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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中介的协议无效

2014-06-25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中介费协议书张女士

待业在家的张女士急需找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中介公司经理王某,于是张女士委托王某给自己提供就业机会。不久,王某称工作已经找到,遂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就业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为张女士提供就业信息、岗前培训、安置就业,张女士可自由选择和参考就业单位,并确保安置单位能够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成为合同制职工。张女士需要支付给王某中介费5万元。张女士在王某带领下去某公司面试成功,被安排在档案室工作。张女士在公司工作将近两年后得知自己仍为临时工,不可能转为正式职工后愤然辞职。感觉受骗的张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中介费。王某辩称当初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中写明是将张女士安排到公司上班,与用人公司签订合同,而并没有写将张女士安排为正式职工,而张女士确实与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自己并没有违约。所以,王某认为不应该退还中介费。

经法院查明,张女士确实支付给王某5万元中介费,而王某所在的劳动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没有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及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不属于合法的中介公司。

法庭审理认为,张女士与“中介公司”没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动关系,又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中介公司”为张女士提供就业机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实际上系职业中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依法行政许可和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王某所在的“中介公司”在没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就业安置协议书》无效,“中介公司”返还张女士5万元中介费,案件就此了结。

本案提醒人们,找正式工作一定要通过招聘会等正规渠道考试招录,以免受骗上当。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 聂晶慧 兰松 牛聪健)

(本栏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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