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地方立法权谨防“好 招 念 歪 经”
2014-07-03
党建文汇·上 2014年1期
《北京日报》刊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文章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此次,中共中央决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的数量,就是要赋予更多城市以立法权,让它们根据本地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立法模式不仅充分尊重了地方立法权,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制的人民性原则。
城市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之后,可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更好地保护市民的权利。现在一些城市之所以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府规章变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就是充分考虑到了城市居民的普遍需要,增加城市的人文色彩和传统文化气息。
当然,扩大地方立法权,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现在少数地方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秉承错误的立法思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这种局面不加以改变,那么,地方立法权越大,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增加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必须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能力和资格进行全面的考察,必须成立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机构,防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