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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尚往来 究竟算不算受贿

2014-07-03李丽许文苗

党建文汇·上 2014年1期
关键词:李丽分院要件

李丽+许文苗

在见诸报端的受贿贪官中,“礼尚往来”是最常用的借口。而诸如端午、中秋、春节、生日、红白喜事之类的日子,都是非常好的时间“载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高洁琳告诉记者,实际上,“明天求你办事,今天才去送礼”的案例很少。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了对受贿罪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纪要》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分为三个阶段的行为,即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构成为他人谋利。比如,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对方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这里的承诺可能分不同程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副局长于海林说,受托官员或许满口答应“没问题,我给你办”,或许说“这事我尽力而为”,抑或是说“试试看,走一步看一步”。无论哪一种,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送礼的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还收受其财物的,也视为一种承诺。比如,双方心知肚明,10万元现金是为了加快审批速度,“那不论明示还是暗示,都是承诺”,至于事情办成办不成,并不影响其受贿定性。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已成共识。

(摘自《中国青年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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