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驳回她的请求
2014-07-10武军垒
这本是一起医院护士强奸女病人的案件,但案件出现的戏剧性变化却让人始料不及。2009年10,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强奸女病人的男护士有期徒刑5年。护士提起上诉后,女病人和父母上书为其求情。后来,法院从轻判处其缓刑后,护士和女病人结婚。谁知婚后女方感情受挫,她又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11月13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护士强奸病人引发案中案
武军垒 文
护士强奸病人
2006年3月,家住河南省许昌县农村的王芳(化名)和父母一起前往广东打工。那时,18岁的王芳刚刚初中毕业,单纯善良的她,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憧憬。
让王芳没有料到的是,她打工的这家玩具厂的一个车间主任,经常以谈工作为名把她叫到办公室,有时候还给她发一些暧昧短信,对其进行挑逗和骚扰,这让王芳敢怒而不敢言,只好忍气吞声。不知内情的工友认为王芳和车间主任关系不清不白,就在背后对其指指点点。长期的压抑使王芳性情急躁,不愿与人交流。
一次,实在忍受不了车间主任的无端刁难,王芳就和车间主任吵了一架。为了报复她,车间主任找了个借口,扣了她一个月的工资。更让她难以忍受的是,车间主任还用难听的话当众羞辱她。
后来,王芳虽然又跳槽到别的工厂打工,但是,车间主任当着众多工友的面嘲笑、羞辱自己的画面一直在她脑海中盘旋。
2007年5月初,王芳的父母发现,昔日活泼可爱的女儿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情绪低落,说话偏激,不愿与人交流,有时话语中还流露出轻生的念头。他们认为,女儿可能患病了。
5月11日,父母将王芳带到许昌市区的某医院进行诊治。经医生检查,王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需住院治疗。
刚开始住院时,王芳并不积极地配合医生治疗,并坚持认为自己没病,直到认识了照料她的男护士李建(化名)。比王芳大3岁的李建毕业于某医学院,是该院引进的骨干人才。
也许是出于心理作用,刘梅总觉得王军对自己比对其他病人更好,逐渐对王军产生了好感。每次李建来到病床前给自己打针时,王芳的心怦怦直跳。在随后的接触中,王芳感觉到,李建对她照顾得格外好,李建脾气也好,这就是心中的白马王子。但是,有时王芳看着李建转身离去的背影又有一种失落感,自己患病又没有工作,李建能喜欢自己吗?
一审获刑5年
一晃十几天过去了,王芳的病情仍不稳定。
2007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多,王芳就躺下休息了。晚上11点多钟时,查房的李建来到王芳的病房时,见穿着睡衣的王芳正在酣睡,她优美的曲线展露无遗。正值青春期的李建内心涌起了一股冲动。
李建把王芳喊醒,说找她出去说点事,王芳揉着惺忪的眼睛就跟着他出去了。李建将王芳带到住院部的另一间空病房里,在这里,李建和半推半就的王芳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感觉事情不对劲的王芳就向父母说了前天晚上她和李建的事。王芳的父母听后非常 气愤,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在患病治疗期间,而李建作为一名护士是在乘人之危,诱奸了女儿。
王芳的父母找到李建,李建一见事情败露,就一五一十地把当晚的事说了。他并按王芳父母的要求,写下了事情的经过。拿到证据后,王芳的父母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一听,案情重大,立即抓捕李建,但是李建已经踪影全无。原来,李建看到王芳的父母找自己时,就感到事情不妙,王芳的父母走后,他便简单地收拾点东西潜逃了。
2007年8月份,在外地躲藏了两个多月的李建被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捕归案,李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李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说,开始他对王芳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只是把她当做自己的一个病人,该扎针时就去扎针,有时嘱咐她一些注意事项。不过,他挺同情她的,年纪轻轻的就患上了这种病!后来,随着接触次数的增多,李建对俊秀妩媚的王芳慢慢地产生了一种好感,他是因为喜欢王芳才与她发生性关系的。
后经许昌市公安局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案发时王芳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随后,李建因涉嫌强奸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魏都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后认为,李建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的王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2009年10月16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建有期徒刑5年。
强奸犯变成新郎
接下来,案情也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这时,王芳的神志已经恢复到正常状态。她听说李建因为自己被判刑后,想到自己喜欢的人今后将在高墙内度过漫漫时光,王芳暗暗掉泪。
王芳对父母说,自己一进医院就爱上了李建,与李建发生关系也是自己愿意的,李建因为自己被判几年刑,自己于心不忍。看到女儿态度坚决,父母明白这是女儿的知心话,可是事已至此,有什么挽回的办法吗?
王芳的父母通过咨询律师得知,现在的关键是王芳要向二审法院说明实情,只有这样,二审时李建才有可能会被减刑。
2009年11月25日,王芳以受害人的身份,向许昌市中院递交了一份要求轻判李建的申请书。王芳在申请中说,自己当初确实是因为喜欢李建才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李建因为自己入狱,她内心感到极度不安。
与此同时,王芳的父母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李建,在狱中的李建也说自己是真心喜欢王芳的,他也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合新的案情,许昌市中院做出裁定,将此案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2月2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在法庭上,王芳看到李建消瘦的身体,她心疼的当庭掉泪。王芳当庭陈述了自己对李建的情意,称自己是真心喜欢李建。李建也当庭表示,自己当时确实喜欢王芳,也愿意娶王芳为妻。
最后,法院认为,李建认罪态度好,且他已经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法院当庭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第二天,两人低调地举行了婚礼。
判缓刑引发争议
强奸犯二审被判处缓刑,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充满人性化,使有情人终成眷属。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受害者已经谅解了被告,二人又愿意结婚,法院这样判决,既成全了一对有情人,又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据笔者了解,这样的判决已有先例。2007年11月,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圆满审结了一起刑事和解的强奸案件。案发后,何某的家属主动向王某补偿了精神损害费人民币两万元。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王某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写了求情信;并称已原谅了他的强奸行为,希望公安机关和法院从轻处理。由于罪犯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法院轻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而郑州市律师司宝成认为,强奸属于刑事犯罪,即便家属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公诉机关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就是5种情形之一。“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而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被告人:原判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旨再危害社会。
司宝成说,其中一、二比较容易理解,三相对来说较复杂,这要有主审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来认定,比如,犯罪情节、悔罪情节、及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官对过失类犯罪考虑得较多,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而对故意类犯罪使用的较少,因为这类案件一般刑期较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而此案是一起护士强奸女病人案件,社会影响很坏,不适宜缓刑。
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本来此案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句号,可是变故再生。
婚后,李建对王芳不再像新婚时那样体贴温情。王芳看到丈夫这样对自己,便整日以泪洗面。后来,李建干脆在郑州一个医院找了一份工作,平时一两个星期才回家一次。而每次回家,李建也对王芳冷眼相待,这更让王芳感到难以接受,但她却并不愿意与他结束这段婚姻。
王芳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所有不幸都是女儿在许昌医院治疗时认识李建造成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支持女儿再次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2013年2月18日,王芳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曾就医的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
王芳在诉状中称: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6月8日,原告因“精神分裂症”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职工李建利用医院管理松懈等条件对原告进行强奸,该事实已经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24.7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许昌某医院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所诉的是被护士强奸的民事赔偿,为刑事附带民事性质,被告不是侵权主体,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且原告诉状中的刑事判决书是2010年2月10日生效,起诉已经超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本案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护士李建强奸,其在李建刑事案件中已经对李建进行谅解,证明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因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已超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院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13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作者殷晓章为东方今报特稿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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