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法规建设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4-07-18吴彦颐
2013年11月8日,由上海市文联权益维护中心、上海大学影视学院、东南大学艺术学院、《艺术百家》杂志社联合主办,上海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协办的“中国文艺法规建设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大学举行,来自东南大学、上海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文联的2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近10位青年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大会开幕式由上海市文联权益处张泽纲处长主持,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刘晓霞主任、上海市文联党组王依群副书记、东南大学艺术学院院长王廷信教授以及上海大学影视学院院长郑涵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本次会议分为大会主题发言与分组讨论两种形式,讨论内容有深度、有质量,主要围绕“文化法制建设”、“文艺作品保护的法规建设”、“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等展开了讨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文艺法规建设的总体思考
文艺法规的现状与发展、文艺主体的组织建设等专题是本次会议的焦点。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文化室朱兵主任在大会上作了“文化法制建设”的主题发言,他深度解读了文化为什么成为国家的战略性问题,文化体制改革以及对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思考。他认为,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会借助文化来输出西方的价值体系,主要是因为受到信息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以及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之争的影响。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的文化体系,继承好我们的文化传统,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要实现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保障、促进、规范作用。通过较为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澄清模糊认识,规范文化行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最重要的是,他在介绍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立法体制特点的基础上,认为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加快文化专门法和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二是重视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三是加强文化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为文化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方面,他认为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制定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二是制定文化专门法,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博物馆法和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三是修改、修订相关文化专门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上海大学影视学院蓝凡教授对“艺术法规的哲学与逻辑”进行了深入探讨,触及了艺术法规研究的深层次问题与现实问题。他认为,艺术法规哲学的复杂性是艺术的复杂性与法的复杂性的双重叠加的结果。这种特殊的复杂性体现在艺术生产的自由与限制的矛盾,艺术流通的美学与市场的矛盾和艺术消费的无序与有序的矛盾,而且公有经济、私有经济和意识形态的三位一体,和自由与限制、美学与市场、无序与有序的三位一体,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艺术法规的基本结构。艺术法规的内在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其逻辑是选择性逻辑。因此,作为保障和促进艺术健康发展的艺术法规,其制定和执行都应该是缺省性的。最后,他总结说,艺术法规的哲学就是艺术的存在哲学,是人类的艺术活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有了艺术法规的介入,才有艺术的“法治”和被“法治”。
二、文艺作品保护的法规建设
文艺作品保护的法规建设涉及到艺术品的著作权、知识产权、经营拍卖的法律规范等。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以他独有的视角作了“著作权法修改与文艺工作者保护”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文艺工作者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群体,著作权法修改草稿对保护水平有所提高以及加强保护与著作权法原理的统一。他还以具体实例讲述了视听作品中作者和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以及提高损害赔偿金等。理路清晰、信息量大、视角新颖,对著作权法能够保护文艺工作者有了清醒的认识。复旦大学文博系常务副主任胡志祥教授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目前正处于重大转折时期,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将是其健康发展的关键。他从中国艺术品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对策、评估鉴定制度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建设。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马力海老师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文艺维权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权要先知权,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维权宣传,使维权工作具有指向性、针对性。此外,一定要清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与司法机构、版权执法部门的协作,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副教授主要从我国现行法上的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我国关于电影作品归属的问题、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完善三方面具体阐述了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海大学数码艺术学院李敏副教授以三个案例为起点,深入探讨了网络时代数字内容遇到的知识产权暗礁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过分析和研究,梳理了数字内容出版的上中下游的关系;分析了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是网络时代的必然诉求;揭示了数字内容出版与产权保护、版权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勉青教授以“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为出发点,讲述了魔术中的知识产权、魔术中可以受到保护的内容、魔术与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魔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和魔术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等问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袁琳博士、上海大学影视学院讲师尤杰博士从版权解决机制、盈利模式以及服务与用户体验三个方面来探讨Spotify获得成功的原因。东南大学艺术学院倪进教授详细论述了书画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他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得出书画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享有著作权的结论,但其某些权利应受到限制。君合律师事务所黄荣楠律师从中外合拍电影的新动向出发,论述了为规避进口配额的限制,合拍片的大量出现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三、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
“如何进行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建设”这一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极大兴趣,他们从各自研究的艺术门类为突破口,进行了深入探讨。上海民间文艺家协会陈勤建副主席发表了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约性保护”的讲话。他认为,非遗法是非遗领域最基本的法律,该法主要从非遗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和传播三个领域,关注国家、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其间的责任,而非遗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衔接。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涉及非遗的案件往往要借鉴其他法律处理,模糊依法,甚至无法可依。一些案件只能根据法官自身对非遗知识产权的理解以及律师个人能力做出裁决,是非曲直的断定,往往难以令人信服。从法律层面进入非遗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原因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品种繁多,风格迥异,而且形态独特,难以把握。因此要以人为本,用法律法规,孕育构建保好现代与活态遗产和谐共荣的生存空间、生活世界。
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谭华孚教授论述了现代媒体环境下传统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他认为,应当建构传统艺术的现代媒介场域,呼吁政府在决策层面上改变规章,在立法上允许和鼓励兴办地域性方言的视听媒介,维持原有的场域,维系传统文化的延续。他戏言“躲得过‘文革,躲不过改革”,脆弱的传统就像“壁龛”,需要保护。武汉大学邹元江教授指出濒危戏曲剧种的地方保护法规的构建问题。他认为,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具有约束力、威慑力的地方法规,不能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过度包装、加工、改变濒危戏曲剧种的名称,不能以国际文化交流让濒危剧种脱离特定的文化空间,必须尊重、享用濒危剧种特殊的表演习俗。此外,地方政府必须确保民间濒危剧种传入的经费投入,不能干预、不任意改变传统戏曲的民间方式。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黄虚峰教授从当前艺术税法视角分析,认为造成画廊业弱势的根源有二:一是同属于艺术交易行为,在画廊和通过拍卖会买卖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却大不相同;二是艺术家私下销售采用现金交易,执法部门对此监管不力。因此,从完善艺术税法的途径解决当前中国画廊业困境,其一在于降低税负,其二在于构建针对艺术家私下交易的切实有效的执法体系。东南大学艺术学院帅伟博士认为民俗艺术的传承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这种支持应当表现为尊重中国民俗艺术的自身特点,认识和建构民俗艺术传承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政府定位,并给予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支持。东南大学艺术学院吴彦颐博士以宜兴紫砂壶为例,阐述了宜兴紫砂壶作为传统手工艺技能,对紫砂陶土资源保护、对制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益于紫砂壶市场的繁荣发展。武汉大学赵婧博士谈了湖北荆州地区榫卯木雕的非遗保护问题,刘乐乐谈了古墓壁画的保护观念问题,屈行甫论述了当代山水画作品的保护问题。华北电力大学侯海璐通过对我国植入广告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外对这一市场的规范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
参加本次会议的专家普遍认为,文艺法规的制定要符合改革发展的实际,要为更好地保护文艺作品、文艺人才资源和民族艺术资源服务。大会闭幕式由上海大学影视学院院长郑涵教授主持,东南大学艺术学院院长王廷信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认为,本次会议是针对文艺法规建设的富有成效的会议。会议无论是代表的参与度,还是所涉问题专门化程度都很高。但文艺法规建设在中国还处在初步阶段,线条还过于粗放。但文艺法规是推进文学艺术繁荣的重要支撑力量,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果国人还不重视,将会使文学艺术创作、评论、传播处在无序状态,也将会大大削弱文艺家的积极性。因此,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国家对文化艺术的进一步重视,文艺法规建设将会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责任编辑:帅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