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
2014-07-13本刊综合
本刊综合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在工资福利方面,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这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
建立机制应有之义
专门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作出规定,令部分公众感到不解:相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在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上似乎更需要政策来关注。不少中小微企业员工工资多年滞涨,低层级领域和工种的从业者工资增长尚无保障,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似乎缺乏说服力。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到底该不该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让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与改革开放以来年均9.9%的GDP增幅相比,近年来许多领域职工工资增幅低于此速度,非垄断性企业和多数事业单位人员都是如此。就此而言,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是应有之义。
结合改革建立机制
人们之所以关注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不在于其工作人员该不该得到稳定的工资收入增长预期,而在于事业单位能给公众带来多少社会贡献预期。
现如今,有的事业单位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部门,其社会贡献率与占据公共财政资源所消耗的行政成本之间不成比例,反而抬升了社会运行成本;有的事业单位挣社会组织挂靠的钱,却对下属社会组织失于管理,导致一些不该出现的社会问题出现。
面对事业单位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尽可能与行政部门脱钩,通过自己的贡献换取利润,其工资增长才更有法理性和说服力。中国人事科学研究员何凤秋认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遵循原则建立机制
该条例为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定了许多大的原则。例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当然,最重要的是,不能只涨某一类型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刘尔铎表示,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确立了大的原则,但绝不意味着事业单位要涨工资。具体实行的时候,不同事业单位的差距可能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