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的“善”与“恶”
2014-07-03刘洋
刘洋
“支付宝”从电子商务起家,立足第三方支付,探索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是名副其实的“跨界”专家,其与134家金融机构合作,为46万商户提供服务,跨行还款、当面付、余额宝等创新产品无不引人注目,真可谓家喻户晓。
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监管职责落锤定音,互联网创新光环逐渐隐退,隐藏在背后的交易资金安全、账户信息安全、风险合规揭示等问题浮出水面。人民银行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下调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是“保障客户信息与资金安全”?还是倾力“围剿”?一时众说纷纭,关于支付宝的林林总总该如何品评,确实值得玩味。
支付宝开启四层“新纪元”
一是开启电子商务的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淘宝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核心支付渠道,承载了网络购物的支付结算职能,其在支付模式、支付渠道和支付手段等方面的探索和努力,让“付款”成为一件“容易的事情”,可说功不可没。
二是开启支付结算的多元角逐。支付宝以第三方支付机构身份探索跨机构支付结算业务,试图打破由人民银行、银联及各家商业银行组成的支付结算固有格局,无跨行和区域界限的转账汇款、零距离的代理缴费、随身便捷的收付款服务等刺激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加速创新。同时,移动支付领域的积极探索,推动各界加快了支付受理环境改善和可信服务平台发展。
三是开启金融超市的跨界竞争。一方面,以非金融机构身份开展金融产品创新,低起点高流动性的“余额宝”、游离于法律边缘却填补市场空白的“担保交易”、跨行结算利器“信用卡还款”等无不给我国金融行业注入创新活力。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分销模式创新。客户端应用、大数据营销,支付宝试图将销售融入百姓购物消费的每个环节。
四是开启线上线下的移动生活。支付宝贯穿于线上消费、交易与线下物流、服务等全流程,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各环节提供了顺畅、贴心、简洁的支付结算支持,加快了O2O商业模式的发展,促进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同时,在支付宝产品的每一个细节都极度关注用户使用的便捷性、易用性,促使各界形成“关注客户体验”文化理念。
支付宝背后的“三宗罪”
一是以“反垄断之名垄断”。以支付宝为支付平台的淘宝购物,无论是C2C还是B2C均以低成本惠民概念为主,但随着网络购物成为百姓消费的重要渠道,“草根”惠民外衣下显露逐利本色。一方面,店铺模板、消保保证金、天猫服务费、琳琅满目的收费推广产品等成为销售方的“垄断潜规则”。另一方面,支付宝与淘宝的绑定关系,使得消费者必须建立支付宝与银行账户的绑定关系。而消费者可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寥寥无几,相较三千余家商业银行更具有寡头垄断特性。
二是金融创新衍生灰色地带。首先,担保交易模式缺乏法律基础和主动管理积极性,尤其是非实物担保交易,更成为诈骗、纠纷和消费者投诉的集中区域,而支付宝作为服务提供商在纠纷和案件解决方面的苍白无力令人失望。其次,金融产品销售一味强调产品优势,风险揭示、风险评估等环节缺失,面对历经资本市场几起几落考验的监管政策,颇有法外之地味道。再次,以方便消费者为名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实则违背了“三亲”规则,虽然从刺激网络消费中可以获利,银行确需为其承担违约风险。
三是跨界经营成为“搅局者”。一则利用监管延迟和“近传媒”特性频繁偷换概念。比如,将“银行限制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解读为“剥夺用户选择权”,暂不说“网银转账不受限制”已经明确,即便快捷支付限额控制也非仅针对第三方机构,商业银行的电子现金、“e”支付、消费免签等业务也均设有限额控制,这完全是出于对快捷支付的安全控制考虑。二则支付宝虽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却是资金沉淀的最大受益者。网络购物交付时差、担保交易收付延时等都是资金沉淀的基础条件,“双十一”巨大交易额为支付宝资金沉淀带来了不可低估的收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