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对其农业服务能力的影响
——来自中国15省市的调查数据
2014-07-02黄凤杨丹
黄凤,杨丹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对其农业服务能力的影响
——来自中国15省市的调查数据
黄凤,杨丹*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基于中国15个省市78家农民合作社的微观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对其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横向服务能力和在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信息、金融、机械、农产品销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纵向服务能力的影响,结果表明:股权结构集中度对两者均有负向影响,成员广泛持股有助于提升农民合作社的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理事长的受教育程度对横向服务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股权激励对两者均有较显著的影响;内部监督对农民合作社纵向服务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普通农民在理事会中比重的过高、理事会成员出资比例过高等会降低农民合作社的横向服务能力。
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农业服务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农民合作社已成为许多国家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它在加快农业人口转移,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2]。农民合作社已经告别简单的互助合作,逐渐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的作用日益突显;并在市场和政府提供农业服务不佳的背景下,成为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3]。自2007年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迅猛,截至2013 年 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达98.24万家,入社农户7 412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8.5%。
农民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已有文献采用定性研究阐述了农民合作社所具备的各项服务功能[4,5],认为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完善是成员收入增加的原因之一[6];并以微观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民合作社主营产品特性、成员资源拥有量、社长的企业家才能、产业集群、产品认证及政府扶持等因素对其服务功能实现程度的影响[7]。在农民合作社绩效研究中,服务供给被视作其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有农民合作社绩效研究成果表明,农民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与绩效紧密相关[8,9],治理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其成长能力和赢利能力相对较强,社员满意度也相对较高。内部治理机制的偏离失效会导致农民合作社风险,完善内部治理是农民合作社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的关键[10]。内部治理因素中,农民合作社股权结构、牵头人情况和理事会结构对合作绩效的影响较大,其中,股权结构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盈利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满意度有负向影响[8,9]。普通社员是否入股对农民合作社按惠顾额返还盈余比例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社员广泛持股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中按惠顾额返还盈余比例高[11]。
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同时受到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影响,内部治理是内部因素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12]。虽然已有研究开始关注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并证实了产品生产、成员情况、领导者能力和外部扶持等因素对其服务功能存在影响,但却较少关注到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这一因素,基于此,笔者拟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实证分析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对其农业服务能力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模型构建
1.理论分析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由多人共同分享所有权的企业组织[13],其管理者和决策者由成员内部选举产生。合作社的运营或由理事会直接接管,或由理事会聘用的外部经理人负责,组织的盈利由全体成员共同分享,亏损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因此,农民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决策管理与风险承担分离的问题,产权模糊带来的搭便车问题、视野问题和控制问题,剩余索取权受限和不能进行市场化交易带来内部的多重代理问题,内部成员的异质性及其衍生的诉求差异会导致成员利益冲突[14]。这些问题最终会导致农民合作社低效率[15]。内部治理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绩效,正式的治理制度对增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的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12]。
农民合作社有必要通过良好的治理机制来优化内部治理。农民合作社治理机制是指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一整套联结并规范社员、内部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内容,具体可以通过理事会结构、股权结构、内部监督机制和牵头人情况等方面体现出来[8,9]。在现有产权制度安排下,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农民合作社普通成员满意度的提升[8,9],原因在于股权集中加剧了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股份化倾向,会降低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比例[11]。在成员利益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的功能是协调成员的行为以使合作社的决策充分关注长期利益[16]。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一般由成员选举产生,他们在生产方面具有专业技能,但在管理大型复杂的经营活动方面能力不足,这样只有在理事会是由外部专家主导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才能成为市场导向而非生产导向[17]。因此,在理事会结构中,普通成员所占比例过高,意味着擅长经营管理的经理人在理事会成员中的比例较低,不利于合作社由生产型向市场型转变,也不利于合作社发挥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服务功能。农民合作社的内部监督职能主要由监事会行使,监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并代替成员行使监督权利。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财务监督,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让全体成员发挥监督作用,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督方式为合作社的运营提供保障。内部监督力度对农民合作社绩效有正向影响。按牵头人(单位)的特征,合作社的合作模式可划分为:能人大户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及村集体主导型,不同合作模式的农民合作社在满足成员服务需求、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帮助成员实现收入增长及成员的满意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18]。可见,牵头人(理事长)情况的差异是导致农民合作社服务效果差异的原因之一,牵头人(理事长)的企业家才能、激励情况等对合作社绩效有显著影响。[8,9]接受过较高正规教育、具备丰富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禀赋的牵头人(理事长),更能帮助合作社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实现经营收入增加。对牵头人(理事长)的股权激励和工资激励正向影响农民合作社的绩效,牵头人(理事长)受到的激励越大,越能激发牵头人(理事长)的企业家才能为组织创造收益。另外,已有的研究表明,除内部治理因素外,农民合作社成员进退机制和外部环境等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民合作社的绩效[8]及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也有影响[7],成员退出能力越强,农民合作社绩效越好;政府的资金扶持和监督、服务的投入情况也是影响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的重要因素。
依据上述分析,笔者拟借鉴已有关于农民合作社治理机制与绩效的研究框架[8,9]重点分析农民合作社股权结构、理事会结构、内部监督和理事长情况等内部治理因素对农业服务能力的影响,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对农业服务能力影响的分析框架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点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上的事情由农户家庭自主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由农民合作社来提供。为成员提供服务是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是农民合作社组织功能的核心。这里的“服务”,是农业内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一种交易[19]。就生产过程而言,这种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服务涉及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就生产要素而言,这种服务包括了资本、劳动力、制度安排、农业信息、农业技术等。在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中,家庭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其主要经营活动是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农民合作社在保持农业家庭经营效率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分工和内部化服务,以内部的横向一体化替代外部的纵向一体化[20],既降低了外部化服务的不确定性及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又提高了农业分工与合作的效率。从时间上来看,农业领域的一个经营周期包括了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并且在这个经营周期内,除基本生产资料(如农药、化肥、良种)外,技术、信息、机械、信贷等越来越成为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21]。因此,农业服务可依据农业生产特性分为横向服务和纵向服务,纵向服务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方面;横向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金融服务、农业机械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进一步地,笔者将农民合作社的农业服务能力划分为横向服务能力和纵向服务能力。
已有研究从服务的宽度和深度定义农民合作社的农业服务功能实现程度[7],笔者以此为基础将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界定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成员所需的某项或某几项服务覆盖成员的程度,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服务的供给力度和服务的需求强度。服务的供给力度可通过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农业服务的数量和服务的成员覆盖率予以表示,成员对各项服务的需求强度则是用来体现各项服务的重要程度。具体的框架如图2所示。
图2 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分析框架
服务能力评价必须依据服务的供求特点考察服务对象对服务技术结果和服务过程的感知[22]。对于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的测度,首先要考虑各项服务的重要性。由于现有文献缺乏对各项农业服务重要程度的客观评判标准,笔者尝试从服务对象的需求角度描述各项服务的重要性。结合社员的服务需求强度,利用层次分析法中的判断矩阵法得出纵向服务中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权重和横向服务中的生产资料、技术、金融、信息、营销、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的权重。其次,对每个农民合作社服务的成员覆盖率进行加权求和,进而得到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测度指数。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测度指数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模型设定
以服务能力指数来衡量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的程度,其取值范围为的连续型变量,因此,笔者使用Tobit模型分析内部治理对农民合作社横向服务能力和纵向服务能力的影响。该分析模型的计量方程设定如下:
3.变量选取与描述
笔者借鉴已有研究[8,9]采用前五大股东持股比、成员中持股成员的比例等指标度量农民合作社股权结构,用目前理事会成员出资比重指标度量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结构,用理事长文化程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是否为理事长、理事长是否领取务工补贴等指标度量农民合作社理事长情况,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度量农民合作社的外部监督情况。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成员应在农民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中占一定比例,因此,笔者还选取了理事会和监事会中农民成员的比重分别作为理事会结构和内部监督的指标;增加了农民合作社入社条件和能否自由退社等指标考察其入社和退社机制,用 2012年农民合作社外聘服务人员人数和农业技术人员数量作为服务投入的指标,用政府的监察审计力度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度量外部环境因素。变量的具体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描述
三、样本来源及计量结果分析
1.样本来源
研究数据来自笔者所在课题组 2013年的微观数据调研,样本覆盖了河北、浙江、山东、海南、湖北、安徽、河南、山西、吉林、重庆、四川、贵州、青海、云南和陕西等15个省(市)82家农民合作社以及396位农民合作社成员。农民合作社问卷内容包括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提供农业服务情况和内部机制和管理情况,成员问卷包括成员的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农业服务需求情况及对不同供给主体提供服务的评价。经过整理,剔除不合格问卷,最终选取78家农民合作社作为样本数据来源。
2.计量结果分析
笔者利用层次分析法中的判断矩阵法得出纵向服务中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权重依次为0.35、0.34和0.31,横向服务中的生产资料、技术、金融、信息、营销、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的权重依次为0.14、0.15、0.14、0.16、0.14、0.13和0.14。笔者依据合作社牵头人特征,列出了不同合作模式下合作社的各项服务成员覆盖率,具体如表2所示。不同合作模式下农民合作社(企业主导型仅有2家,不具有代表性,予以忽略)的各项农业服务成员覆盖率存在明显差异。从纵向服务来看,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的成员覆盖率分别高于能人大户型和政府主导型约10%、6%和18%、24%,能人大户型合作社在产中服务的成员覆盖率上有相对优势;从横向服务来看,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具有更高的农业技术服务和生产资料服务的成员覆盖率,能人大户型合作社的服务优势则在于具备更高的金融服务和农业机械服务的成员覆盖率,政府主导型合作社具备更高的农业基础设施服务的供给力度。
表2 社员农业服务需求强度和农业服务覆盖率
内部治理对农民合作社横向服务能力和纵向服务能力的影响的tobit模型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通过控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DJ)、技术人员投入(JR)和服务人员投入(FR)这三个具体变量,检测模型估计结果的稳定性,最终表明模型估计结果具有良好解释能力,可用于接下来的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结构中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参数估计值都为负,但统计量不显著;持股成员比例的参数估计值为正,且在两个模型中分别以 5%、10% 和1%、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成员广泛持股对农民合作社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民合作社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随着持股成员数量的增加得到提高,成员广泛持股表明农民合作社对成员的吸引力较大,成员参与积极性高。股权集中对农民合作社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有负向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不显著,但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不利于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和成员满意度的提高。
(2)理事长的教育程度、股权激励和工资激励的参数估计值都为正。在横向服务和纵向服务模型中,第一大股东是否为理事长的参数估计都在 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股权激励分别在1%和10%的置信度上显著。理事长的教育程度和工资激励对横向服务能力的影响显著,对纵向服务能力的影响不显著,表明理事长的教育程度和激励正向影响农民合作社的横向服务能力。在中国大部分农民合作社中,理事长扮演多种角色,他们既是合作社的牵头人、大股东,全体社员的代理人,也是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作为大股东和管理者,股权和工资都是激励理事长发挥企业家才能、稳定和发展合作社的有效手段。股权对理事长的激励作用最大,工资激励的作用不明显,原因在于中国农民合作社目前对理事长以股权激励为主,工资激励较少。
表3 模型估计结果
(3)普通成员在监事会中的比重以及财务公开次数的参数估计值都为正,其中,普通成员在监事会中的比重在纵向服务模型中以10%和5%的置信水平显著,但在横向服务模型中不显著。这说明内部监督对农民合作社纵向服务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但由于成员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社内部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较好发挥。
(4)普通成员在理事会中的比重以及理事会成员出资比重的参数估计值都为负,普通成员在理事会中的比重和理事会成员出资比重在横向服务模型中分别在10%和5%的置信度上显著,但在纵向服务模型中不显著。这表明理事会成员中普通农民的比重越高,管理层中拥有较高人力资本和管理才能的核心成员及农村职业经理人较少,会造成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供给能力降低。理事会成员出资集中会显著影响农民合作社横向服务能力,不利于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各项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5)成员入社门槛和退社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农民合作社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成员退社能力的参数估计为正,且在横向服务和纵向服务模型中以1%、5%和10%的置信度显著。这表明成员的退社能力强,对农民合作领导层有威慑作用,会促使其提高服务能力。成员入社门槛的参数估计值为正,表明有入社条件的合作社拥有较高的服务能力,但仅在横向服务模型中以10%的置信度显著,在纵向服务模型中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成员入社门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合作社成员的异质程度,但中国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助合作组织,并不对成员设置严格入社门槛,因此入社门槛的影响效果不明显。
四、结论及启示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股权结构对农民合作社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有显著影响,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不利于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能力的提高;理事长的教育程度显著正向影响农民合作社横向服务能力,理事长受激励情况对合作社横向和纵向服务能力的影响尤为重要;内部监督对农民合作社纵向服务能力有正向影响;理事会结构对农民合作社横向服务能力有一定影响,普通农民在理事会中比重的过高、理事会成员出资比例过高等会降低农民合作社的横向服务能力。
当前,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问题客观存在,无论何种产权安排,都必须处理好农民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和普通成员短期利益维护的两难问题。研究结论启示:首先,政府部门既不能“无为而治”,也不能行政干预,但能通过提供项目扶持、政策优惠、贷款扶持等手段帮助合作社减轻发展“包袱”;并需对农民合作社的运营活动加强监管,减少其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普通成员能够分享合作收益,进而增加农民对合作社及其领导人的信任,这是调动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积极性的前提;但是最根本的是要明晰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创新组织制度,吸引普通农户参与投资。其次,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激励不应该是支持“一股独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奖励、资金奖励等方式形成对合作社理事长的外部激励。再次,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农民合作社与农技服务部门、农科院校、农业科研所等部门之间搭建合作平台,帮助合作社成员获得质优价廉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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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东辉
Impact of internal governance of farmer cooperative on the capability of agricultural service: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from 15 provinces in China
HUANG Feng, YANG Dan*
(Academy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Using microscopic investigation data of 78 agriculture cooperatives in 15 provinces in China,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estimation results is provided. The main findings indicate: Concentration of equity ownership structure influences negatively the capability of agricultural service, the members’ broad array of holdings helps to enhance the horizontal and longitudinal service capability of cooperatives; the education degree have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capability of horizontal agricultural service,and the incentive of director has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horizontal and longitudinal capability of agricultural service for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internal supervision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improving the longitudinal service capability of cooperatives; in terms of board structure, the high proportion of ordinary farmers in the council and the council members with a high investment proportion reduce the horizontal capability of agricultural service.
farmer cooperative; internal governance; capability of agricultural service
F324.9
A
1009-2013(2014)06-0039-07
10.13331/j.cnki.jhau(ss).2014.06.008
2014-10-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1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GL063);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14KB049);西南大学中央高校重点项目(SWU1409124)
黄凤(1990—),女,贵州黔西人,硕士研究生。*为通信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