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家庭·正义
2014-06-28刘娟娟黄文秀
刘娟娟+黄文秀
在政治哲学领域,自由、权利、公平、正义等问题一直是思想家们津津乐道的问题。诸多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究,为后世留下了丰硕的成果。在教育学与心理学领域,儿童一直是这些学科关注的中心对象,相关研究成果更是层出不穷。在哲学领域,近年来对儿童哲学问题的研究开始起步,相关成果也逐步面世,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探讨儿童问题,目前学界尚不多见。或许在很多人看来,儿童领域的政治哲学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哲学问题的探讨加以解决。但实际上,儿童有别于成人,就如同针对成人的法律条款并不完全适用于儿童一样,针对成人的政治哲学研究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儿童领域。
2014年4月6日至4月12日,应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吴玉军教授的邀请,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哲学和法律系系主任科林·麦克劳德(Colin Murray Macleod)教授进行了题为“儿童·权利·家庭·正义”的系列讲座,围绕儿童的抚养、儿童言论自由、儿童信念的塑造、父母的自主权、善、儿童身份等问题对儿童政治哲学进行讲解。该系列讲座对儿童问题进行了富有新意的解读,同时也反映出当代西方学界关于儿童政治哲学研究的新进展。
一、儿童抚养:“谁”应该负责?负有什么责任?
谈及儿童,必然要从儿童的抚养问题说起。儿童是社会中的特殊成员,他们的发育尚不健全,需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顾,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道德能力与成人存在差距,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权利方面应该低于成年人。在科林教授看来,出于社会正义,儿童应该享有与成人平等的基本权益。
科林认为,儿童权利问题方面存有最低供应论(minimum provision thesis)和平等供应论(egalitarian provision thesis)两种理论。最低供应论认为,所有的儿童都应该获得必要的、基本的养育,以便过一种体面的和富有尊严的生活,这需要提供给他们基本的需要来发展他们的道德能力(moral powers)。最低供应论对因种族、民族、阶层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是予以容忍的,它并不要求所有儿童拥有一样好的童年、拥有一样好的未来前途。
平等供应论有温和与强烈之分。前者认为,儿童在教养方面应该机会平等。温和的平等供应论比最低供应论要求的要多,但它允许在儿童教养质量方面有一些不平等,关注的是儿童的未来。在它看来,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童年时期的事情都能影响儿童的未来,不管是在富有家庭中成长的儿童,还是在普通环境下成长的儿童,只要他们成长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即可。而强烈的平等供应论认为,儿童应该享有平等的福利和发展利益,以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过一种好的生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正义要求所有的儿童都应该拥有平等的生活前景。
科林教授赞成平等供应论。因为正义要求消除影响人们生活前景的一些偶然性因素,如种族、性别、国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平等问题就是由这些不可选择的偶然性因素引起的。
科林教授还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责任敏感性或选择敏感性问题(responsibility/choice sensitivity)。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物质方面的不平等可能与个人工作努力与否、自愿选择怎样的生活等因素密切相关。然而,在科林看来,责任感、自愿选择度等主观因素并不适用于儿童,因为与成人相比,儿童对责任和选择的敏感度是相对较低的,儿童并不能意识到承担某种责任或做出某个选择对他未来产生的影响,责任敏感性只适用于成人。抚养人有义务帮助儿童和保护儿童,这是抚养人基于正义平等应该承担的。那么,“谁”有责任抚养儿童?在此,科林教授区分出几种责任:一是无差别责任和有差别责任。前者适用于所有的抚养人,例如,所有的抚养人都有责任保证儿童权利不受侵害。这是无差别的责任,是每位抚养人都必须承担的。在其他情况下,不同的抚养代理人在满足儿童的要求方面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如学校、家庭和社会,在抚养儿童方面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是不一样的。二是首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儿童监护人有首要的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但当首要责任人不能和不愿意履行时,应该由其他人来承担这一责任,即为次要责任人。三是辅助责任问题。例如,在学校,教师对儿童负有首要责任,但父母要辅助学校并帮助儿童完成学校任务。四是指导责任与承担费用的责任。指导主要出于儿童不能自理和做出正确决定的考虑,成人有指导儿童的责任。无疑,父母负有费用承担的责任。但在此,科林教授特别指出,不能让父母承担孩子的所有抚养费用,儿童接受教育的一些费用以及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一些花费应该由社会或国家来分担。
那么,在抚养儿童方面,父母、学校、国家和社会这些代理人是如何协调各自的责任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人们就必须找出它们最基础的潜在联系,也要顾及抚养代理人的权利要求。科林教授认为,责任分配存在两种标准,即策略性配置(strategic allocation)和原则性配置(principled allocation)。前者主张将抚养儿童的责任分配给最佳代理人,因为他们有能力保护和抚养儿童,这对保障和实现儿童的权益是有益的。在科林教授看来,策略性配置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意义的,要求父母要尽可能地给孩子提供教育费用,以便满足儿童成长的要求;同时也能解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抚养代理人会失去抚养孩子的资格,如父母在遗弃和虐待子女的情况下,就会面临被剥夺抚养人的权利。尽管如此,策略性配置在很多情况下是说不通的,如“我的邻居更为富有,他有更好的能力抚养孩子,但不能因此就要求他来抚养我的孩子”。
科林赞成原则性配置。他认为,抚养孩子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配置正义、尊重父母的自主权、互惠性等。在抚养儿童与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父母是最佳人选,国家和社会也应帮助父母承担部分责任,但他不赞同将不打算生育的人列入责任承担者的行列,认为不打算生育者分担社会养育儿童的费用,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在父母的自主权方面,科林教授认为,父母养育孩子是因为他们希望拥有家庭的温情,而将抚养孩子的权利交给那些“最适合”的父母,实际上忽略了父母作为孩子代理人的基本权利。
二、自由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儿童言论自由
从密尔到罗尔斯,自由主义者们一直主张言论自由。尽管自由主义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但自由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探讨并没有聚焦到儿童的特定权益领域。因此,科林教授在考察自由主义关于言论自由理论的基础上,对儿童的言论自由问题进行分析。
科林教授认为,在自由的言论环境下,儿童可能会受到一些不良影响,如过度接触暴力和色情的图片、影像资料会导致儿童产生反社会的行为,使儿童对暴力行为感到麻木,进而阻碍他们正常的道德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家长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因此,人们提议应将儿童和成人加以区分,将一些文件和材料印上“成人”标志,禁止儿童接触,诸如色情和暴力的内容。但,一些自由主义的捍卫者反对将儿童和成人分开,认为这对成人言论自由构成威胁,同时,对成人言论自由会对儿童造成的危害,他们也深表质疑。
将儿童与成人区分开来的做法,难道就与自由主义理论相对立吗?科林教授认为,言论自由主义者不能是绝对主义者。他认为,言论自由十分重要,无论是对个体心智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的进步都有显见的价值。但,过度的言论自由会导致煽动社会仇恨、有损他人声誉的问题。对言论自由予以“时间、地点和方式”上的限制是合理的。对一些诽谤性、煽动社会仇恨的言论加以制止也是理所应当的,而且言论也有不同的类型,如政治型言论、宗教言论、审美型言论、科学型言论与商业型言论等,不同类型的言论应该给予区别对待,特别是不能让商业型言论主宰整个社会。
既然言论自由十分重要,那么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就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即如何使儿童远离有害言论;二是未成年人的言论表达问题,即怎样承认和尊重儿童的言论自由。
科林教授认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儿童的脆弱性,绝不能将儿童视为单纯被动的存在者,一定要承认儿童成长时兴趣转变的方式。基于此,科林教授谈论了三个主要话题,即儿童在发展方面的权益(developmental interests)问题,主要关注儿童道德能力的提高和健康的发展;儿童的生活品质问题,主要关注儿童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言论自由如何影响儿童的生活状况;监护人的权益(guardian interests)问题,主要关注父母是否有权管控、如何管控儿童对自由言论的接触。
科林教授对这三种权益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未成年人处在尚未定型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儿童道德能力发展中,如果过多地暴露在一些不当的言论下,会有损他们正义感的发展;过多地暴露于肤浅的媒体内容下,会影响儿童想象力的提高,阻碍他们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一些广告,如烟草广告可能会危及儿童的幸福。我们要让儿童接触各种符合其心智特点且令人愉悦的东西,如健康的图书、影片和歌曲,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在监护人方面,由于儿童最初阶段会缺乏对“善”概念的认知,他们要承担起塑造孩子对“善”的认知的责任,有权控制孩子接触的一些东西。科林教授强调,监护人可以帮助孩子塑造价值观念,但不能将价值观强制灌输给孩子。当孩子长大后,监护人对孩子接触的外在音像、图片等素材的控制权会有所下降,孩子们也有了他们自己的考虑和想法。
科林教授提出,平衡儿童的利益,一方面要获取和扩充有助于儿童权益的言论,另一方面要消除威胁儿童权益的材料,把两者平衡起来。人们需要认识到随着儿童的逐步成长,两者的平衡点会发生变化,要积极探求成人的言论自由权如何与这种平衡做到共存。
三、塑造儿童的信念
科林教授已经分析了儿童由于自身的脆弱性需要抚养人的引导和帮助,需要他们引导孩子远离不当的言论,那么抚养人要如何引导孩子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呢?科林教授在开场白中讲述了自己家族的一个故事,说他的爷爷是从英格兰到印度的基督教传教士,后来移民到加拿大,因为自身信仰的缘故,爷爷希望自己的父亲也信仰基督教,为此,他教导父亲查阅《圣经》,分享《圣经》中的故事和箴言,但最后父亲还是没有信仰基督教。科林教授与大家分享这个故事旨在表明,儿童有自我促进(autonomy facilitation)的能力,他们的心智是不断发展的,孩子们有权做出自己的决定,确立自己的信念,人们要尊重他们的信念和选择。由此,科林教授引申出“苏格拉底式”的培养(Socratic nurturing)问题。
任何事物都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儿童的情感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他们会理解和体会人们所追求的各种关于“善”的观念,获得和评价各种重要事情的信息,会对一些重要的事情以一种批判的方式做出独立且审慎的思考。科林教授认为,“苏格拉底式”的培养方式旨在发展儿童的理性反思能力,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自主能力。在他看来,“苏格拉底式”的培养方式也包括培养孩子的推理技能,引导他们接触多样性的观点。
“苏格拉底式”的培养方式有“温和论”和“强烈论”之分。“温和论”认为这种培养方式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方式鼓励儿童接受父母赞成的观点。“强烈论”认为这种培养方式恪守尊重儿童自主性、发展儿童自主性的承诺。科林教授指出,“苏格拉底式”培养方式的合理性建立在下列看法的基础上:人们对“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的生活”的判断并不可靠,需要识别正确的观点、修正错误的认识,需要不断思考什么样的生活才适合自己,即人们需要培养和发展审慎能力。良好的审慎能力有助于人们阐明为什么要承担这一义务,使人们认为这一责任是自己做出的。而且审慎能力的发展和提升是对“人之为人”的本性的认可,是对“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的确认。
在科林教授看来,“苏格拉底式”的教育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如何处理儿童自主性与义务承诺之间的关系,这一教育是否会将目标的可修正性置于目标的遵循之上,是否会夸大理性选择的重要性等。
由于儿童心智不成熟,如何才能让儿童接受父母的启发,比如家长会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班,认为这对他们未来发展有很大的益处,但儿童有时会产生抵触和反抗,这时家长应该如何解决?针对“如何启发儿童”这一问题,科林教授认为,在启发儿童的过程中,父母必须保证儿童的自愿原则,他们可能会让儿童接受某种他们认为的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事物,强加给儿童,但无论如何,家长需要与儿童进行良好的交流,这在儿童的养育过程中非常重要。
四、父母自主权
科林教授认为,父母自主权(parental autonomy)问题有其产生的特定背景因素。儿童生性脆弱,容易遭受其他影响且具有依赖性,但父母的养育可以深刻地塑造他们的自主性。与之相对应,儿童缺乏必要的指导他们自己生活的能力,不具备与成人一样的自我指导能力,会服从成人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塑造儿童的价值观念,指导他们的生活,希望将自身“善”的观念传递给儿童。
科林教授指出,父母自主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父母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管束儿童,并向其传递“善”的观念。针对这个问题,科林教授认为,最低供应论是父母自主权的界限,即家长要满足儿童的基本权利,儿童有权获得基本的营养、衣着、住房、医疗和教育;父母自主权的实施要求基本的道德平等,即平等地对待儿童和成人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阐明父母自主权问题,科林教授阐述了父母的权益(parents interests)、儿童的权益(childrens interests)和社会的权益(societal interests)这三种权益。在科林教授看来,儿童有权过一种好的生活,过一种和其他儿童一样体面的和富有尊严的生活,需要发展自身的道德能力。对父母而言,父母有权在没有明显干预他人的前提下实施自己“善”的观念,将孩子纳入自己“善”的观念实践(如宗教活动)中,将特定的“善”的观念传递给他们。对社会而言,社会有权确保儿童成为负责的、有益的公民。社会应当承认,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且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让儿童了解民主进程以及如何参与民生,应当引导儿童学会对自己负责,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科林教授指出,关于父母自主权的问题,学界有三种理论,即保守主义的父母自主权理论、民主主义的父母自主权理论和自由主义的父母自主权理论。
保守主义的父母自主权理论认为,家长有权决定儿童关于“善”的观念。科林教授认为,保守主义的观点建立在以下假设的基础上:第一,假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利益和谐一致,且认为父母将子女看作是自身存在的一种纯粹延伸。第二,父母对儿童利益有着特别的认知,无条件的父母权威最有助于儿童的利益。第三,父母的仁慈动机,即父母对儿童的关爱确保父母的权威,有助于保障儿童的利益。第四,父母很强的自主权对实现家庭的亲密关系十分必要。科林教授认为,保守主义的观点忽视了儿童自我管理能力养成的意义和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主公民身份的必要性。
民主主义的观念改良了保守主义父母自主权的观念,要求儿童接受基本的公民教育,认为这有利于宽容、尊重他人权利美德的形成和发展。民主主义的观念认为父母有权利用自己的权威决定孩子的目标。在关于父母对儿童利益的认知、父母的动机以及家庭亲密感的建立方面,民主主义与保守主义具有相同的诉求,即父母自主权的提高有助于维护多元主义,有助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和宗教多样性。
同时,科林教授认为,民主主义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误解多元主义的价值,将多元主义的维护本身看作是有价值的。多元主义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有助于公民审慎精神的培养,有价值的多元主义应该来自人们富有反思性的选择。民主主义理论低估了公民批判性审慎能力的重要性,而对民主社会的公民而言,恰恰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儿童有权对“善”的观念进行自由、理性的思考,父母不能独断地确定儿童的观念。父母应该在各种不同的“善”的观念中保持中立,儿童需要理解和体悟不同的“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人们关于“善”的观念的判断容易出错,好的生活有赖于人们能够富有反思性地接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
在科林教授看来,自由主义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会危及那种植根于共同承诺的家庭密切关系,削弱家长对孩子亲密呵护的良好动机。同时,这个观点有点自欺欺人,缺少家庭的亲密情感纽带,缺少对某种“善”的观念的认知和承诺,儿童不可能成为富有反思性的理性审慎者。
鉴于上述理论的缺陷性,科林教授主张一种改良的自由观(refined liberal view)。改良的自由观关注儿童自主权的发展,否认家长有权决定儿童的目标,允许父母在某种“善”的观念方面拥有暂时的特权。具体而言,在家庭领域,父母告诉孩子他们的想法是什么,要让孩子理解和参与到这些想法中。在家庭领域以外,父母要给儿童提供接触多元文化和多种资源的机会与途径,不可以将儿童与其他“善”的观念相隔离,儿童必须有接触信息的途径,有权了解各种不同的“善”的观念。父母要鼓励儿童接受不同的“善”的观念,培养他们的批判能力和反思精神。
五、基本善、能力与儿童
何谓正义,不同理论流派的看法各不相同。功利主义认为,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是功利原则,即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实现。罗尔斯不赞同功利主义主张的幸福或福利,更为关注社会对“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分配方式。阿马蒂亚·森同样反对以福利为标准的正义观,但对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观点做出批评,他认为正义应该关注能力(capabilities)问题。
科林教授认为,就个体生存状况的比较而言,不同的评价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假设A有1 000美元,其幸福感为500;B有500美元,其幸福感为1 000。资源主义者(resourcist)会认为A的状况要好于B,但福利主义者(welfarist)会认为B的状况比A更占优势。
在回顾不同正义观的基础上,科林教授对用“基本善”作为正义评判标准的观点和以“能力”作为正义评判标准的观点进行分析。他认为,诸如自由、机会和收入等“基本善”对人的道德能力发展、对在思考和反思过程中道德能力的运用、对在追求有价值的目标过程中道德力量的运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用“基本善”这一尺度评判正义与否,体现出“自主性假设”(agency assumption),假定人们能够运用道德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能够承认并尊重其他人的自主性。同时,他又指出,这种自主性假设是有问题的,“基本善”主要用于具有道德能力的人,与缺乏成熟道德能力的人无关。很显然,儿童并不具有完备的道德能力。同时,这些“基本善”虽然与道德能力的发展相关,但不能用来评判儿童之间的比较优势。例如,两所学校都成功地培养了儿童的道德能力,但其中一所学校的孩子有更多的学习音乐的机会,而另一所学校的孩子则缺少这样的机会。在这里,用来进行优势比较评判的是两所学校的孩子们所拥有的学习音乐的机会,但这种机会与道德能力的发展无关。
在对以“能力”为正义批判标准的分析中,科林教授引用阿马蒂亚·森的观点,认为能力(capability)是指人们有机会获得某种功能性(functioning)活动,如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政治参与等活动。通过比较个人有多大机会获得某种功能性活动,可以对他的个人状况做出评价。科林认为,以阿马蒂亚·森为代表的“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强调人们之间的多样性,这一方法对转化因素,即将资源转化为功能比较敏感,但他在界定能力的过程中如同“基本善”的方法路径一样,建立在“自主性假设”的基础上,倾向于将一些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视为成人自主性的特征。这两种研究方法都关注自主性问题,忽视那些并非植根于自主性基础,但对儿童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善”。在科林教授看来,童年有其内在的“善”,如天真无邪、亲密关系、想象力、玩耍等,这些“善”对儿童来说必不可少,对衡量儿童的状况十分重要,它们的价值并不能够使儿童更好地成为成年人,而是因为它们能够让儿童更好地成为儿童本身。
六、儿童的身份权问题
身份(identity)或认同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少数群体,如少数民族、同性恋者、女权主义者,他们对自身权利的争取往往是与身份紧密相关。因此,科林教授对儿童的身份权(identity claim)问题进行了专门考察。
科林教授认为,学术界和现实中关于少数群体权利的讨论通常与成人的身份有关,缺乏关注儿童的身份权问题。这一状况的背后实际上蕴含这样的假设,即成人的身份权与儿童的身份权没有什么差别。但在科林教授看来,这一假设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一做法实际上忽视了两个问题,即在何种意义上,人们认为儿童有身份权?儿童的身份要求与儿童的其他要求,如福利权、道德发展权之间有什么关系?所以科林教授就身份的三个维度,即身份的来源(source)、特性(quality)和可变性(alterability)进行分析。
关于身份的来源有下列几种观点。一是给定性来源(given sources),即身份特征植根于生物谱系,不容易改变。二是传递性身份(transmitted identity),即身份特征源于个人得到怎样的养育,如接受的语言、受到的宗教熏陶等。这些因素是偶然的,不是出于个人自愿。三是假定性身份(assumed identity),即身份特征产生于人们的选择,如宗教信仰的改变就属于这种情况,具有自愿性。四是被施加的身份(imposed identity),即个人的身份特征是由排斥他的那些人施加的。科林教授指出,不管这个身份是给定的、传递性的还是假定的,通常与个人如何看待自己有关,虽然被施加的身份通常不是个人的自我认知,但他会认识到,别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会影响到他们如何对待自己。
身份的特性有重要和次要之分。一些重要特性,如语言、宗教信仰等往往在个人的身份构成中占有重要位置;也有些特性虽然真实存在,但在个人的身份构成上并不产生多大影响。可变性涉及个人的身份特征能够改变的程度。
科林教授认为,可以从上述三个维度比较成人和儿童身份权的异同。成人的身份和儿童的身份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其共性是儿童和成人都有自己给定的身份,不同在于成人有传递性的身份和假定性的身份,但对年龄小的儿童而言,他们没有传递性身份和假定性身份,他们身份的可变性要强于成年人。科林教授还特别指出,儿童的身份与父母的身份可以不同,甚至平行存在,如父母的宗教身份不必然决定孩子的宗教身份,父母不能将构成自己身份的因素,如宗教、文化、语言等直接归结到孩子身上。事实上,父母与孩子在宗教信仰、文化价值观、语言等方面不一定相同。
此外,科林教授指出,判断一种身份要求合理与否的标准有三个:一是价值状况(value condition),对受保护者而言,寻求保护的身份因素具有重要的价值。二是脆弱性状况,即那些有价值的身份因素处于受到威胁的境地。三是公平性,身份权问题必须辅之他人的公平对待。现实中,很多关于少数群体权利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语言权问题、同性恋的婚姻问题及不同种族间的接纳问题等层面。
那么,如何判定身份的价值,科林教授对两种观点进行区分,即建构性的身份权益观(constitutive identity interests)和工具性的身份权益观(instrumental identity interests)。前者认为人们维护某种身份完全是出于身份本身,而非为了增进某种好处;后者认为人们维护身份是因为这种身份在增进他们的非身份利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工具性身份利益并不依赖人们已有的身份因素,如道德力量的提升依赖语言学习,但并不依赖对某种特定语言的学习,并且身份因素和非身份利益之间存在很大的变量,对道德能力的提升而言,语言因素比国籍因素更加重要。
因此,科林教授认为,幼儿通常在0至四五岁时没有建构性的身份利益,但儿童的工具性身份利益比成人更“开放”,他们有对语言的要求,但不构成对某种特定语言的要求,而且儿童福利方面的权益也与任何特定的宗教信仰或文化无关,由此科林教授质疑“儿童能有特定的身份权吗?”他认为,某些儿童身份主张或许植根于父母的“身份诉求”,但在提出这些身份主张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儿童的非身份利益予以适当的认可,不能用成人的身份权压制儿童的非身份利益。
(本文得到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吴玉军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致谢!)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责任编辑:孙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