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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准入体系分析

2014-06-27许金峰徐丽君郭太春

北京汽车 2014年6期
关键词:交通部牌照法规

许金峰,徐丽君,郭太春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工程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200)

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准入体系分析

许金峰,徐丽君,郭太春

Xu Jinfeng, Xu Lijun, Guo Taichun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工程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200)

文中对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及管理流程进行深入分析,详细介绍汽车产品认证法规、测试、进口管理流程并结合国内汽车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注意事项,对企业开展澳大利亚认证及出口工作予以指导。

澳大利亚;汽车;准入;认证;法规;出口

0 引 言

澳大利亚作为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汽车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也尤为突出,通过与欧美国家的密切交流,目前已形成独立、完整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澳大利亚已经成为汽车企业进军海外的高端市场之一。因此了解并掌握澳大利亚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体系是我国汽车企业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重要环节。

澳大利亚政府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主要包括:汽车产品认证、进口许可申请、销售注册登记、获证后的监督等几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准入管理框架

1.1 行政区域及权责划分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由6个州、2个领地构成(即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和首都领地、北领地)。同样针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也是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一起组成的联邦体系,该体系规定澳大利亚国家政府保有道路机动车的管辖权直至车辆第1次供向澳大利亚市场;当车辆开始投放市场之后,由各州和领地政府继续对车辆的注册、使用、改装进行管理,以保证汽车规范管理的延续性,同时构成了完整的汽车产品认证、监管体系。

1.2 立法依据及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是《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简称MSVA),目前现行的版本是第65号修正案。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所有汽车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遵照法案执行,同时明确指出将不满足法案要求的车辆(包括新车、二手车及改装车)提供至市场是违法行为。在MSVA的基础上制定了《1989年机动车标准条例》(简称MVSR),对MSVA的各章节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主要在操作程序与具体要求上做了详细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针对汽车产品需满足的技术要求,制定了澳大利亚汽车设计规则(Australian Design Rules,ADR),该设计规则是指定的国家设计标准,以上3部分共同组成了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的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政府负责汽车产品准入的主管机构是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与交通部(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DOIAT),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其下属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局(Vehicle Safety Standards,VSS)负责。VSS由7个处构成,安全标准局局长作为交通运输部授权代表,行使管理者职能并处理所有与准入相关的工作,包括车辆法规制定、认证、车辆进口以及产品监督工作。

2 汽车设计法规

2.1 ADR的发展

按照 1989年法案要求在澳大利亚销售并使用的车辆首先必须符合ADR,无论是新车或二手车、国内生产或进口汽车都必须满足该法规要求。作为1958年协议的成员国,ADR很大一部分采纳了ECE法规,同时部分参照了 ISO、美国以及日本的汽车标准,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汽车设计标准。

ADR的制定从 1989年开始,共发布了 3版,目前有效的是第3版,其中包括84项,每一项ADR都是一个单独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包括法规定义、实施时间、试验方法、替代标准等。

2.2 ADR的制定流程

负责ADR编制的机构是VSS下属的标准制定与国际处,根据当前汽车准入及管理需求,同时考察国外相关标准,制定出新ADR或修订现有法规的草案,最终经交通部部长及议会审核,发布成为正式的国家标准。每一项法规的制定与最终发布都遵循这一流程。

2.3 ADR的编号规则

ADR X 表示ADR的第X项法规,按1,2,3……顺序递增;

ADR X/00 表示第X项法规的原始版本;

ADRX/01 表示第X项法规的第1次重大变更,为第 1次修订本(一些微小的变动不出修订版本);由此类推第2次、第3次修订本。

修订版本的设计规则实施以后,旧版规则有一定的过渡期,某些按旧版本进行认证测试的车型可能不需要重新测试,同时部分新产品也仍然可以按照旧版本规则进行测试,但前提条件是新设计规则在适用范围表中注明了该车辆可接受的旧版本并明确了过渡期限。

2.4 ADR的构成

ADR大体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是总则性规定,由2项ADR组成,对车辆的分类、定义及名词进行解释,同时协调解决ADR目前已接受或作为备选标准的ECE法规的应用问题。

根据ADR第1部分的定义,列入汽车准入管理的车辆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分类方法基本与ECE法规及国标相同,但代表符号有所差异,例如:N类车辆,ECE法规及国标表示为N1、N2、N3,但ADR表示为NA、NB、NC。

L类车辆:两轮或三轮车(Two and Three Wheeled Vehicles)

M类车辆:乘用车辆(Passenger Vehicles)

N类车辆:货车(Goods Vehicles)

T类车辆:挂车(Trailer)

根据上述分类,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按照ADR的相应要求,进行设计、认证及检测。

ADR的第2部分是围绕安全、防盗、排放等方面制定的具体法规,共有84项,从ADR1一直编号到ADR84,但随着汽车法规体系建设以及技术改进需要,部分法规已经被其他法规所取代或直接废止,总计有 22项不再有效。 当前有效并强制执行的共62项,其中安全法规54项,排放/能源法规5项,防盗法规3项。澳大利亚汽车产品的各项性能要求就是建立在这62项法规的基础之上。

2.5 机动车安全标准局通告

为指导认证检测及认证工作有效开展,VSS发布了一系列的Administrator’s Circulars,通常称之为管理者通告,该通告由VSS局长签发,是与ADR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第 1类为一般性通告(General Circular),涉及进口认证的机制安排、具体申请程序、测试过程与要求等,共有15类29个通告;第2类为技术规范通告(Specific ADR Circulars),该通告对某一项ADR进行解释说明,同时提出测试具体要求、资料提交程序说明等,用以指导企业开展认证工作。

3 汽车产品认证

通过认证并在澳大利亚销售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性标牌,该标牌的作用是向州或领地的注册当局、车辆所有者和公众提供清楚的指示:该车辆符合ADR要求,可以用于澳大利亚公路运输。因此通常意义上把取得符合性标牌的过程称之为认证过程。

经过多年的发展,澳大利亚交通部已经采用电子系统开展全部车辆认证工作,该系统全称为道路车辆认证系统(Road Vehicle Certification System,RVCS),由VSS负责管理,该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络提交车辆信息和测试数据,并且可以动态查询认证进度和状态。该系统同时面向社会大众,无论企业或个人都可以查询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主要技术信息。

VSS根据企业计划在澳大利亚市场的销售量,将车辆认证型式分为 3类:完全数量认证型式(不受数量限制)、较少数量认证型式(每年销售量不超过 100辆)、极少数量认证型式(每年销量不超过 25辆)。针对不同的认证型式,认证流程及测试要求有较大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的预期销售量,选择适合的认证型式并开展相应的认证工作。文中仅对完全数量认证型式进行介绍。认证流程大体分为以下步骤,如图1所示。

3.1 制造商信息注册

制造商应首先在 RVCS网站上完成牌照持有人(Licensee)、生产设施(Production Facility)、设计设施(Design Facility)以及测试设施(Test Facility)4项信息的注册工作。安全标准局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放用户名、ID号并用于后续资料提交及认证过程中使用。上述信息的注册表格可以通过 RVCS网站下载,也可向 RVCS发送电子邮件索取,企业填写完成后以传真或专用的电子软件进行提交。为便于电子化管理,交通部专门开发了用于资料传递的电子软件,该电子软件通常称为桌面电子表格(Desktop eForms),可用于全部认证技术资料的提交。

3.2 认证方案制订及样车测试

汽车制造商在策划开展认证后,可以选择代理公司或由企业自身组织认证工作,与欧洲E(e)-MARK认证不同,澳大利亚认证管理当局并未指定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认证工作的授权代表,在了解认证流程并充分识别ADR后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开展该认证工作。

因此识别出产品适用的ADR并充分分析法规条款要求,是企业开展认证工作的关键。对于接受或将ECE法规列为替代标准的ADR项目可以提交已取得的ECE认证证书或报告,其他项目则必须依据ADR并进行一系列的测试。

为降低检测费用,缩短检测周期,同时又能保证测试充分,企业可以依据交通部发布的通告,对测试项目进行优化。尤其是针对制动、噪声等直接影响到人身安全的项目,均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极限条件判定原则,结合认证车辆的配置选取最恶劣条件下的样车进行测试,以证明申请认证的所有车辆均能被实际测试所覆盖,并满足ADR的要求。制造商应对适用法规逐条进行分析,制订完整的测试方案,随后企业应严格按照既定测试方案开展测试工作。测试可以委托给在VSS进行过注册的试验室或企业自身试验室。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保证试验设施、试验方法及判定准则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同时VSS会对企业采用的检测设施、试验人员操作水平及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审核,以确保检测数据及结果真实可靠。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汽车企业都对其主销产品开展了ECE认证工作,因此部分项目可以直接提交ECE证书或报告;但有些项目与ECE要求有较大差异,认证过程中应予以注意。文中列举几项应重点关注的测试项目。

3.2.1 ADR13/00(灯光及灯光信号装置安装)

ADR接受ECE R48条款,但由于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行驶方向在左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右舵车辆,与我国及欧洲大部分地区均不相同,因此应重点关注前照灯的左侧行驶要求,防止对迎面驾驶员造成炫目影响。企业应首先选用符合 ECE R112法规要求且适用于左侧行驶方向的前照灯,并在整车上对安装的近光灯进行下倾角度测试,空载及满载状态下均应符合法规要求。对于除前照灯外的其他灯光及信号装置左、右侧行驶均通用。同时ADR13对 ECE 法规没有覆盖的灯具及其安装要求进行了补充,零部件可以依据 ADR 45/01(未被ECE法规覆盖的灯具)进行相应测试,例如外部车厢灯、后部标志灯,解决了部分在ECE 法规中没有定义和测试要求的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问题。

3.2.2 ADR14/02(后视镜安装要求)

该法规等同采用ECE R46,也是因为行驶方向不同,企业应按ECE法规要求进行相应扩展,确保间接视野符合左侧行驶要求。

3.2.3 ADR35/03(商用车制动性能要求)

ADR对制动部分的要求与 ECE有部分差异,增加了行车制动兼容性测试(ERC)项目,其目的是对具有拖拽能力的车辆制动能力进行评价,使主车与挂车之间的制动兼容性相互匹配,确保汽车列车具有优异的制动性能。由于在ECE R13和GB12676中均没有要求,国内企业可借鉴的经验很少,因此在设计阶段应对该标准进行研究,样车装配完成后整改的难度很大,应充分重视。

3.2.4 ADR83/00车外噪声

汽车车外噪声测试方法完全采用了ECE R51法规,仅限值部分有所改变,ADR与ECE、国标限值要求见表1所示。3.2.5 ADR42/00通用安全项目

表1 噪声限值差异对比

该项ADR是对于车辆安全性能的补充,将ECE与EEC法规进行简化并加以吸收。包括挡泥板、罩盖锁、排气方向、制动软管等,企业应重点关注的是制动软管的性能要求,所有用于制动系统的气压、液压制动软管应满足SAA、SAE、BS、JIS、DIN、ISO、ECE或FMVSS 106标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标准,提前做好相关测试工作,并向澳大利亚主管机构提交测试报告。

3.3 资料提交

澳大利亚交通部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电子化数据系统,所有的ADR及通告要求项目均有对应电子模板,企业只需下载相关的 SE/SF表格模板,通过桌面电子表格软件进行填写后提交至RVCS。

用以提交测试数据、技术参数以及ECE认证信息的载体称为SE/SF表格。SE表格的全称是证据概况表(Summary of Evidence),SF表格的全称是车型组测试选择表(Selection of Test Fleet),企业应注意的是所有的法规项目均应填报,包括已取得相应ECE证书的项目,每一项ADR均有对应的SE表格模板,企业应对每一适用法规项目填写相对应的SE表格。对于企业依据法规条款对认证系列车型组选取代表车辆进行测试,其他车型判定为同一型式的情况,应填写相应的SF表格。

除证据文件外,企业应提交申请认证车型的技术描述,即道路车辆描述 RVD(Road Vehicle Descriptor),描述信息包括牌照持有人的名称、品牌、型号、商业描述、认证包括的变型号信息、发动机型号及功率、轴距、VIN号的位置等。符合性牌照申请即 CA 表格(Application for Compliance Approval),包括车型信息、生产设施地址、设计设施地址、符合性标牌的安装位置描述及代表车型的前后 3/4角度照片。

RVCS不接受任何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SE/SF表格或其他相关资料。所有信息均应通过路径标签RTSP(Routing Slip)进行提交,桌面电子软件内置了 RVCS网站数据库地址,企业可以直接通过软件将编辑完成的资料进行发送,如资料编制符合要求,RVCS将发送电子邮件给牌照申请人,通知其资料已经受理。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查询每条ADR的审核状态,如果资料存在问题,RVCS会提出讨论项(Discussion Item),并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测试数据或证明文档,企业就讨论项提出的整改要求修改证据文件,直到法规条款全部通过审核为止。

3.4 样车检查

所有技术资料均通过审核后,企业应接受代表车型的样车检查,该项检查必须在澳大利亚进行,即单一一致性审查 SUTI(Single Uniform Type Inspection),该项检查基于所有适用的ADR及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SE/SF表格开展。RVCS会就样车检查的时间、地点征求企业的意见,确定后 VSS将派审查专员至约定地点开展检查工作,一般检查时间为2~3个工作日。为缩短认证周期,企业应提前办理进口许可证,在资料审核通过后立即将样车发往澳大利亚接受样车检查。在正式检查前建议企业进行自检,对照ADR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重点应关注以下内容:灯具(包括灯泡)、安全带、后视镜、轮胎、喇叭、安全玻璃的E-MARK标识,以及制动软管的检测标准号(ISO、DIN、SAE等),并对法规明确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

3.5 认证许可

样车检查通过后,VSS将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正式的认证许可,即 IPA文件。许可文件附件上会列出获得认证车辆应符合的标准及提交的所有证明资料编号,企业可以通过 RVCS网站,按许可文件号查询出车辆主体信息。取得IPA后,意味着企业产品正式取得在澳大利亚销售的资格,可以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4 认证后的监督

澳大利亚交通部对取得 ADR认证的企业将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一致性监督,确保供应澳大利亚市场的机动车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目前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证据文件的一致性桌面审核(Desktop Audits of ADR Evidence of Compliance),另外一种是生产一致性审核(Conformity of Production),也就是通常的COP审核。

4.1 一致性桌面审核

桌面审核要求牌照持有人提交所有 SE/SF表格中涉及到的检测报告、ECE认证证书和对测试方案中样车选择的详细说明等原始资料。桌面审核的目的是确保牌照持有人认证过程中提交的SE/SF表格与引用的源文件中数据的一致性、 源文件所包括的信息能够证实车辆符合ADR要求、获得认证的所有变型产品与代表车型型式相同且能够被ADR所覆盖。

交通部对获证企业进行桌面审核的频率基于企业的一致性风险等级,一旦确定对某企业进行审核后应选择1项ADR开展检查工作。桌面审核不能替代日常的一致性监督审核,管理当局对执行好的企业可以考虑减少一致性审核的次数。如果审核结果为不满意,交通部将在12个月内进行另一次审核,或者考虑暂停甚至撤销该车型。

4.2 生产一致性审核

生产一致性审核包括生产设施审核、测试设施审核及设计设施审核 3项内容(依据通告0-13-1),其目的基于以下3方面:

1)试验设施检查。确认按照已知ADR检测零部件或系统的设计水平;确认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的有效性。

2)设计设施审核。确认与ADR相关的零部件或系统的设计水平以及相关的内部评审。

3)生产设施审核。确认用于生产线上的与ADR相关的零部件或系统的设计水平,以及生产过程的一般控制,保证车辆按照 IPA许可的设计进行生产。

对于企业来讲,生产设施审核是对测试、设计、生产的综合性审核,应予以高度重视,管理者视企业的风险等级确定企业的受审核频率,正常间隔为 1~5年,企业的风险等级每年评估 1次。一般情况下每次审核包括1种车型的最多3项 ADR。针对审核组开出的不符合项,企业应在6周内做出正式回复,VSS会视企业的整改情况做出最终的审核结论:通过审核或暂停、撤销牌照。

5 车辆的销售

5.1 安装符合性牌照

企业取得了认证即表明澳大利亚交通部已经授权该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但牌照持有人必须在销售的车辆上安装符合性牌照,以表明该车辆符合澳大利亚汽车设计规则。符合性牌照的安装位置在认证过程中企业已向标准局申明,符合性牌照的尺寸、安装方法必须符合认证规定,内容应包括许可证号、车型代码、车辆识别码(VIN)、牌照序列号等信息。

企业必须向澳大利亚交通部支付符合性牌照使用费,费用根据安装数量而定。费用收取工作由交通部下设的牌照小组负责,企业应于每月第1星期向牌照小组提交下一月要安装牌照的车辆明细,并据此缴纳使用费,每个牌照 6澳币。牌照小组于第2周出具发票,企业须在28日内安排缴费,逾期未缴费的,交通部有权暂停或撤销企业的认证许可,企业应予以关注。

5.2 进口许可办理

澳大利亚经销商或永久居民可以向澳大利亚交通部申请汽车进口许可证(Vehicle Import Approval),企业应注意该申请人必须为澳大利亚的公司或居民,且申请进口的车辆必须已经获得认证许可。申请人应向澳大利亚交通部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进口车辆信息、车辆用途等。取得许可证后方能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否则澳大利亚海关将禁止该产品入关。

5.3 禁用物质

澳大利亚政府对某些物品进口实施管控,目前主要有两项,一是禁止石棉进口,企业应对全部汽车零部件进行排查,做到无任何含有石棉材料的零件装车,重点关注刹车片、离合器、排气管上安装的垫圈等耐高温材料;另一项是对空调系统冷媒,除非取得特殊许可,否则应在发运前将空调系统制冷剂排空。

6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澳大利亚认证介于欧洲强制性产品认证与美国的自我声明式认证之间,实现了企业在产品认证、生产制造及正式销售各环节上均处于政府有效监管状态下。作为国内企业只有充分研究并识别出澳大利亚认证体系控制要点,才能为产品走出国门成功进军澳大利亚市场提供保障。

[1]朱毅.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及其国际影响力[J]. 安全与电磁兼容,2011(2):41-42.

[2]杨超,陈涛.汽车出口澳大利亚ADR认证体系分析[J]. 客车技术与研究,2011(4):48-50.

U426.471

A

10.14175/j.issn.1002-4581.2014.06.005

2014-06-10

1002-4581(2014)06-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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