以是全世界或某个地区等。而知识产权通常是国家或地区这个层面,而不会限制在某一个省或市的层面上。(4)承认的期限不同:科技奖励制度给予的奖励通常是终身享有的,而科技成果的保护时效是以科技人员对自身技术的保护力度而定,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技术的解密或公开而逐渐失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时间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发明专利保护时间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时间为10年等。

2 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协同促进创新的要素

2.1科技奖励制度

科技奖励制度是社会或科学共同体为促进科技知识的增长和科技社会功能的实现而确立的,用以规范科技奖励行为和活动,确保科技奖励工作良好、有序运转的系统性规范。主体是国家政府、地方政府、部门政府、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人士等。客体是科技奖励的获奖对象。现阶段的科研奖励有成果奖励和人物奖励两种。从奖励的本质功能来看,是要对客体的激励、承认、引导作用,而这种作用意识只有人才能具有,因此,科技奖励的客体只能是具有主观意识的人。科技成果只是科技奖励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介质和依据。因此,科技奖励具有导向功能、竞争功能、激励功能、承认功能,起到承认、激励、尊重、调节、竞争等作用。

(1)导向功能规范和引导科技奖励客体按科技奖励主体的意图进行科技活动。通过有效的科技奖励政策,可引导科学技术向着有利于人类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2]。

(2)竞争功能促使科技工作者高效率获得高质量科技成果和奖励。科技奖励制度把竞争机制引入了科技活动,强化了科学家和科技群体活动的价值。

(3)激励功能强化科学研究主体的动机。科技奖励激发了科学家及其群体强烈的建功意识和追求自我实现的价值目标。科技奖励能激发并强化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意识,使之产生强烈的欲望和追求,然后采取有力的行为去满足需要。

(4)承认功能满足科技奖励主、客体的需要。默顿指出,“承认是科学王国的基本通货”[3]。科尔兄弟也认为,如果科学家渴望获得“财富”,他能做的仅仅是通过奖励系统得到承认,因为在科学界没有其他获得财富的合法途径[4]。由此看出,承认在科学奖励系统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科技奖励系统的承认,既包含了对科技工作者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承认,也是对他们科研能力的承认。

在科技奖励系统中,承认、激励、竞争和导向4种功能因素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不断引导科技人员和科技团队产生需要的动机,通过竞争产生科技成果,然后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激励,而社会也会随着成果产生的增多,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影响和地位,引导社会进步。在整个系统循环中,科技团体、个人因此而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源源不断地获得科技创新的动力和科技奖励循环的动力。

2.2 知识产权制度

作为一种知识资源的治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首先通过产权界定来对发明创造者赋予垄断权,以鼓励和承认发明者,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但又通过种种限制措施防止垄断权力的扩大来协调发明者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利益平衡。同时,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对创新的引导和市场的规范化管理;通过知识产权这种制度性安排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技术扩散机制和市场规范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功能的发挥可以实现技术的创新、传播、利用、保护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技术创新。

3 科技奖励的动力来源与传递

Zuckerman认为,大多数科学家都渴望受到同行承认的激励。Merton写道,“正如达尔文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对自然科学的热爱,因为想得到我的自然科学家同行的尊敬而大大加强”。HansSelye更是直言:就我所知,一切能够很好地做出判断的科学家都非常急于使他们的工作得到别人的承认与赞扬[3]。Jonathan R Cole与Stephen Cole认为,如果科学家的行为受到强烈的激励,以继续从事艰苦的工作,克服几乎总是伴随着最有价值的研究活动的挫折,那么他们的行为必为其科学共同体中同行的积极响应所强化[5]。承认有助于保证科学家继续从事研究,得不到适当的承认可能鼓励大量有能力的和多产的科学家从事可能会带来某些其他类型的奖励。Merton认为,不能奖励杰出表现的报酬体系常常是导致越轨行为产生的条件[6]。

因此,正是科学界这种急需的承认、奖励、尊重、调节、竞争建制,需要一个集特权地位、荣誉奖励、同行承认以及金钱报酬组成的奖励结构,这种奖励机构有助于鉴别科学界的杰出表现者,引导和规范科学家的行为,促进知识的增长和应用。因而,导致了科技奖励制度的产生,也是科技奖励制度发展的动力源泉[3]。科技奖励制度作为鉴别科技界杰出表现的社会机制,激励与竞争是其基本功能。激励与竞争机制是在科学的社会建制目标确定的情况下,有效地实现该目标的手段。

科技奖励的动力传递模式是说明科技奖励系统中动力的传递路径和机制,是动力资源如何通过传递实现其科技奖励的功能的。我们把科技奖励动力传递模式的逻辑起点定义为科研活动,因为,从科研活动与科技奖励产生的历史来看,是先有科研活动,再有奖励机制的,科研活动是不以奖励为目的,奖励只是激励科研活动的一套制度、政策和手段。科研活动的产生必定引起科学知识的增加和应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科学界对成果管理的混乱,因此产生了科技奖励的建制,以发挥其对科技活动的承认、激励、导向和竞争作用。当然科技奖励作为一个社会建制本身有一套运行的机制,包括设奖、评审、授予等机制。只有通过这个机制的运行和功能的发挥,才能实现科技奖励制度的效应发挥、功能的实现,才能把动力反馈给科学活动本身和科研人员本人。科技奖励的动力传递模式如图1所示。

4 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协同促进创新的运行过程模型

图1 科技奖励的动力传递模式

在激励作用和受益范围方面,科技奖励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两种激励制度相互补充,都包含了对创新精神与科研成果的奖励,但两者各有侧重。一方面,虽然知识产权包含了精神权利,但其重点是保护产权,属私权范围,能够有效降低外部效应,激励主要体现在对该知识产权获得市场认可后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的鼓励,其物质激励作用是根本性和决定性的。另一方面,科技奖励的精神激励作用则更加强烈,它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对科技人员的直接承认和鼓励,这种精神激励的社会影响力相对持久,能够大大满足科技人员的高成就需求。

在申请程序和获得数量方面,科技奖励重在奖励经过市场考验的重大科技成果,其申报程序复杂,评审严格,获奖数量少;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创新是有待市场检验的新成果,申请和产生的程序简单,数量较多。

在科技成果所有权及市场运营方面,两种激励制度也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是界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的保障制度。科技奖励制度主要依附于政府行政体系,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一经鉴定便向社会公开,其他单位使用的门槛很低,申报科技奖励在一定层面上会减弱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排他效应。

知识产权制度推动自主创新的独特作用在于其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对创新成果保护的普遍性和基于市场行为的产权保护所获得的物质收益的实现性,这从总体上决定了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的根本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较之科技奖励制度来说,其对于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具有决定性。

科技奖励推动自主创新的独特作用在于科技奖励的导向机制及其较优的精神激励机制。科技奖励通过对科研人员创新成果的承认及其社会地位的提高,发挥了对科研人员精神奖励大于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培养更加优秀的科技人才,这也是知识产权基于市场行为的物质奖励所不具有的。所以,科技奖励制度通过非市场机制对于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市场性功能性缺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在作用方式上两者意义相通,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两种制度各有优劣,不可替代。只有建立激励创新发展的协调机制,才能共同促进激励机制在促进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发展与完善。

科技奖励相对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独特作用在于,科技奖励是社会行为的导向作用和精神激励机制。社会主体通过不同科技奖励奖项的设置可以引导创新向着国家创新的重大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重大民生科技和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普遍激励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科技奖励具有精神奖励大于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和对创新成果的承认与创新者社会地位提升的鼓励作用。这些作用是知识产权基于市场行为的物质奖励所不具有的。科技奖励的精神激励有利于社会杰出人才、大家的培养。

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科技奖励促进创新的独特作用在于它的法律确权的权威性和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对创新成果保护的普遍性和基于市场行为产权保护物质奖励的实现性。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把知识产品变成私人产品,从制度经济学来看,私人产品的生产率最高,促进创新的效率最高。其次,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是内在的、主动的,也是全面的、持续的、长久的。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技术转化,更好地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基于市场行为的法律调节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协同促进创新的机制来看,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从根本上以及在内在和全面、持久上构建制度促进创新的机制。同时以科技奖励为辅,以政策导向,弥补市场失灵,发挥杰出人才培养方面的政策优势。协调机制的起点是知识资源,通过产权界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发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利益协调功能,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条件功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承认功能,以及对创新的激励、市场的规范调解和各方利益的协调功能,实现技术传播、扩散、转移实施和创新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一条是创新的主线。同时,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对于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知识资源和部分已经得到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由政府和社会团体进行设奖,经完善的科技奖励评审体系,弥补知识产权对知识资源保护失灵的部分。科技奖励通过对成果的物质奖励承认和精神奖励承认,激励科技人员进行创新,促进创新竞争机制的形成,引导科技创新向着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杰出人才的培养,从而激励创新[4]。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协同促进创新的过程参见图2模型。

5 结论

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制度二者在激励创新的目的和作用一致,但具体作用形式形成互补。科技奖励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两者都包含了对创新精神与科研成果的奖励,但两者有所侧重。一方面,虽然知识产权包含了精神权利,但其重点是保护产权,属私权范围,能够有效降低外部效应,激励主要体现在对该知识产权获得市场认可后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的鼓励,其物质激励作用是根本性和决定性的。另一方面,科技奖励的精神激励作用则更加强烈,它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对科技人员的直接承认和鼓励,这种精神激励的社会影响力相对持久,能够大大满足科技人员的高成就需求[4]。

图2 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协同促进创新的过程模型

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制度二者对创新成果承认和保护上一致,但对创新成果保护范围上互补。两种制度都是全社会对智力成果的承认,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智力成果的生产和应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这两种制度的客体、要求和有效地域是不同的。文学、艺术作品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但却不能成为科技奖励客体,而一般的科技成果,即使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成为科技奖励客体。相比较而言,科技奖励制度的地域性要灵活得多,大至全世界,小至一个企业、研究所、院系、研究室,因此,可针对不同的地域,制定各有特色的科技奖励制度,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这种在保护客体上的互补功能,覆盖创新的完善保护体系。

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两种制度在促进创新的地位上有高有低,功能互补。相对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更基本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保护范围更广,可以弥补科技奖励对创新成果激励的缺失。科技奖励制度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之上的,升华的社会管理引导机制。科技奖励以精神奖励大于物质奖励的形式,消除知识产权制度市场失灵的现象。

总之,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作用方式上两者意义相通,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两种制度各有优劣,不可替代。只有建立激励创新发展的协调机制,才能共同促进激励机制在促进创新过程中的发展与完善。

[1] 严波.知识产权对科技奖励的影响研究[D].重庆:第三军医大学,2008.

[2] 朱玲.我国现行科技奖励机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6.

[3] 李强,钟书华.国外科技奖励“激励-竞争机制”研究述评[J].科技管理研究,2010(12):25-28.

[4] 梁燕.探求激励创新的协调机制[J].中国科技奖励, 2010(6):66-67.

[5] Cole J R, Cole S. Social Stratif i cation in Science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5,46, 138,19,114,176.

[6] Merton R K.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M]. New York: Free Press, 1968: 25-38.

Study 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ystem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Zhang Lei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7)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s the two major systems to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xists differences in function, pathways and scope of promoting innovation, but strong complementarity.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difference,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power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promot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study the cooperating mechanis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promot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G311

A

10.3772/j.issn.1674-1544.2014.03.006

张垒(1983- ),男,硕士,河南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专利情报与知识产权管理。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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