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地共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 传承发展机制的基本设想
2014-07-14陈玲玲
陈玲玲
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约始于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际,各级政府部门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十年来,在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着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一是由各地方政府主导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以保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名,行发展地方经济之实的商业化道路;一是由各文艺教学研究机构主导的“学术研究——教育传承——文化创新”的精英化道路。今天,商业化发展与精英化传承的路线之争已经趋于缓和,两厢折衷的方案或者说协调共进的方案正不断得到研究人员和实务界人士的青睐。人类学、文化学、经济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们纷纷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阐述文化传承与文化发展共生共荣的相互关系,其中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方面著述颇多。人类学学者覃德清认为,“文化传承的关键是要恢复民族记忆以及与族群身份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适当的旅游开发可以推进这一过程的发展,从而为民间 ‘小传统的传承发展提供支持。 ”[1]
然而,也有学者意识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商业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是一种继承关系,不能依靠突击式、短时段的群众运动。领导也不能刻意为了‘业绩工程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沦为急功近利的符号、工具或资源”。[2]资源开发利用式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建设固然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因为诸多现实因素的束缚与羁绊,此种机制并未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为关键的是,政府主导式的保护传承模式遏制了民间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也无视资源实际拥有者(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的现实利益需求,因此无法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去传承、发展和创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我们认同文化传承与文化发展创新共生共荣的观点,主张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机制建设过程中坚持走商业开发与教育传承协调共进的道路,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逻辑,也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身规律,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与效益共享计划,吸纳民间的人、财、物等资源共同参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活动,共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和成果。可以说,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机制当中,成本负担机制和效益分配机制是新机制良性运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保障。本文以南岭走廊中段瑶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实践为例,初步构建一套学校和地方共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机制,并就新机制的具体路径和运行模式提出一些基本设想。
一、“校地共建”机制的可行性
南岭走廊中段的瑶族音乐文化历史悠久、独具特色,且存量丰富、保存较好,与本地区文化、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截至 2012年,瑶族传统文化已有 20余件代表作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其中 6件代表作被《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主要表现瑶族音乐文化的瑶族盘王节、蝴蝶歌和长鼓舞均发源和盛行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与研究工作的逐步推进,瑶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承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但由于该区域瑶族支系繁多、语言混杂以及经济发展乏力,瑶族音乐的传承发展面临后继无人的现实困境,亟需一条助其发展的可行性路径。在对包括瑶族音乐在内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路径探索方面,国内学术界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有文化人类学学者主张高校、中小学等各类教育机构均应充分发挥传播地方知识、传承传统文化的功能,积极介入瑶族音乐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工作; [3]也有学者专门突出高校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重要功能,着力打造修养型教育、结构型教育、专业型教育三位一体、协调共进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教育传承良性机制; [4]还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包括由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主导、剩余索取权利的合理安排和相关利益者的共同协调等三个方面。 [5]
如前所述,单纯学术化或者商业化发展都面临诸多困境,而教育传承与市场发展相结合的“校地共建”道路也许更为可行。地方高校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是实现大学功能和价值的具体表现,更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传统文化传承创新。而民族地区高校更应该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搭建校地合作平台,利用自身诸多优势,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好本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校地共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发展新机制的建设,不仅应当立足于现实发生的合作案例与合作范式,也应当努力结合民族地区各高校的音乐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传承与市场发展相结合的传承发展道路,积极探索校地共建新机制的具体路径和运行模式。
二、“校地共建”机制的具体路径
三年来,通过对南岭走廊中段瑶族音乐传承发展情况的田野调查和文献梳理,我们收集了大量由高校参与的“中国瑶族盘王节”、“瑶乡文化旅游节”等文化交流活动,高校与政府所属的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瑶族音乐文化遗产挖掘整理等科学研究活动,高校与社会艺术团体合作演绎瑶族音乐作品的演出活动等方面的典型事例、案例。比如:由南岭走廊地区各县市主办、连续举办了十一届的“中国瑶族盘王节”(第七届之前称“南岭瑶族盘王节”);由各级团组织或者地方政府文宣科教部门组织的文艺下乡、扶贫支教活动等。
对高校在上述各项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校地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及合作效果等现实情况的细致研究,可以发现学校与地方共同构建瑶族音乐的传承和发展,至少存在以下三种路径:其一,通过合作开展科学研究、田野采风等方式挖掘整理瑶族音乐资源,传承瑶族音乐文化,创新瑶族音乐作品;其二,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办的文艺活动传播瑶族音乐文化,培育瑶族音乐市场;其三,通过汲取瑶族音乐文化资源完善地方音乐教育教学体系,培养瑶族音乐文化传承人,扩大瑶族音乐消费群体。简而言之,即:以研究推动创新、以演出扩大市场、以教育培养新人。endprint
三、“校地共建”机制的运行模式
校地共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发展的新机制,出发点是要利用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资源和人才聚集优势,目的是提高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解决瑶族音乐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乏力等问题。该机制的关键在于如何 “合作”以及如何持续地 “合作”,核心问题是具体运行过程中的成本负担问题和效益分配问题。根据我们的研究可知,该机制的驱动力大致来源于四个方面:首先是瑶族音乐本身的现代价值或者说瑶族人民的自身利益需求。南岭走廊中段是桂粤湘三省(区)交界地区,更是瑶民的主要聚居地,分布着六个瑶族自治县和十多个瑶族自治乡,有约占瑶族总人口 50%的瑶民居住在此。音乐文化承载着瑶族人民的历史记忆和族群共识,是他们民族认同的重要体现和途径。然而,面对保护乏力、后继无人的困境,惟有不断创新发展,才能满足瑶族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他们与其他文明沟通、协同共进的能力。其次是恩主(消费群体)的需求。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任何事物的发展均离不开“消费市场”,人类的消费是事物发展的唯一动力,文化包括音乐文化属于消费品早已成为人类共识。再则是地方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南岭走廊五岭横贯东西,扼湘、赣、粤、桂之咽喉,是华南沿海地区沟通中原腹地的桥梁,具有南接北承的区位优势,自古为商贾集散之所。以瑶族音乐为主的南岭音乐文化伴随着商业文明的发展而广为传播。然而,自17世纪开始,由于水路交通的蓬勃发展以及湘桂通道的贯通,南岭走廊连通南北、纵贯东西的辉煌不再。进入 20世纪,南岭走廊进一步被边缘化,远离各省(区)政治经济中心,行政区划的分割致使该区域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和合理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落后,人们对现代文明的习得与认同也不强,明显属于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该区域内的各级地方政府有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最后,这也是高校提高服务社会水平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的需要。
我们对校地共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发展机制的驱动力的深入研究,意在阐明各利益攸关者在新机制建设过程中的关切点所在,即资源投入与获益期待成正比关系,任何投资均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从各利益相关方的投入来看,瑶族音乐文化本身就是最大的投资,当地瑶族人民是瑶族音乐文化的所有者,也是瑶族音乐文化的基本载体,在新机制中应居于主体地位;政府拥有大量的行政资源,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整合各种资源为瑶族音乐传承发展所用,在新机制中理应居于主导地位,发挥资源整合功能;高校尤其是民族地区高校拥有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资源以及人才资源,在新机制中应居于重要地位,发挥资源聚集功能和教育传承功能;恩主(消费群体)所构建的消费市场是瑶族音乐文化传承发展的必要因素,杂糅在庙会、红白喜事等乡村礼俗之中和节庆、比赛等政府语境内的消费行为,为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6]各方收益应当与其投资成正比例,即前文所述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需求应得到合理的关照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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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广西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1204LX436]、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2JGA218]、贺州学院科研项目[2011SKKY18]阶段性成果。
注释:
[1]覃德清:《漓江流域“小传统”场境中的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谭红春:《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反思——以中国瑶族盘王节为例》,《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
[3]黄玲:《试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瑶族为例》,《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4期。
[4]肖学俊、韩芸霞:《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教育传承的类型及策略》,《人民音乐》2012年第2期。
[5]单纬东、林伦伦:《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制度安排》,《青海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
[6]赵倩:《乡村礼俗与官方语境——内乡县宛梆剧团的生存空间及其恩主》,《中国音乐学》2007年第3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