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4-06-30张波
张波
摘要:劳务用工风险是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经营管理风险中的一种,企业通过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加强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保留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规避法律风险。本文分析了总承包企业当前劳务用工的现状,指出了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劳务用工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直接用工 法律风险
0 引言
近来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迅速,建筑领域对劳务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施工条件艰苦、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程度高等特点,使农村劳动力成建制地转移到建筑施工领域中,形成了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劳务队伍不稳定,劳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局面;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纠纷连年攀升,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1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现状
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企业为骨干,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总承包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逐步分离,其劳务用工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并存,以劳务分包为主、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为辅的新格局。目前,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用工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1 劳务分包,即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外部劳务分包队伍,由其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是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农民工是其主要劳动力来源。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数量不足,目前劳务分包中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再次分包行为较为普遍,“包工头”以各种面貌直接或变相承揽劳务,劳务用工中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工资拖欠时间长、安全生产隐患大、劳务人员不参加社保等一系列问题。
1.2 直接用工,即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一是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组建劳务班组进行劳务作业,或在辅助性的岗位雇佣人员从事看夜、门卫、司机等工作,企业一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二是在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从企业外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一般由承包人与劳务人员自行约定,由企业发放或由内部承包人自行发放,企业一般不与承包人招用的外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保;三是企业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在施工现场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从事看夜、门卫等工作,或在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管理岗位使用其他单位退休或本单位退休返聘的人员,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直接向其支付报酬。
1.3 劳务派遣,即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用工。总承包企业一般在附属性的岗位、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一线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和部分技术管理岗位,用工时间一般比较短,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
2 劳务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领域市场不规范、安全风险系数高,以及存在的施工项目分散、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加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难度。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工伤保险不缴纳,违法分包、民工工资拖欠、因工伤亡事件多发、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手续不完善、资料不保存等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了因劳务用工而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工伤亡赔偿等纠纷频发,总承包企业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1 劳务分包方式下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方式下的劳务用工风险是目前总承包企业最大的用工风险,用工管理中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包工头”、村委会、某某作业队等,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直接对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务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分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现实中,各级政府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相继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业主也大多在施工合同约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连带支付、垫付等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处罚。④劳务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现场劳务人员信息掌握不充分,相关手续不完善,容易形成劳务人员劳动关系不明及农民工工资漏发、欠发、被冒领等情形,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结算不及时的情况下,劳务分包队伍组织大量人员冒领农民工工资还会造成总承包企业劳务工程款的超付风险。endprint
2.2 直接用工方式下的法律风险。①施工现场招聘的劳务人员和内部承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因短期使用且人员流动频繁总承包企业往往不签或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第82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无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还应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为此付出高昂的用工成本。②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隐患多,企业如没有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务人员支付费用。③总承包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因为他们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在整个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企业没有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因工伤亡事件发生时就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3 劳务派遣方式下的法律风险。2012年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总承包企业在构成其主营业务的一些技术管理岗位长期使用,或在施工现场急需的某些关键工种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没有经过相应程序并公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总承包企业将承担或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建议
3.1 建章立制,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用工管理有章可循。一是要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评审流程、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及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二是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在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要优化企业薪酬分配办法,在岗位细分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各岗位工资报酬,做到同工同酬。
3.2 夯实基础,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数量少、风险防范意识弱,自身及劳务人员流动频繁,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企业应加强管理,促使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既要做好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3.3 慎重选择,合理确定劳务用工方式。总承包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各种用工方式利弊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用工方式。一是对于施工现场的普通劳务作业,企业应选择劳务分包方式;二是对于不适合劳务分包又属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岗位,企业可采用直接雇佣方式;如用工时间短,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三是对于内部承包,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雇佣外部人员;四是施工现场辅助性、临时性岗位的劳务用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或直接雇佣方式;五是劳务用工采用直接雇佣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六是对于退休人员,应采用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方式。
3.4 合法分包,加强劳务队伍准入审核。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自然人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证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提供的相关证照、授权真实有效。
3.5 加强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务用工时,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一是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其招聘的民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与总承包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施工现场企业直接雇佣和确有必要实行内部承包时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在劳务派遣用工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其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6 强化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代扣代发的形式,每月在支付外部劳务队伍工程款前,根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委托书,代发民工工资。采用现金发放的,应要求民工在领取时予以签认;采用银行打卡发放的,应在发放前要求民工签字确认其银行账号信息。及时掌握农民工变动情况,避免民工工资漏发或被冒领。
3.7 及时投保,分散因工伤亡赔偿风险。总承包企业在及时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其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鉴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资质,又不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现状,总承包企业可为劳务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聘用退休人员时,因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及时投保,总承包企业可有效分散劳务人员因工伤亡时的赔偿风险。
3.8 动态管理,充分掌握劳务用工情况。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流动大,更换频繁,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劳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提交新入场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更新后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对劳务用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清理,堵塞漏洞。
3.9 留存证据,避免面对纠纷无据可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方便使用、有效保管、明晰归口的原则,对用工管理中的相关材料分类、妥善保管,主要保存劳务分包过程形成的资料,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资料、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资料。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1).
[2]曹立辉,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建筑经济,2006(S1).
[3]企业劳务用工之累[J].施工企业管理,2009(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