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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价值向其他价值类型的演变及其应用

2014-07-06付松安杨虎峻

中国资产评估 2014年11期
关键词:交易资产主体

■付松安 杨虎峻

在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价值类型分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论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与特定条件相匹配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可能会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形成在条件约束、评估结论使用、资产价值内在属性等方面不同的评估结论。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存在多种的分类方法,如会计理论的分类方法、资产业务特定目的分类方法和根据评估假设条件的分类方法等。本文将根据国际评估准则的分类方法为基础进行价值类型分类的探讨,即以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等综合约束条件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为基础,对价值类型的分类及其应用进行探讨。

一、市场价值

无论是《国际评估准则》,还是在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的评估准则,对资产评估市场价值均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虽存在文字描述方面的差异,但实质含义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直接采用《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定义进行分析。《国际评估准则》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从上述定义不难理解,市场价值直接地对交易主体、交易环境、交易对象(资产)的状态等三个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假设和规定,但在市场价值具体理解和使用中还完全可以以这些条件为基础进行更为具体、明细的延伸。

1.市场价值对交易主体的规定集中体现为参与资产交易是交易主体的理性行为。交易主体的理性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参与资产交易是资产主体的自主行为,即资产交易主体为实现资产行为的特定目的所做出的行为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的行为,任何资产主体之外的因素迫使主体做出的资产交易行为均不能理解为自愿的、理性的行为;二是参与资产交易主体的行为是自我利益行为,即资产交易主体的供求双方做出交易行为的决策均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交易主体存在的任何利他行为或者利益输送行为均会影响市场价值估计数的客观性;三是参与交易主体的行为是谨慎行为,即参与交易主体自身具备或者通过某种制度设计使自身具备交易对象的相关知识和交易技能,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交易主体任何盲目的、激进的行为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允性。

2.市场价值对交易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为资产交易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交易环境。这种交易环境的假设集中反映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的有序竞争性。交易主体的有序竞争性不仅是供求双方的有序竞争,而且是多个供应方和需求方内部之间的有序竞争。二是交易客体的普遍性。在公开市场上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客体大量存在,进行着频繁的交易,形成大量可资利用的交易案例;三是交易信息的市场性。市场价值的实现所要求的信息是由市场交易产生的,是直接源之于市场的信息,交易双方获取信息的渠道和信息规模是对等的或者对称的。四是交易规范的完备性。完全竞争市场是有序的、完美的竞争,为此必须构成实现市场要素完全竞争的规范。这是保证交易主体有序竞争、交易客体普遍存在和交易案例可资利用以及市场信息有效性的基础。

如果交易客体所处的交易环境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市场价值对交易环境的假设,那么,实现评估目的的评估结论不可能是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

3.市场价值对资产状态的规定集中体现为被交易资产应当是最佳使用状态。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是资产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依据资产自身的功能要求,能够使资产产权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使用状态。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是资产交易主体追求的目的,也是资产市场价值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一般而言,资产的最佳使用主要体现在具体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强度、使用环境等方面的最佳使用。在资产存在多种用途时,市场价值的假设前提是产权主体应当选择最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具体用途;而与资产的最佳使用用途相匹配,产权主体同样会选择最有利于资产最佳用途得以实现的使用方式、使用强度和使用环境。实际上资产最佳使用状态是资产主体理性行为在资产具体适用领域的体现。市场价值假设参与交易的产权主体的理性行为,就不能不假设资产主体在具体使用资产时力求使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

显然,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延伸的具体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能选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虽然以上对市场价值类型假设条件的分类和具体条件的罗列并不穷尽,但足可以支撑以下结论:只有在上述条件全部成就时,评估人员依据评估规范所形成的评估结果才能称为“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即市场价值。反之,上述市场价值所要求的假设条件中只要存在不能够满足的任何情况,所形成的价值类型应当是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或者非市场价值类型,简称其他价值类型。

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通观国际评估准则、我国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评估准则有关价值类型的规定,均对市场价值类型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而对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仅仅采用列举的方法,对其中某些常用的具体价值类型予以定义并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并没有对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进行概括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在对市场价值之外价值的说明中认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具体价值类型涉及到三类情况:一是反映特定主体从资产所有权中获得的收益;二是特定的双方或者多方达成的交换某项资产合理的协议价格;三是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对上述三种情况的解释似乎是假设它们之间是互斥关系,在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中每一具体的价值类型仅仅存在于某一特定条件无法满足市场价值的要求,并由此形成与该特定条件相匹配的某一特定的市场价值类型之外的价值类型。但是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这种情况出现均是偶然的行为,更为客观的是资产产权主体、市场环境、资产状态这三种情况中不仅存在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定的情形,而且会大量存在两种以上情况叠加后形成的影响结果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定的情形,即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既可能是资产产权主体、资产交易的市场环境、资产的实体和使用状态中任何单一条件不能满足市场价值的要求,又可能是这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或者全部三个条件均无法满足市场价值的要求。同时又由于市场价值假设的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中又包含着许多具体条件,如果将这些具体条件的可能状态与市场价所要求的状态进行对比,又会产生更多不同价值内涵,呈现出更多的具体价值类型。

以上分析使我们不难推测,无法满足市场价值所要求条件形成的其他价值类型具有以下特点,并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首先,无限性。即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的具体价值类型具有无限性特征。构成市场价值所要求条件的任何一个条件或者数个条件的变化均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内涵,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而形成具体价值类型。如果将所有无法满足市场价值要求的具体条件进行组合,则会形成无数的不同组合形式,而每种组合形式均会有不同的价值内涵,形成不同的价值类型。因此,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的具体价值类型具有无限的、不可枚举特征。

其次,极端价值类型的存在条件。既然构成价值类型特定条件的不同组合形成与之对应的具体价值类型,那么,极端价值类型的产生就成为必然,即在构成市场价值的条件完全满足时所形成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当市场价值所要求的条件被完全彻底的否定时,所形成的价值类型应该是非市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的价值类型则是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而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是两种极端的价值类型。这两种价值类型既是两类价值类型,而在每一类价值类型中又仅包含唯一的一种具体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或非市场价值。

再次,条件叠加的层次性,演变的规律性。既然存在两类极端的价值类型,处于两类极端价值类型之间的价值类型即为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如果我们将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分别定义为“白色和黑色”的区域,处于中间层次的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则为由白色区域向黑色区域过度的灰色区域。随着不符合市场价值所要求条件的横向叠加,其灰色区域的色度逐渐加重,最终转化为黑色区域,并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这种颜色的递增过程代表市场价值之外价值类型中的具体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的变化。同时这种色度的变化过程也反映了各种价值类型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即颜色越浅,其所代表的价值类型在实践中使用频率越高,而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市场价值。而非市场价值在实践中几乎不被使用。这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服务的需要决定的。而在灰色区域的纵向截面上呈现的是相同的色度,但相同的色度只是表明不同的价值类型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但其价值内涵却是不同的。

三、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关系的应用启示

将价值类型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呈现其变化的规律性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理论层面的意义。长期以来资产评估理论界非常关注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之间的区别,且把这种区别的研究仅限于某一特定因素导致的情况,这无疑对于满足当前并不复杂的资产交易所需要的价值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理论研究必须具有前瞻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领域的不断创新,资产交易的目的日益复杂化,由此导致的资产价值类型的内涵也将更加特殊,不可能完全局限于当前所列举的几种常见的价值类型,更不可能局限于某一特定因素的变化对市场价值的影响,而完全可能形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因素变化的叠加对市场价值的影响,形成全新的价值类型。因此,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探究由于某一因素或者两个以上因素变化所导致的市场价值向其他价值类型尤其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演变的规律,对于把握新型价值类型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是管理层面的意义。在我国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对于价值类型的选择“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这是评估准则赋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利,但是,评估机构和人员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会受制于其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限制,很难实现行业整体对相同或者相似评估业务在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类型定义方面的统一,极易造成价值类型选择和对价值类型内涵把握的混乱,降低评估服务的质量,并对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社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为此,需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层根据价值类型的演变规律,结合资产评估实践中市场价值之外价值的具体价值类型的使用频率,拓展其他价值类型的列举范围并形成指导整个行业的权威性定义,对市场价值之外价值的特定价值类型的内涵进行规范。

三是技术层面的意义。关注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类型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拓宽资产评估的具体技术路径。在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往往对实际交易案例中无法满足市场价值要求的因素进行分析、量化,并形成调整系数,将实际交易案例的交易价格调整为市场价值。实际上在充分了解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的某一具体价值类型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实现以市场价值基础,利用这种区别和联系形成特定的调整系数,将市场价值调整为评估目的所要求的特定价值类型,甚至可以在两种市场价值之外价值类型的具体价值类型之间形成调整系数,实现两种价值类型的相互估算。这样就形成了更多资产评估的具体技术路径,即根据评估行为所面对的环境条件实现下列评估具体技术路径:利用市场价值评估某一特定的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利用某一特定的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评估市场价值;由一种特定的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估算另一种特定的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市场价值之外的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叠加评估,形成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或者形成另外一种市场价值之外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这样在资产评估技术路径方面就实现了市场价值和其他价值类型以及其他价值类型内部各具体价值类型之间的双向或者多向数量联系,从而将极大地提高评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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