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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审议意见亟待提升执行力

2014-07-10花志荣

人大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严肃性人代会规范性

花志荣

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可笔者发现,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对集中了大多数代表智慧和心血的人代会审议意见,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既未据此对人代会主要报告进行修改,主动回应代表的关切,也未在会后做好相应的交办、督办工作。可以说,随着人代会结束,代表审议意见的办理便杳无音信了,其执行力无疑打了折扣。

相对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代会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更高更强。从操作层面而言,目前的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从交办、承办再到反馈、公开等环节都分别在监督法、代表法中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而人代会审议意见的形成与处理尚无可操作的规定,其执行的约束性措施也明显缺乏。由此,造成了地方人代会审议意见“各有千秋”,其形成过程不尽相同,其形式可谓多种多样,至于是否交办、需要研究处理以及反馈等,也都属“自选动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代会审议意见形成的规范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诚然,引导与会代表会前深入调研,集中民智,会中为民代言,勇于担当,提高审议本身的含金量,是增强人代会审议意见执行力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针对法律法规内容笼统和不完备的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和完善人代会审议意见的形成与处理机制。

首先,要明确审议意见的载体及形成程序。可以简报或文件的形式反映审议的具体内容;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整理后,应分别送各代表团、组负责人审阅,最后由秘书长审定,以体现形成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其次,建立交办、督办、反馈机制。可参照代表建议办理的流程,由人大、政府统一交办,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并要求将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下一次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反馈。此外,完善公开机制。将大会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通过常委会会报、人大网站以及地方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此,有着浓厚民意基础的人代会审议意见,其执行力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因此得到进一步的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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