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调查研究
2014-06-26杨慧
杨慧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项新事物,是我国探索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尝试,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支持下,将社区矫正列为训练项目,以南京市江宁区为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问题展开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关键词:社区矫正;流动人口;志愿者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96-02
一、调研背景
自社区矫正入刑以来,各地以司法局为主体积极跟进,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待完善,据以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加之各地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不协调,尤其是欠发展地区由于没有涉及试点工作在开展社区矫正中还基本处于探索阶段。为了更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运作,以便各地方形成和谐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以及理论再创新,我们做了这次调研。
本次走访的主要对象是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南京市是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早在2003年7月就在鼓楼区和江宁区的两个基层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配合下,试点工作成果累累,为后来社区矫正入刑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打下了基础。但是,社区矫正全面开展以来也陆续出现了许多有代表性的问题,如流动人口如何具体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去研究、探讨,从而为尽快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步入正轨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的突出表现
南京市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工作中,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突出的便是流动外来人口对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压力。鉴于南京江宁区是正在开发中的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特别多,这些外来人员一旦因为犯罪而被判处缓刑或者被假释,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时,就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关系复杂,入矫社区难以确定
对于一个社会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来说,外来人口的涌入无疑会破坏原来的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个人,而是相互关联的一个集团在单方向地流向更发达的城市。这样一来,社会资源的分配使得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一旦他们需要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涉及到与传统的司法所、社区、志愿者的关系以外,还需考虑到与他们的朋友、亲戚和老乡之间的关系。这直接导致入矫时数据采集的困难以及在具体选择入矫社区时的困难。设若在排除其他干扰因素的前提下,将具体的受矫对象的档案归某一社区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则会因流动人员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居无定所,经常居住地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与档案管理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误差,而不利于社区的统一管理,甚至有的受矫对象会出现多地重复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这些都是入矫时在确定具体社区时存在混乱造成的。
(二)社区工作超负荷,日常监管难度大
调查发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由各地司法局接手,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却没有相应地增加,反而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判决正在加压各地司法局司法所。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接收外来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无疑给本来就资源饱和的社区矫正工作平添压力,加之流动人口复杂性特点,平均到每一个社矫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就非常大,这既影响工作的质量又影响矫正的效果。
在这样有限的工作时间里,社矫人员还必须得时刻密切关注受矫对象,尤其是流动人口受矫对象的动向,谨防他们脱离监管甚至再犯罪。由于他们本来就不属于受矫社区,想要他们不离开受矫社区或者定期按时报到多少有些不现实,而社交人员必须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行踪,这就需要一些技术手段的支持。而不论是技术设备的取得还是具体操作,对于工作量巨大的社交人员来说,这些都是问题并且难度不小。
(三)形式有待丰富,矫正效果欠佳
根据分析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大致可得出无业导致犯罪的结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不同于传统监禁的就是社会化,即社区矫正的最终效果是使走上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做贡献,这是社区矫正作为现代文明产物的精神所在。然而根据调查了解,流动人口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他们基于无业导致犯罪的特殊性所出现的特别需求得不到多方位的满足,具体体现在:矫正项目中缺乏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项目,对本来就不稳定的受矫对象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也看不到社矫部门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等等。现在比较单一的公益劳动社矫项目对他们而言,实际意义并不是很明显。
结矫后,受矫流动人口回归社会,有部分人员犯罪的思想不能得到彻底的矫正,就业仍然是他们的问题,社区矫正并没有实现其社会价值,周围环境稍有消极影响,这些没有保障的不稳定因素就可能重新犯罪,成为城市社区的隐忧。
三、影响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因素
根据对以上问题分析,从宏观的角度得出立体的结论,即影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因素有以下三个层次。
(一)入矫社区排斥外来人口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设计,使得生活在城市社区的农村人口受到歧视。这些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一旦因犯罪被判社区矫正时,入矫社区就会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是因为社区居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容易接受犯罪分子监外矫正,尤其是外来人口在该社区进行矫正,常常会被从心理上异化、行动上孤立,这本身有悖于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社矫部门确定具体的入矫社区。
(二)缺乏专业人员从事社区矫正
根据分析发现,社区矫正的岗位上大量缺乏人手,尤其缺乏具备法学、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专业人才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压力加大的客观原因。其中心理咨询师的缺乏,导致很多流动人口中的受矫人员得不到心理矫正从而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甚至不排除再犯罪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岗的工作人员努力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身兼数职,这也是加大社矫人员工作量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量会越来越大,设置专职岗位迫在眉睫。endprint
(三)各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鉴于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所提出的特别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硬件上的特别支持,这包括财政上的重视和人事上的支持。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后,相比理想的平衡状态,此时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繁杂,涉及的方面更加广泛,而作为司法局一部分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在财政上不独立,可利用办公经费仅限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标准,这在客观上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外,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没有执法资格,在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这样复杂的背景下,显得更加紧迫。而且在人事结构配备上不足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四、针对流动人口社矫工作的有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南京市较为突出和紧迫的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难的困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改变传统观念,摈弃歧视与偏见
目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种种障碍,究其原因,中国城市人口对农村人口的歧视必是其一。要解决流动人口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摈弃传统的观念,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就成为重要任务。法律不能直接解决所有问题,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基础相佑。因此,适当地推行社区矫正,就要求我们必须平等地看待外来务工人员,这样既是对社区的名誉负责任也是对受矫对象的尊重。
(二)应加强社区矫正部门、社区以及志愿者三方合作
由于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事组织和财政经费基本等于没有,加之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压力骤增,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结构,加强社矫部门、社区和专业志愿者三方合作,对顺利解决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和继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矫制度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借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突出的地区,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以专业志愿者队伍为主的第三方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由志愿者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尤其是对受矫对象中的流动外来人口的监管。这样,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无形之中壮大了,同时对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来说也能受到专业的矫正。
要实现三方合作,就需要首先具备优秀的志愿者队伍。吸收社区矫正工作者中的志愿者,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法学等专业人才,同时应尽量吸纳高素质的流动人员的加入,借助“外来人口”这一共同身份,对受矫对象进行矫正。
(三)应丰富社区矫正形式,加大财政投入
流动人员受矫对象毕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受矫对象,他们具有的流动性、复杂性都特点都使得社矫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应该尝试丰富社区矫正的项目和形式,建立专项档案进行专门管理。另外,要对流动受矫对象进行有关心理的矫正,减小再犯罪的可能性,并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帮助流动受矫对象早日就业,早日实现真正的回归社会,使流动人员不再流动。
要解决经费不足人员欠缺的问题,除了通过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来缓解,其实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由政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济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视。加之流动人员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其所需甚至更多,可调研发现现实与之恰巧相反。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例将不断涌现。并且在相关的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员的监管难度可以说是最大的,出于控制再犯罪率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势在必行。
结语
南京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流动人口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代表性。通过科学论证以求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解了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燃眉之急,也为全国其他各地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借鉴,以应对流动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社区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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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