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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五百万想赖账 担保人面临卖房还钱

2014-07-10吴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2期
关键词:西湖区利息借款

吴云+张涛

宏华公司向信同公司借款500万元,伟财公司和发顺公司用房产和土地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上法院,如再不还款,则担保人将面临卖房还债的危险。2012年12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解除信同公司与宏华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宏华公司偿还原告信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被告宏华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则拍卖被告伟财公司位于西湖区的房屋和被告发顺公司位于西湖区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务;被告杨剑、徐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信同公司与宏华公司于2012年4月9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宏华公司向信同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按月利17‰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如借款到期,宏华公司未按约偿还的,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借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月利率17‰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计收复利。如宏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本息,信同公司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借款,解除合同。

同日,伟财公司和发顺公司为宏华公司借款与信同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伟财公司用其位于西湖区的房屋,发顺公司用其位于西湖区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共同为对宏华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担保范围: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日,杨剑、徐前分别向信同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2年4月28日信同公司依约向宏华公司汇出借款500万元,借款汇出后,宏华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7月15日,自2012年7月16日至今未支付利息。故信同公司提出如上之诉,要求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宏华公司不按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借款提前到期,收回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伟财公司、发顺公司、杨剑、徐前均未履行保证责任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借款人被告宏华公司公司还本付息,保证人被告伟财公司、发顺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杨剑、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通联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南昌市嫁妆街33号)研究室

联系电话:0791—86781828(办)

邮编:3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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