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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被告人不应贴“犯罪化标签”

2014-07-04

党建文汇·下 2014年4期
关键词:剃光头保障人权出庭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撰文指出:给出庭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建议去除出庭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中穿着印有看守所名称、编号的“号服”;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头;大多数被告人戴着手铐进入法庭,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以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以外,还有不少被告人戴着脚镣出庭受审;在庭审中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中受审。这些做法就像是给出庭被告人贴上了“犯罪化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应当予以去除。

首先,强令在押犯罪嫌疑人剃光头是违法的。199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让出庭被告人穿“号服”也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至于戒具,法律规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出庭被告人,不戴戒具是一般原则,加戴戒具是例外情形。但实践当中,擅自扩大加戴戒具适用对象范围的现象比较常见。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里受审,虽然依据1997年1月3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但这一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制度的发展。

出庭被告人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存在明显弊端:一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穿“号服”、戴戒具,实质上已经把他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了;二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是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后,被告人处于一种被压抑、受审讯的状态,这不仅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加重了控辩结构的失衡。

(摘自《新京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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