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操作是对制度理念的坚守
2014-07-10卢鸿福
卢鸿福
因故未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柳某拟任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检察员的事项在湖南省涟源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遭遇“红灯”,暂缓任命(2014年2月21日湖南人大网)。据报道,柳某原系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2013年7月调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依照法律,柳某需重新任命为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14年2月上旬,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送交了提请任命的议案。根据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规定,“任命前,常委会对提拔使用或未参加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测评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任命”。对此,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对柳某暂缓任命,待其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后,再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任命。
一般来说,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柳某的暂缓任命意味着其检察员资格要等两个月之后,才能得到任命。对此,有人认为涟源市人大常委会这种做法欠妥,理由有二:一是柳某本身就是一名检察员,只是调动了工作单位。二是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柳某通过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难度远比人大任前法律知识的考试难度大。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地方人大为了把好人事任命关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目的是增强拟任人选的人大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它与任前考察、任前公示、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任前询问、任前承诺、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等一起成为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一个重要程序。诚然,这些“地方发明”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但却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监督拟任者的良好方法,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因此,作为同级国家的工作人员在任免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当然,人大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不能相提并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只是检察员任职的一个前置条件,也是人大任命的一个基本要件,但是否能够通过任命,还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拟任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操守、能力水平等主观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考核、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询问等是否过得了关,其履职能力是否能得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认可。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行。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和遵守。至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只能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弥补和修正。涟源人大不搞变通,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定操作,其实是一种对制度理念的坚守。“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工作环节,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恪守法度,加强监督,敢于担当,才会赢得人民的信赖,才会让人大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受到人民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