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许可制度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2014-07-07石勇
摘 要:我国是严格执行建筑许可制度的国家,执行该项制度,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在开工前有充分的准备,出于传统的看法,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还不是很受施工企业的重视,得到过不少教训,事实证明,从业资格审查制度应结合中国国情,实行单位资质审查与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审查两方面并重,文章将从施工队伍及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审查施工方法及工艺、重视施工放样的监督、确保三通一平入手,对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建筑许可;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施工准备阶段
严格执行建筑许可制度,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在开工前有充分的准备,使之在施工阶段能游刃有余、有条不紊的工作,但很多施工企业在施工准备阶段仅仅只注意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供给,在施工阶段才开始进行质量控制,往往是不利于现代建筑质量控制的。本文将从建筑许可的制度谈起,对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 建筑许可概述
建筑许可主要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建筑工程施工的从业资格试行双重管理;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企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2 从业资格
2.1 从业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资质审查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有关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资质进行事先审查的制度。实行资质审查制度,有利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资质审查的对象具体包括如下四类单位:
2.1.1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1.2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得单位。
2.1.3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
2.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上述四类单位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以前,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达到合格标准。
2.2 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注册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注册管理制度包括:
2.2.1 注册建筑师制度。
2.2.2 注册监理师的注册管理。
2.2.3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2.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注册管理。
3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对施工队伍及人员质量的控制
监理人员开工前应审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及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上岗施工。不符合的人员,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或经过培训合格后,经监理人认可后可执行上岗。审查的重点一般是施工组织者、管理者以及特殊专业工种和关键的施工工艺水平、技术、材料等方面的操作者的能力素质。
3.2 对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器材等的质量控制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器材,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向监理人员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人员审查并确认合格后,方准进场。对于大型设备应由厂方进行组装、调整个试验,经其自检合格后,再由项目法人复检,复检合格后方予以验收。对于进口产品,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
对于需在工地存放的材料设备,监理人员应根据产品的特点,特性及对方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通风、隔热以及温度、湿度等方面的要求,对存储地点的存放条件及环境进行确认。
3.3 对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的控制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以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审查组织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施工总体布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是否满足施工导流及防洪要求;认真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及场区环境状况以及可呢个在施工中对质量安全的不利影响;审核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及可靠,是否有预防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检查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施工接卸设备及人员配备与组织能否满足质量及进度的需求。
3.4 工程施工测量放样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测量放样是工程建设由设计转化为实物的第一步,施工测量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质量及相关工序的质量。因而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对于给定的原基准点、基准线个参考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核,经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方能据以进行准确的测量放样。
3.5 建立监理人员的质量监控体系
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人员质量监控体系,做好监控工作,使之适应施工项目质量监控的需要。例如,针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拟定监理细则,配备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保证有关监控质量,特别是隐藏工程质量。
3.6 做好施工场地及道路条件的保证
为保证施工单位能尽早进入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项目法人按照施工单位施工的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场地和首歌通道以及水、电供应等条件,以保证及时开工,否则应承担补偿承包人工期和费用损失的责任。为此,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检查施工场地征用、居民占地设施或堆放物的迁移是否实现,以及道路和水、电、通信线路是否开通,否则,应敦促项目法人努力实现。
当施工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即发布书面的开工指令。
作者简介:石勇(1974.09- ),男,重庆万州人,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