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税赋的影响
2014-07-11霍敏
霍敏
摘要: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这两个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营改增工作已全面展开。作为勘察设计企业,我们有幸成为本次税收改革的参与者。
关键词:营改增 勘察设计 税赋 临界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在我国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这项改革的实施,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这两个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营改增工作已全面展开。作为勘察设计企业,我公司有幸成为本次税收改革的参与者。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设计,以及工程总承包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公司。在营改增前,该企业的收入业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缴纳营业税的设计、四技等纯服务业务;二是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业务中的建筑安装及其他管理等业务属于营业税范畴,而商品买卖则涉及到增值税。由于本次营改增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营改增,而主要是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因此,总承包中的建筑安装业务仍属于营业税范畴,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我公司另一项主营业务-设计、四技服务业务正好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2013年8月份开始,我公司除去总承包业务中的建筑安装外,其余全部为增值税业务,是营改增政策执行得比较彻底的企业。而从国家的税制改革来看,建筑安装业的营改增应该就在不远的将来。
国家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中一个很大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从而从积极的方面助力企业的成长。在营改增之前,我公司的设计业务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在营改增后,设计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单从税率上看,营改增后公司税赋是增加的,且增加百分比较大。但是,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基础不一样,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下来,实际税赋增加为0.06%。下边举例说明。我公司与业主签订一设计合同,合同额100万元(根据勘察设计企业合同签订一般规则,合同额为含税额,合同结算金额及合同额)。那么,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该业务缴纳的营业税金为:收入额(即合同额)100万元*税率5%=5万元;而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需先将含税的100万元合同额换算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增值税收入额),即100/1.06=94.34万元,则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金为:94.34万元*税率6%=5.66万元。从上面的例子上看,两者的税赋差额实际为5.66-5=0.66万元,而非单从税率变化上得出来的差额1万元(100万*税率差1%)。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单就上边的例子来说,虽然税率变化造成的差额不是1%,而是0.66%,但税赋总归是增加了,这和国家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赋的初衷是相悖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进项抵扣的问题。在营改增之前,我公司的设计业务由于属于营业税范畴,因此,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应的进项仍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在营改增之后,我公司设计业务全部属于增值税范畴,同时因为我公司业务相对比较单纯,没有其他副业及第三产业,因此对应的费用均为增值税业务费用,其中的固定资产、水费、电费、办公费、物料消耗、邮寄费、印刷费、保安费、资料费、通讯费等进项发票均属于可抵扣范围。从上边的例子可以得出营改增后我公司税赋增加了,但如果计算上进项抵扣的话,实际税赋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就不一定了。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公司的pc等电子设备更新非常频繁,物料的消耗也非常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后,实际上公司的税赋是减少的。我们继续沿用上边的例子来计算营改增税赋增减的临界点。前面计算出了当公司执行一个100万元的合同时,增加的增值税税赋为0.66万元。那么公司要让自己的增值税税赋增加为0的话,对应的可抵扣进项发票额度为: 0.66万元/17%*1.06=4.12万元(为了计算简便,这里我们是假设公司取得的可抵扣进项均为17%的税率,不考虑其他税率)。也就是说,当公司的可抵扣进项发票总额为4.12万元时,公司的增值税税赋增减为0元,折算为与增值税收入的比例就是:4.12万元/94.34万元=4.37%(同时,我们按照可抵扣进项税率为6%来计算了对应的税赋临界点,为0.66万元/6%*1.06=11.66万元,与收入比例为11.66万元/94.34万元=12.36%),这就是公司的设计业务增值税税赋增减临界点,也就是说,当公司可抵扣进项发票额与收入比超过这个比率时,公司的增值税税赋是降低的,反之,公司的增值税税赋则是增加的。以上是理论上的一个数据说明,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去年营改增开始之前,我公司以前三年的数据来进行了大概测算,可抵扣进项发票额与收入比均远远超过了4.37%,接近XX%。由于可抵扣进项中税率为17%的费用占较大比例,因此,这些数据表明公司在营改增后,对应的税赋是降低的。本次的营改增范围虽然较大,但是仍未涉及到所有行业,比如餐饮业,建筑安装业,在不远的将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全面实施的话,公司税赋将进一步降低。
我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由于对应的研发专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对应的费用就不能进行抵扣。我公司研发费用单独核算,根据规定,对应的成本费用均按发票全额进成本,未进行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只有短短的8个字,却是国家财税政策的一项巨大改革。从最初的上海金融保险业进行营改增调研到全国大规模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却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其中的复杂及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这不仅仅只是一个税种到另一个税种的变化,这里涉及到国家税务、财政、宏观经济发展规划等,需要我们财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将国家给予我们的优惠政策用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4]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探索与建议[N].中国管理信息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