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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市场的影响

2014-07-02李国庆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9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影响

李国庆

摘 要: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并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主要针对劳务派遣相关问题在原《劳动合同法》基础上作出了修改和进一步规定,为此,就新《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展开论述。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影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150-02

1 新《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内容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围绕其对就业市场影响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歇过。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将会是破坏性的,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太超前,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当然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符合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一部好法。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劳动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争论逐渐平息,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有了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更多的支持,企业的用工也进一步得到了规范。那么,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有哪些呢?新《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劳务派遣相关问题作出了修改和进一步规定,如下:其一,第五十七条提高了开办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具体表现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大大提高,注册资本限额从50万人民币提高到了200万。同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二,第六十三条从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类岗位等方面细化了被派遣者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其三,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有了更为严格具体的界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均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其四,第九十二条惩罚措施更为严格,增加“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每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务派遣的状况

2.1 劳务派遣类用工数量增加,比例提升

《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同时更好保护被派遣方的利益,但作为《劳动合同法》首次正式规范的内容之一——劳务派遣,则因其规定过于原则,疏漏较多,缺乏可操作性而广受诟病。与之相对应,据统计截止2011年,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法》颁行后的短短3年间,数量激增,由2500万增加至3700万人,劳务派遣类用工形式的比例有所扩大,劳务派遣遍布各个行业,各个岗位,但是否符合“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不明。有些用工单位甚至有以劳务派遣工替代正式用工的趋势,这一现象不仅体现在企业,某些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也很严重。

2.2 劳务派遣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均较低

2011年全国总工会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的一项调研显示,劳务派遣现状不容乐观。劳务派遣工整体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较低,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突出,即便从事与所在企业正式工一模一样的工作。一些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甚至只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无法享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各种福利津贴,甚至没有社保。

2.3 劳务派遣类纠纷法律维权比例低

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纠纷在劳资纠纷中比例很低,劳务派遣关系的复杂性(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派遣单位招人不用人,劳务派遣工由派遣单位管理但在用工单位工作),限制了被派遣方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3 新《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市场的影响

如同《劳动合同法》一样,人们对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效果也寄予了厚望,期望能够通过它对劳务派遣起到规范作用,一是规范整个行业,二是规范各方关系。新《劳动合同法》能否承担这样的重担目前还未可知,笔者只能试图分析一二。

3.1 新《劳动合同法》较修订前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

新《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改为采取审批制,有利于淘汰一部分劣质劳务派遣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保护被派遣者和用工单位利益。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更加严格,更具有威慑作用,更加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的目的。此外,对同工同酬由原则性规定过渡到具体的界定,对在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同工同酬”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对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的“三性”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界定,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新《劳动合同法》需完善的地方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因应形势需要,将劳务派遣行业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并提高了准入门槛,但实属无奈之举。形式上看,有利于规范行业,但根本问题还在于劳动行政部门及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落到实处。如果依旧放任自流,在利益因素驱使下,劳务派遣行业仍然将是鱼目混珠。因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将劳务派遣作为一个专门的业务板块进行追踪和检查监督,尤其是对违反规定的不良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严格执法,否则难以真正起到作用。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适用范围,虽进一步明确了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但关于“辅助性”的定义不足以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作出呼应,同一岗位在不同企业的地位也可能会被视为不同。是否属于“辅助性”,企业、政府机关、司法机构标准无法统一。虽然对劳务派遣占用工单位整体用工的比例要求可以规避和绕开该争议,但目前尚未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出台该比例,因此实施过程中仍然模糊。实行同工同酬的首要问题是定义何为“工”、何为“酬”。新劳动合同法对同工的表述是“同类岗位”,对同酬的表述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能得出工资一样的结论。另外,“同酬”是否包含同样的福利、奖金和社保额度,业界目前也未有定论。因此,与之前的原则性规定相比,目前的规定有所深入,但仍然难以避免理解上的误差。同工同酬实现起来依然困难重重。

3.3 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1)企业角度。

从企业角度而言,优胜劣汰,较高的行业准入和审批制将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重新调整,作为搅局者的劣质劳务派遣机构将有所减少。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接受派遣企业的用工单位的用工安全性,优质劳务派遣机构能够保证输入的劳务派遣者相对好的素质、薪酬和管理,降低劳务派遣者的高速流动性和职业风险;另外,细化了的同工同酬的标准和要求,将提高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成本,打击其采用劳务派遣的积极性,对用工形式的整体改观和将劳务派遣限制在合理区间将起到重大作用。最后,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将约束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员工,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2)劳动者角度。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进一步推进,被派遣者利益将得到较好保护和实现。而在此前提下,劳务派遣产生的经济基础可能面临瓦解,由此带来的是企业正式员工的招录需求增加。在社会经济发展基本平稳的情形下,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是基本平衡和温和增长的。因此,部分以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可能需要以正式工的形式进行弥补。总体而言,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会起到整体推进的效果。同时,由于招录需求也因此可能出现萎缩,对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构成了诱因,有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整体改善。

(3)整体劳资关系和就业市场角度。

从整体劳资关系和就业市场而言,对于就业市场的用工形式与比例,将起到扭转和调节作用,将大面积使用劳务派遣的不良趋势进行纠正。尤其是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比例出台后,将对就业市场的整体比例和用工形式产生硬性约束作用。从劳资关系的角度而言,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造成整体劳资关系中许多不和谐现象的产生,此次对同工同酬的进一步推进,将有助于消弥和缩小差异,减少不和谐因素,整体上促进劳资关系迈入更加和谐的局面。

综上所述,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重大事件,其颁行将会对我国就业市场产生极其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我们既不应夸大也不应过于消极,新《劳动合同法》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如何,答案终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揭晓,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参考文献

[1]廖麟鹤.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03).

[2]李爽.我国就业形势分析及对策建议[J].理论参考,2009,(05).

[3]李广平.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员工敬业度实证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周亚军.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务派遣的修改及对企业在用工方面的要求[J].法制与社会,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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